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1993年12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3.30
  • 實施時間:2012.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第四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的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歷史習慣,按照便於村民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並保持相對穩定。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係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在黨的基層組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六條 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其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託部門承擔。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基本報酬、業績考核獎勵、職務任期體檢費、培訓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村民委員會組織辦理的公益性事業,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可以籌資籌勞解決,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辦理好自行組織的公益性事業。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基本報酬和業績考核獎勵制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有關村民自治方面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對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至少培訓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委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
(二)教育村民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
(三)教育村民支持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
(四)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五)遵守並執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六)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組織勞務輸出,引導村民有序參與工程建設,增加村民經濟收入;
(七)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草場、林地、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八)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九)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牧區社區建設;
(十)教育村民保護公路、鐵路、橋樑、涵洞、路標、航標、管道、設施和永久性測量標誌、界樁等公共財產;
(十一)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措施;
(十二)組織村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開展積極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
(十三)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十四)其他需要村民委員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反對分裂、維護穩定,促進社會和諧,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六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村民委員會候選人,可以單獨提名,也可以聯名提名。村民選舉委員會在統計候選人提名時應當確保候選人名額中至少有一名婦女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分裂;
(二)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作風民主,廉潔自律,熱心為村民服務;
(四)身體健康,熟悉村情,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組織帶領村民共同致富的工作能力。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和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選舉日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其他村民代為投票。但是,代為投票的村民不得接受三個以上其他村民的委託;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和候選人不得接受其他村民的委託。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結果有效後,應當場公布選舉結果,並將選舉結果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職務應當自行終止:
(一)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或者自然死亡的;
(四)被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連續兩年民主評議為不稱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員會成員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應當中止職務。

第四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九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二)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建設承包方案、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方案及其承包方案;
(三)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方案;
(四)征地補償的使用、分配方案;
(五)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和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集體財產;
(六)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和修訂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依法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按每一戶推選一人。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召開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接受村民監督。
村務公開的主要事項:
(一)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各級人民政府發放的補貼使用情況;
(三)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落實農村低保、五保供養等情況;
(五)村民委員會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六)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一般財務收支事項每年至少公布兩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二十五條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成員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六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督促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項工作制度;
(二)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三)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
(四)監督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的情況;
(五)監督、檢查村務公開制度落實情況;
(六)主持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
(七)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見和建議,並監督村民委員會及時辦理;
(八)監督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實行誤工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所需誤工補貼從村級組織工作經費中支出。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檔案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草場、林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契約,經濟契約,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檔案,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村務監督委員會查閱村務檔案和詢問有關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