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西寧市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西寧市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車作業場地以及禁止擅自使用明火、吸菸的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明顯的標誌、標識。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建築物內部、人員密集場所、古建築、寺廟及其保護區域和國家明令禁止的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所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質量、包裝、標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在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檢驗等管理部門的執法工作者貫徹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普法培訓教材,也可以作為煙花爆竹生產、銷售、運輸、進出口單位以及焰火燃放單位和廣大人民民眾學習研究《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重要參考書。
1995年5月26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5月16日甘肅省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1997年5月28日甘肅省第八...
根據2006年10月28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禁止製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中文名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島市禁止製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
企業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後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籤後銷售,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不得將禮花彈銷售給未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燃放活動。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許可的期限、地點、種類和限制存放量銷售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第十條 臨時銷售點銷售的煙花爆竹由批發企業實施...
海口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於1994年5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1994午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9月16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
根據2007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7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
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於2021年8月26日由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區域內,經批准的煙花爆竹經營者不得銷售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第十三條 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燃放作業應由符合行業...
《桂林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8年11月8日經桂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9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四)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第十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看護。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
《鞍山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經2011年9月26日鞍山市第14屆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0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2011〕170號公布。該《規定》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暫行規定》(鞍山市人民...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並負責管理和維護。第六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內限制...
湖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於2017年8月30日由湖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列》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內儲存、銷售煙花...
第十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的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告知購買者不得在禁止燃放區域、地點、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第十四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從事婚喪喜慶禮儀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並不得為其...
(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禁止燃放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三)採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罰款;構成...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並公布可以燃放規定等級煙花爆竹的時間。重大節日、慶典活動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區域的人民政府依法決定並公告。第九條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
零售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流動兜售、占道經營或露天經營;(二)從依法批准的批發企業以外的渠道進貨;(三)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四)存貨量超過規定的限制存放量;(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本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