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指導意見

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指導意見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指導意見
  • 發布日期: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現將《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指導意見
衛生監督信息化工作是衛生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是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精神,落實《全國衛生信息化發展規劃綱要〔2003-2010年〕》要求,規範和指導全國各級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及原則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科技創新為動力推進衛生監督信息化建設,發揮信息化技術在提高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增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和促進政務公開方面的重要作用,強化政府衛生監管職能,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遵循“整體規劃、統一標準、分級負責、分步實施”的原則,從全國衛生監督信息化建設發展需要出發,制定階段性建設規劃,統一數據定義與編碼,統一數據交換標準,統一功能規範,明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政府與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逐步建立健全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實現衛生監督信息網路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二、建設目標
“十一五”期間,要建成覆蓋全國的衛生監督信息網路平台;建立健全衛生監督信息標準體系;完善衛生監督信息系統業務套用軟體;建立衛生監督數據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現衛生監督工作實時、動態和科學管理,規範衛生監督執法行為,提高衛生監督工作效率。
三、建設內容
(一)衛生監督信息網路平台
依託網際網路,建立安全、穩定、通暢的國家、省、市(地)、縣(區)四級衛生監督信息網路平台,建設國家和省級衛生監督信息數據中心。
各級衛生監督信息網路平台參照《衛生監督信息網路平台配置參考標準》(見附屬檔案1)建設。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建設標準。
(二)衛生監督信息標準體系
統一管理、規範衛生監督信息標準制定工作,編寫衛生監督數據字典和基礎數據集,並逐步建立健全衛生監督信息標準體系,保證衛生監督數據交換與信息共享。
(三)衛生監督數據信息交換平台
建立各級衛生監督信息網路平台之間、衛生監督信息系統與其他相關信息系統之間信息共享的衛生監督數據信息交換平台。衛生部負責國家級衛生監督數據信息交換平台建設,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級衛生監督數據信息交換平台建設。
(四)衛生監督信息系統業務套用軟體
根據《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規定的衛生監督工作主要職責,規範各類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功能,提高衛生監督信息系統業務軟體開發套用的效率與質量。衛生監督信息系統應實現以下業務功能:
1.衛生行政許可審批信息管理。採集、處理衛生行政許可、審查和備案等管理相對人基本信息,進行動態管理,規範衛生行政許可、審查和備案工作程式,並實現與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的銜接。
2.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信息管理。採集、處理各類日常衛生監督檢查、監測以及行政處罰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出具現場執法文書,對日常衛生監督工作進行動態管理,規範日常衛生監督工作,並實現與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衛生監督員管理和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的銜接。
3.衛生檢測與評價信息管理。採集、處理各類衛生抽檢和衛生評價信息,規範衛生抽檢和衛生評價工作,並實現與其他相關業務套用軟體的銜接。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重大活動信息管理。收集、處理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實現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指揮和輔助決策,對調查處理過程進行跟蹤管理;對各類重大活動衛生保障過程進行數位化管理
5.投訴舉報信息管理。對各類投訴舉報的基本信息及處理過程進行動態管理。
6.衛生監督員信息管理。收集、處理、查詢、發布衛生監督員教育培訓、考試發證、執法稽查等相關信息,完成對衛生監督員的績效評估考核管理,建立衛生監督員基本信息電子檔案,並實現與其他相關業務套用軟體的銜接。
7.衛生監督數據信息綜合利用。對衛生監督數據信息進行綜合處理、統計分析,輔助行政決策,提供公眾服務。
“十一五”期間,計畫開發的衛生監督信息系統業務套用軟體參見附屬檔案2。
四、職責分工
(一)衛生部負責制定國家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規劃、衛生監督信息標準和各類衛生監督信息系統業務套用軟體功能規範;建設國家級衛生監督信息網路平台和數據中心;開發和推廣全國統一使用的衛生監督信息系統業務套用軟體。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省級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建設省級衛生監督信息網路平台和數據中心;推廣和套用國家統一使用的衛生監督信息系統業務套用軟體。
(三)市(地)和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設本級衛生監督信息網路平台;推廣和套用國家或省級統一使用的衛生監督信息系統業務套用軟體。
(四)有條件的地區在符合衛生監督信息標準和衛生監督信息系統業務套用軟體功能規範等要求下,可以開發相關業務套用軟體。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機構和人員保障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領導,將衛生監督信息化建設納入本級衛生信息化建設規劃,統籌考慮;成立由主管領導負責的衛生監督信息化建設工作組,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的組織實施。
2.國家和省級衛生監督機構應設立專門的信息化管理部門;市(地)和縣(區)級衛生監督機構應設立信息化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信息管理人員,負責衛生監督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
(二)經費保障
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是衛生監督機構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資金及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根據需要合理安排。中央和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給予適當補助。
(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不斷理順衛生監督信息管理體制,明確管理責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科學長效的衛生監督信息管理運行機制。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衛生監督信息人才的培養,通過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等多種方式,對衛生監督員進行信息化知識和技能培訓,培養一批既掌握信息技術、又熟悉衛生監督業務的複合型人才。
(五)加強交流與合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衛生監督信息工作交流合作機制,切實加強衛生監督信息技術、信息資源和人才培養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鼓勵開展衛生監督信息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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