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計委關於對家禽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省計委關於《青海省對家禽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4-00023
  • 文  號::青政辦[2004]40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4/3/5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對家禽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明電[2004]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及養殖農戶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提出如下意見:
一、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對我省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和養殖農戶按以下規定給予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對通過公路、鐵路、水路運輸的禽類及其產品全額免收公路貨運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基金;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全額免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含防洪保全基金、防洪保全資金)、地方教育附加;對出口的禽類及其產品全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二)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和養殖農戶全額免收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排污費和車輛通行費。
二、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發布期間,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養殖農戶已經按規定繳納的基金和收費,不再退付。
三、對因減免基金和收費而減少的收入,主要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減支出項目自行消化,各級財政原則上不予補助;對因減免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而減少的收入,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給予適當補助,確保畜禽防疫檢疫機制正常運轉的經費需要。
四、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減免部分基金和收費政策,是國家為扶持家禽業發展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抓好本《通知》的落實工作,堅決取消各種亂收費項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間向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和養殖農戶收取消毒費、撲殺費,堅決糾正違規收取免疫費、檢疫費、重複檢疫、重複收費以及只收費不服務等行為。
五、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級各有關部門要對本地區、本系統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於2004年7月20日前將貫徹落實的有關情況,包括減免的基金和收費項目、預計減免金額等以書面形式報送省財政廳和省發展計畫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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