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發布、備案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行政機關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規章外,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一定時間內可以反覆適用的各種決定、規定、命令、辦法、細則、通告、公告、通知等檔案的總稱。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
(二)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進行,權責一致;
(三)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實行層級監督管理制度。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有關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簡稱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實施監督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層級監督職責,建立規範性檔案管理年度統計報告、監督檢查、通報、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和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監督工作。
第七條 具有規範性檔案制定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工作程式和制度,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規範性檔案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作好層級監督工作,採取多種方式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及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處理和通報。
第二章 主體與限制
第八條 下列行政機關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市、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
(四)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
涉及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由人民政府制定;人民政府制定條件尚未成熟的,應當由一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無效。
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就擬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依據、主要內容和擬採取的措施徵得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法律、法規授予行政管理權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就擬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依據、主要內容和擬採取的措施徵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第九條 下列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臨時性機構;
(二)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
(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
(四)受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的機構。
第十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以及面向社會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房屋、土地等徵用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但財政、物價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中設定的收費事項除外;
(五)依法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其他內容。
規範性檔案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第三章 起草與審核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由行政機關組織起草。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起草,也可以確定由其所屬一個或者幾個部門代為起草。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工作部門確定其內設機構起草。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進行調研、論證。
規範性檔案所需調整的內容在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位規範性檔案中已經規定明確、具體的,不得再制定該規範性檔案。
第十三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以及有關專家對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的內容提出的意見,起草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說明聽取採納意見的情況。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機關對規範性檔案草稿的內容存在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和機構應當進行協調,對未採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起草部門和機構經協調仍存在分歧意見的,應當報請制定機關協調,並形成規範性檔案草案和說明。
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採取的主要措施;
(四)制定過程、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五)主要問題的說明。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本級人民政府制機構負責進行合法性審核;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由本部門法制機構負責進行合法性審核。
規範性檔案草案基礎性工作結束後,起草部門和機構應當將規範性檔案草案送交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核,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
(三)協調論證結論和反映各方面意見及其採納情況等有關材料。
未經法制機構審核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部門和機構不得提交領導人簽署或提交制定機關審議,並不得發布。擅自發布未經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十六條 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核,並就下列事項提出審核意見: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二)是否具備制定的必要性;
(三)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相牴觸;
(四)擬採取的措施或者辦法的程式是否公正、適當、可行;
(五)是否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協調、銜接;
(六)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本辦法的制定程式;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合法性審查,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報送規範性檔案草案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5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審核的,經制定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機構可以將其退回起草部門和機構,或者要求起草部門和機構修改和補充材料後再報審核。
(一)制定的基本條件尚未成熟的;
(二)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或者不符合第十六條所列事項要求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
(四)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規範性檔案草案的主要內容有較大的分歧意見,且理由充分合理的。
第十八條 為應對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制定規範性檔案,經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四章 決定與公布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會議審議。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委、辦、局務會議審議;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鄉(鎮)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有關負責人簽署並向社會發布。
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眾利益等特殊需要的,可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制定機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本級政府的政務刊物和電子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對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發行的報紙以及其他媒體上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公布時間不少於30日。
第二十二條 公眾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本機關辦公場所提供本機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供公眾免費查閱,並為公眾複印檔案或者索取電子文本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程式性規定、技術性規範和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除外。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內容屬階段性工作的,制定機關應當明確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每5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清理,其修訂或者廢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送備案。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該檔案自然失效;需要繼續執行的,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制定發布。
第五章 備案與審查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是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機關(以下統稱備案審查機關)。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及其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將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區)人民政府備案;
(四)實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報送有隸屬關係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外,應當同時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備案。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為多個政府工作部門的,由主辦的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備案;制定機關中的單位不隸屬於同一個機關的,由制定機關分別報送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將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當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處理規範性檔案備案事務,並建立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程式和制度。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1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2份、電子文本1份;
(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1份;
(四)制定機關法制機構的制定審核意見l份。
第二十八條 向備案審查機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或者郵寄其法制機構。
具備網上備案條件的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採取網上傳送檔案備案的方式,傳送檔案後應當與備案審查機關予以確認。
第二十九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並通知制定機關補充、調整有關材料後報送備案。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自收到備案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專業性比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發現有下列問題之一的,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糾錯意見書:
(一)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
(三)與相關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相違背的;
(四)明顯不公正、不適當、不可行的;
(五)制定程式違法,並對實體內容的合法性產生嚴重影響的。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錯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改正,並書面回復辦理結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者改變;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牴觸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直接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提出質疑或者修改建議的,應當予以核實;規範性檔案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政府法制機構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有關規範性檔案存在問題的,轉送制定機關核實處理,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政府法制機構可直接審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實行年度統計報告制度。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報送本機關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的情況,報送上一級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
第三十五條 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資料庫,向社會公布經審查予以備案的規範性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制定規範性檔案,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對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不按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1年內制發2件及以上違法的規範性檔案,或者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制定審核、備案及審查,或者對發現的問題不予糾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制定審核、報送備案,或者經其審核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實施後被發現仍然存在違法問題的,由其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制定審核、備案及審查等規範性檔案管理涉及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