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廢止《拉薩市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的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0年11月30日
- 頒布單位:拉薩市人大常委會
2000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批准廢止《拉薩市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的規定》,由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廢止。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2月10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西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
拉薩市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的規定 (1991年9月12日拉薩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1年10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立法計畫的編制 第三章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制定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三條 立法應當遵循...
《拉薩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於2001年3月25日拉薩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5月8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活動,...
第一條 為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質量,規範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西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在會刊和《西藏日報》上公布。第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應明確規定生效日期。第五章 解釋、修改和廢止 第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屬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的,由自治區...
2023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拉薩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的決定》的決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經營拉薩市國...
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1980年11月16日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立法工作的決議》。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規定》,2008年5月28日已經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實施。1994年2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常務委員會會議程式,提高議事效率,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提高常務委員會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結合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委會在西藏自治區黨委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工作。第三條 常委會是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地方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工作,行使職權,對自治區...
五、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合併,作為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撤銷自治...
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可以參照本條例。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暫行條例 頒布單位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0.02.10 實施時間 1990.02.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做好監督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
提高常務委員會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結合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的決定》: 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 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
第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並有...
1998年1月9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廢止1982年8月26日經西藏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同時使用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種語言文字。2023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由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制度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