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條例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條例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條例,於2008年5月28日由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08/5/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依法行使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權,規範專項工作評議,促進自治區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專項工作評議,是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並進行評議。
第三條 專項工作評議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評議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及應邀參加評議會議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常務委員會評議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條 專項工作評議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承辦專項工作評議事項。
第六條 專項工作評議可以邀請有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也可以邀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
第二章 內容和程式
第七條 專項工作評議的內容:
(一)執行憲法、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執行上一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執行國家方針、政策,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接受人大監督及辦理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五)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評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專項工作評議分為前期準備、調查研究、會議評議和整改落實四個階段。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當年的工作計畫安排專項工作評議,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在實施評議前兩個月將評議的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評議單位。
第十條 專項工作評議會議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根據評議內容,組成調研組調研。
調研可採取分組調研、專題調研、綜合調研等形式。
調研時,被評議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常務委員會調研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二條 被評議單位應當根據專項工作評議的內容和要求,寫出專項工作報告,徵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意見,並在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會議前一個月將專項工作報告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三條 專項工作評議會議的程式:
(一)被評議單位作專項工作報告;
(二)常務委員會會議評議;
(三)形成常務委員會評議意見。
第十四條 召開專項工作評議會議時,被評議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對評議有不同意見,可以進行說明。必要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列席專項工作評議會議。
第十五條 專項工作評議應當形成書面評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評議意見送交被評議單位。被評議單位接到評議意見後,在三個月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重大、疑難的問題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檢查被評議單位整改落實情況,對整改不力的,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責成其加大整改力度。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評議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評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獎懲
第十七條 專項工作評議結束後,對嚴格執法、政績突出、整改落實好的單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可給予表彰。
第十八條 被評議單位有下列之一的,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責成被評議單位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說明,也可以依法提出對其主要負責人的詢問、質詢和撤職案:
(一)不按要求參加專項工作評議活動的;
(二)不採取整改措施或不按時報告整改情況的;
(三)阻礙評議調查,不提供真實情況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拉薩市、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可以參照本條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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