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705
【發布文號】寧政[1995]133號
【發布日期】1995-09-08
【生效日期】1995-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西寧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管理辦法
(1995年9月8日寧政〔1995〕133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青海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和《青海省行政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授權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費用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財政局主管全市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管理工作;市、區、縣財政局主管本地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管理工作。市、區、縣財政部門要健全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管理機構。配備收費管理人員認真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分別納入預算管理和預算外資金管理,對不同性質的收費資金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屬於預算內行政收費資金,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
第五條凡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按執行單位的財務隸屬關係就地上繳同級國庫。由財政部門按照上交行政性收費單位所需經費支出管理歸屬的有關科室負責監督。
第六條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原規定全部或部分上繳省級主管部門的,須經省財政廳重新批准後方可進行匯繳。
第七條各執收單位取得的行政性收費應在取得收費收入後三日內上繳國庫;對零星收費收入賬面額不足1000元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十五天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時,應及時上繳國庫,年末掃數繳清。
上級國庫時,應使用“一般繳款書”,並填清收款單位(市、區、縣財政局)預算級次和收款國庫名稱;上繳省級主管部門的通過銀行辦理轉帳支付手續,上繳時間由各執收單位與省級主管部門商定。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按照量入為出,先收後用的原則,根據年初核定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預算,依據行政收費收入的繳庫情況,辦理專項補助的核撥。
第九條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不得自行提留,不準以收抵支,以及挪用,截留。
第十條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和各項事業性收費,均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按財政部規定徵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和農牧業稅附加費等財政預算外資金收費項目。由徵收或代征單位,按月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財政部門根據規定按照地方政府的安排使用,收費代征單位根據上繳財政部門的資金數按規定的比例提取代征手續費,在收費總額中直接抵扣,按規定用途使用,但不得在已收費未上繳時提前提取
第十二條實行財政全額管理,差額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已納入預算內管理及第十條規定的收費項目和醫院的收費除外),一律按現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費單位必須按月將收費資金足額上交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使用時,由收費單位編制用款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使用,特殊情況下的用款需要,可隨時報批。
第十三條實行財政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在收入中由同級財政核定周轉金留單位使用外,按收費資金的結餘,實行財政專戶儲存。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簡化審批手續,保證專戶儲存單位正當用款,開戶銀行對業經財政部門批准支出的款項應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用收費資金搞基本建設和購買專控商品的,應先經財政部門審查落實資金來源,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發放工資、獎金、補貼和福利的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進行發放。
第十六條各單位在使用資金時,必須按規定,專款專用,禁止巧立名目挪作他用。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用途的用款申請,有權不予審批撥付。
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必須由本單位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其他內設機構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均不得管理此類資金,也不準在銀行設立賬戶。
第十八條行政性收費收入納入預算後,執收機關應在每年11月中旬前將下一年度各項“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相關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編入本部門的預算收支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行政事業收費單位編制下一年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和支出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凡納入預算管理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行政事業費在執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發生變化,收費單位應及時提出計畫調整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每年1月底前根據上一年度各項收費收入和支出(或補助經費支出)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決算。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會同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開展收費年度審驗,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核查,票據稽查及財務審計工作,督促收費單位將收費資金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交存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或私分。
第二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規定的,財政部門
有權停撥單位經費、停止供應收費票據。停止自籌基建和專控商品的審批。
第二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