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聯絡處工作規則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聯絡處工作規則》意在為了加強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聯絡處(以下簡稱人大地區聯絡處)的工作,明確其地位、職責和工作程式,特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聯絡處工作規則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0-04-21
  • 生效日期:1990-04-2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4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4-21
【生效日期】1990-04-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聯絡處工作規則
(1990年4月21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聯絡處(以下簡稱人大地區聯絡處)的工作,明確其地位、職責和工作程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人大地區聯絡處是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派駐各地區的辦事機構,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地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條人大地區聯絡處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副主任人選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任命,其工作人員由地區調配。
第四條人大地區聯絡處的工作任務和範圍: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全國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會議精神和各項決議、決定;
(二)了解憲法、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實施情況;
(三)了解地區行政、檢察、審判機關的工作情況;
(四)與本地區縣(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工作聯繫;
(五)聯繫本地區的自治區人大代表;
(六)為代表及代表小組的活動提供服務;
(七)接待和處理人民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
(八)了解、指導縣(市)、鄉換屆選舉工作及自治區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
(九)完成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地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完成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五條人大地區聯絡處應加強同行署及其所屬部門、法院、檢察分院的聯繫,建立工作聯繫制度,互相派員參加有關重要工作活動和會議,互相抄送上報下達的重要檔案。
第六條人大地區聯絡處發現本地區行政、檢察、審判機關的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地委報告。
第七條人大地區聯絡處發現縣(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應向縣(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糾正的建議,並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地委報告。
第八條人大地區聯絡處應當在地委領導下,每年召開一至二次縣(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或辦公室主任會議,聽取匯報,研究工作,交流工作經驗;提請或會同所在地區領導機關解決縣(市)人大常委會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保障其依法行使職權。
第九條人大地區聯絡處應當採取會議、調查、座談、走訪、信函等多種形式,加強同代表的聯繫。人大地區聯絡處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辦理。
第十條人大地區聯絡處應當經常同代表小組聯繫,協助代表小組開展活動,並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反映代表小組的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人大地區聯絡處應當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和代表的意願,組織代表進行視察或專題調查。
第十二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時,人大地區聯絡處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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