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05年入秋以來,我國局部地區又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給全國家禽業的穩定發展帶來明顯衝擊。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維護家禽業穩定發展,按照企業和農戶生產自救與國家適當扶持相結合、制訂應急扶持措施與建立穩定發展長效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國家採取必要的扶持政策。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對家禽免疫和疫區家禽撲殺給予財政補貼
應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繼續堅持預防為主、免疫和撲殺相結合的綜合防控措施。對全國應免疫家禽逐步實施全面強制免疫,強制免疫所需疫苗費用全部由國家承擔。對發生疫情的疫點周邊3公里範圍內的家禽實行強制撲殺,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按規定撲殺禽只造成的養殖者損失,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償。強制免疫和撲殺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按東部地區20%、中部地區50%、西部地區80%的比例負擔(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提高10個百分點)。要認真落實補償與補助政策,儘快把補償補助資金足額發放到位,對重點疫區可預撥資金,疫情結束後再進行結算。
二、免徵所得稅,增值稅即征即退,兌現出口退稅,適當減免部分地方稅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並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禽肉的所得,免徵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2006年視情況另行規定。對企業或個人由於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徵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企業由於禽類撲殺所造成的淨損失,允許其在所得稅前全額列支。減收的增值稅、所得稅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對禽類加工產品出口後的應退稅款,及時足額退給企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區、市)範圍內或部分地區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適當減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三、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
從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免徵部分政府性基金,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出口的禽類及其產品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具體減免辦法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制定。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檢驗檢疫機構正常運轉的經費。
四、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各金融機構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疫苗定點生產企業(具體名單由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給予必要的流動資金貸款支持,確保在疫情發生期間企業維持運轉、保護基本生產能力的資金需要。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疫苗定點生產企業已經發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動資金貸款,可視其具體困難情況,適當延長還款期限,具體條件由貸款銀行決定。國家財政按現行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一半給予貼息,貼息期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貼息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按東部地區20%、中部地區50%、西部地區80%的比例負擔(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提高10個百分點),其餘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負擔。在疫情發生期間,對已到期並發生流動資金貸款拖欠的受損企業,貸款銀行免收貸款罰息。各商業銀行要在防範信貸風險的基礎上,確保在疫情發生期間重點受損企業、疫苗定點生產企業必要的授信額度和新增貸款需要,加強信貸管理和資金調配,防止資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並將工作情況及時匯總報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銀行業監管機構備案。
五、增強疫苗供應保障能力
免疫疫苗是防控禽流感的重要物資。要保障各疫苗定點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積極支持和督促疫苗生產企業按照生產規範和質量標準,挖掘生產潛力,擴大產量,保證疫苗供應。在防疫緊急時期內,疫苗實行國家統一調撥,確保重點。要加強疫苗質量監管,加大對假劣疫苗打擊力度,對非法生產、銷售假劣疫苗行為,堅決依法查處。逐步建立疫苗國家儲備制度,國家財政給予必要的支持,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制定。在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建立病毒抗原儲備庫,以備應急需要。
六、保護種禽生產能力和家禽品種資源
種禽和地方家禽品種資源是支撐家禽業發展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祖代種禽場和家禽品種資源場優先享受國家有關流動資金貸款、免徵企業所得稅、減免收費等扶持政策。國家對祖代種禽場和家禽品種資源場完善基礎設施等給予必要的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對種禽場和家禽品種資源場要採取嚴格的隔離保護措施,對重點種禽場周圍1至3公里半徑內的所有散養家禽,組織企業收購。種禽場和家禽品種資源場要嚴格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疫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發生。
七、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
要根據依法防控、科學防控的原則,正確處理好加強疫情防控與保持正常市場流通秩序的關係。要在依法對疫區及周邊地區嚴格管理的同時,保證非疫區持有檢疫合格證、公路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等有效證明,並查驗合格的禽類產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為設定障礙和採取封鎖措施。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既要加強防控措施,又要保證貨暢其流。工商、質檢、農業等部門要加強城鎮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現場環境,搞好檢疫和消毒。要科學宣傳禽類產品消費知識,正確引導消費。海關、質檢等部門要加大查驗和巡查力度,嚴厲打擊偷運走私禽類產品的違法行為。
八、確保養殖農戶得到政策實惠和企業職工生活得到保障
受損企業在享受有關扶持政策的同時,要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確保養殖農戶分享到政策實惠。鼓勵企業在保本的情況下集中宰殺、加工、儲存,幫助農戶渡過難關。龍頭企業要履行與農戶簽訂的契約和訂單,因不可抗力造成契約和訂單不能兌現的,應給予農戶合理補償。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主動關心受損農戶特別是養殖大戶的生產生活,組織他們開展生產自救,切實解決他們的困難。企業受疫情影響壓縮生產或停工停產的,應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辦法調整用工方式。確需裁減人員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企業恢復生產時,要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將其家庭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生活困難的農民工應及時給予救濟。農業、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企業保護養殖農戶和職工權益情況的監督,並與享受有關扶持政策掛鈎。
九、穩步推進家禽業轉變飼養方式
要促進家禽業向規模化、標準化、現代化飼養方式轉變,改善防疫條件,降低發生重大動物疫病風險。在家禽主產區,要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發展養殖小區和規模養殖場,實行統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國家對重點養殖小區和規模養殖場的防疫設施、糞污處理設施建設給予必要的支持。加快實施全國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提高重大動物疾病預防和控制能力,促進家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