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西寧市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 地區:西寧市
  • 實施時間:2008年9月1日
  • 通過時間:2008年7月18日
  • 發布時間:2008年8月1日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詳細條例,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88號
《西寧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駱玉林

詳細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保護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指樹種珍貴、稀有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古樹後繼資源,是指樹齡在50年以上99年以下,具有較大保護價值的樹木。
第四條 市綠化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古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區)綠化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農牧、水務、交通、公安、財政等部門按職責依法履行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推廣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保護科研成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義務,對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行為有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七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按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管理:
(一)名木和樹齡在300年以上的古樹為一級保護;
(二)樹齡在100年以上299年以下的古樹為二級保護;
(三)樹齡在50年以上99年以下的古樹後繼資源為三級保護。
第八條 市、縣(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進行調查,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鑑定和確認:
(一)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鑑定,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確認,並報國務院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鑑定,經市人民政府確認,並報省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三級保護的古樹後繼資源,由縣(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鑑定,經縣(區)人民政府確認,並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在被確認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周圍醒目位置設立標牌,標明樹名、學名、科屬、保護等級、樹齡、樹木編號及管護單位等內容;對有特殊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應當有文字說明。設立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標牌,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製作。
第十條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按實際情況分株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並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管護責任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生長在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管理的綠地、公園等的,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負責管護;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水庫、河(道)渠用地範圍內的,由鐵路、公路、水庫、河(道)渠管理部門負責管護;
(三)生長在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林區內的,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護;
(四)生長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寺廟等用地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管護;
(五)生長在住宅小區或者私人宅院內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管護;
(六)生長在農村集體所有的非林業用地上的,由所在村民委員會負責落實管護;
(七)其他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由所在縣(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管護。
變更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到所在地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保護管理實行簽訂管護責任書制度。縣(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與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簽訂管護責任書,落實管護責任。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管護責任書格式文本,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日常管護費用,由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
承擔管護費用確有困難的管護責任人,可以向所在縣(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申請管護補助經費。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保護的專項經費,用於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搶救、復壯和保護設施的建設、維修,以及承擔對管護經費有困難者的補助。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保護。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管理工作,定期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生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根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生長情況,對遭遇病蟲危害、長勢衰弱、瀕危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分別制定治理、復壯、搶救等具體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日常管護,確保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正常生長。
第十六條 如遇嚴重旱澇和其他自然災害時,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
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發現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有嚴重病蟲害、衰萎、瀕危及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組織進行搶救和復壯,並將詳細情況載入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檔案。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
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並制定移植保護方案。移植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應經省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移植二級保護的古樹,應經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移植三級保護的古樹後繼資源,應經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移植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應由專業綠化作業單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護方案實施移植和保護管理,移植所需費用及5年內的管護費用由申請移植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死亡的,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並明確責任,作出處理方案,經依法報請批准後,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方可實施清理,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予以註銷。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規划行政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事先徵求市、縣(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嚴禁下列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行為:
(一)砍伐;
(二)在樹上刻劃、釘釘、懸掛物品、纏繞繩索、架設電線;
(三)在施工作業時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四)攀樹、折枝、挖根、摘采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幹、樹皮;
(五)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的範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建築物或構築物、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六)擅自移植、轉讓買賣;
(七)損毀古樹名木保護標誌及設施;
(八)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砍伐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由市、縣(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沒收違法砍伐的樹木和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買賣、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由市、縣(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並可以按造成損失價值的1至3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由非專業綠化作業單位實施移植的,由市、縣(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作業單位違法所得,並可處移植工程總造價10%至20%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並可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的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市、縣(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繼資源損傷或者死亡的,由上
級主管部門對該管理部門領導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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