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對家禽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於 《對家禽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意見 》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對家禽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意見的通知
  • 發文單位: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對家禽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明電 〔2005〕2號 )精神,為應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對我省家禽業造成的影響,扶持家禽業發展,現就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和養殖農戶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提出如下意見:
一、自2005年 11月 1日起至 2006年 6月30日止,對我省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和養殖農戶通過公路、鐵路、水路運輸的禽類及其產品全額免收公路貨運附加費;全額免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含防洪保全基金、防洪保全資金 )和地方教育附加;對出口的禽類及其產品全額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全額免收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排污費和車輛通行費。
二、自2005年 11月 1日至本通知發布期間,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和養殖農戶已按規定繳納的基金和收費,不再退付。
三、因減免上述基金和收費而減少的收入,主要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減支出項目自行消化,各級財政原則上不予補助。對因減免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而減少的收入,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給予適當補助,以確保畜禽防疫檢疫機制的正常運轉。
四、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和養殖農戶減免部分基金和收費,是國家為扶持家禽業發展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抓好落實工作,堅決取消各種亂收費殖、加工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和養殖農戶收取消毒費、撲殺費,堅決糾正違規收取免疫費、檢疫費、重複檢疫和重複收費以及只收費不服務的行為。
五、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和省級各有關部門要對本地區、本系統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減免政策的,要進行嚴肅處理,並於2006年5月1日前將貫徹落實的情況,包括減免的基金和收費項目、預計減免金額等以書面形式報送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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