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條例,於2008年5月28日由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08/5/29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條例,於2008年5月28日由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條例,於2008年5月28日由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依法行使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權,規範專項工...
第一條 為了依法行使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責,規範評議工作,促進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上述機關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條 常委會在西藏自治區黨委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工作。第三條 常委會是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地方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工作,行使職權,對自治區...
人大地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列入本地區財政預算,人員編制、工作條件由本地區負責解決。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中文名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法規所替代。因此,決定廢止1984年12月8日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 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保證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充分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結合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1990年2月10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暫行條例 頒布單位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0.02.10 實施時間 1990.02.10 ...
第一條 為保證我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的規定,結合西藏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1994年2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特此公告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7月27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 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第一次修改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第二次修...
1988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信息 (1988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區第四屆...
1990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7月21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
2000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的決定修正。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3]第5...
1989年8月7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規範議事...
1983年7月9日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條規定,為加強我區人大常委會的督察、法制和代表資格審查工作,決定成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西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一、將《西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刪除。辦法》第五十三條刪除。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的決定》: 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 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
2002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氣象條例〉的決定》修正。
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2月10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西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五條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的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師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由師宗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