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建築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建築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在1999.11.22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建築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22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修改為:“參加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的建築企業,申報勞保基金時,應真實準確提供有關資料,對虛報、冒領勞保基金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除扣回多領的數額外,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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