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

近日,衛生部出台了《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的建設目標、建設原則、信息系統結構、建設實施進度、保障措施等5個方面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建設提出了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
  • 文號:衛農衛發〔2006〕453號
  • 發布機構:衛生部
  • 發布日期:2006-11-22
前言,正文內容,

前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是專門用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業務管理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新農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為指導和規範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提高新農合的科學管理水平,保障和促進新農合制度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正文內容

一、建設目標
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於規範管理、提高效率和農民方便受益,在2-3年內建立起與新農合制度發展相適應、與建設中的國家衛生信息系統相銜接、較為完備和高效的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在各級新農合管理部門、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間建立計算機網路聯接,實現網上線上審核結算、實時監控和信息匯總,實現新農合業務管理的數位化、信息化、科學化,提高新農合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建設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級負責。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的有關原則和指導意見,負責新農合國家級信息平台和資料庫的建設和運行,協調、指導省級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統一要求分別負責本轄區內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省級信息平台和資料庫的建設和運行,對縣(市)級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督與技術指導。
(二)整合資源,技術適宜。在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中,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計算機網路資源和信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由於目前各地新農合的組織機構設定、制度設計和實施模式尚不統一,因此,要在系統建設實施前和實施中對業務流程不斷調整和完善,用科學的業務流程最佳化信息系統建設,利用高效的信息系統使業務流程更加規範。各地要在遵循衛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基本規範(試行)》(衛辦農衛發〔2005〕108號,以下簡稱《規範》)前提下,充分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結合本地實際,合理選擇適宜的技術方案、投資規模和階段性目標,並探索與當地綜合衛生管理信息系統的資源共享與信息交流,使相關信息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
(三)統一標準,分步實施。原則上要按照《規範》要求,逐步以省為單位統一合作醫療管理軟體。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必須按照《規範》的要求,統一軟體標準和數據接口標準。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溝通,根據本指導意見及《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補助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社〔2006〕12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按照各地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及財力等,組織招標採購,有重點、分步驟地逐年實施完成整個信息系統建設。在信息系統招標採購過程中,要切實選擇具有經濟實力、技術能力、行業經驗和良好服務的合作單位共同進行新農合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四)規範管理,確保全全。國家級和省級新農合信息系統平台和資料庫要建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如省級以下設立新農合信息平台,可以建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也可委託設在經信息產業行政部門認定具有IDC(Internet Data Center,即網際網路數據中心)資格的ITInformation Technology,即信息技術)企業,接受委託的企業負責新農合信息系統的運行和日常維護。無論經辦機構(含社保部門和保險公司)採取何種模式介入,其與新農合有關的業務信息都必須納入各省級新農合信息系統中心資料庫並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管理與指導。未經省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轉移、公布和使用新農合相關信息,更不能用於商業目的。要建立新農合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確保信息系統長期、持續和穩定運行。要嚴格遵守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購買和使用正版軟體。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和標準建設、管理新農合信息系統,使之具有安全保護和保密措施以及應對計算機犯罪和計算機病毒的防範能力,確保系統和數據安全。
三、信息系統結構
(一)信息系統框架結構。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要逐步建成以兩級平台(國家級、省級)為主,多級業務網路(國家、省、市、縣)並存的模式。提倡按照省級建立信息平台,縣級建立業務操作網路,市級通過省級平台建立轄區虛擬信息管理網路的方式建立省以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初期業務網路至少要覆蓋到鄉鎮經辦機構和同級的定點醫療機構,並隨著業務的發展和管理的需要進行適當擴展。市、縣兩級是否建立信息平台,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本著合理、節約、高效的原則確定。
(二)信息系統構成。國家級和省級新農合信息系統的構成可分為決策輔助系統、業務管理系統、基層單位管理平台以及入口網站系統四部分。縣級業務操作網路以新農合組織、管理與運行的基礎信息收集和業務管理為主。要實現以縣為單位的線上費用審核、即時結算和實時監控功能。
(三)國家級信息平台和資料庫建設。新農合國家級信息平台和資料庫(以下簡稱國家級平台和資料庫)是新農合信息系統的核心部分,是直接服務於決策和聯繫各省級新農合信息網路的樞紐。國家級平台和資料庫應具有海量數據存儲、實時獲取數據、支持數據套用、實現業務監測等多重功能。國家級資料庫主要存儲以下數據:
1.全國參合、補償情況的規範化基礎數據;
2.各省級單位上報的反映新農合基金籌集和使用、參合人員費用補償情況的統計匯總數據;
3.各地新農合管理機構的基礎數據;
4.各地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的基礎數據;
5.全國新農合業務開展情況的統計匯總數據和監測、評估數據;
6.在新農合業務管理、監督和決策中所需要的其他數據。國家級平台和資料庫建在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國家級平台和資料庫通過虛擬專用網與省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實時(或準實時)進行新農合業務數據的交換。同時具備必要時通過虛擬專用網捕獲基層新農合管理部門業務數據或定點醫療機構業務數據的能力。
(四)省級信息平台和省級中心資料庫的建設。新農合省級信息平台和中心資料庫(以下簡稱省級平台和資料庫)是各省(區、市)新農合信息系統的核心部分,是服務於各地新農合決策和聯繫本轄區各級新農合信息網路的中心平台。省級資料庫主要存儲以下數據:
1.轄區內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匯總數據;
2.轄區內新農合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全部詳細數據和統計、匯總數據;
3.轄區內參合、實際醫藥費用發生和構成以及補償情況的全部詳細數據和統計、匯總數據;
4.轄區內新農合管理機構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匯總數據;
5.向國家級資料庫上報的反映新農合基金籌集和使用、參合人員費用補償情況的統計匯總數據以及反映社會經濟基本情況和新農合運行與管理的各項數據;
6.其他需要收集的數據。省級資料庫的數據來源為各基層新農合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在受網路條件限制無法實現基層用戶實時線上處理的地區,可以暫時考慮使用統一數據交換接口,由基層單位定時上傳數據的模式。省級信息平台還應具備對參合農民在省內異地就診的信息傳輸和結算功能。縣級通過省級信息平台可接收參合農民省內異地就診數據信息,完成異地間就診費用的審核、補償和結算。
四、建設實施進度
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可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06年-2007年底):在推動縣級網路建設與套用的同時,完成國家級和省級信息平台建設,完成國家級和省級中心資料庫的規劃和初步設計,完成第一期套用系統(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數據匯總統計為重點)的開發和實施。首先實現全國第一批試點縣新農合系統與省級系統的併網運行。第二階段(2007年底-2008年底):進一步完善和強化國家級和省級中心資料庫的設計,完成第二期套用系統(以規範化數據採集、管理為重點)的開發和實施,以省為單位統一各縣新農合管理軟體系統,實現各縣的規範化數據在省級中心資料庫的集中存儲。第三階段(2008年底-2010年底):完成全部系統設計和第三期套用系統(以數據綜合管理、數據分析和數據挖掘為重點)的開發與實施,並隨著新農合制度的不斷推進,逐步實現全國新農合規範化數據的集中存儲和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加快推進新農合工作中,要切實加強對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的領導,建立健全新農合信息化的管理協調機制,加強技術指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規範》和《通知》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評估方案並組織實施。衛生部將組織有關專家檢查、指導各地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
(二)做好規劃。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本指導意見提出的原則,在2007年2月底前,制定出本省(區、市)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方案。要充分考慮系統的整體性、科學性和可持續發展性,採取充分論證、試點運行、分步實施、全面推廣的方法,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務求實效。
(三)加大投入。完善分級負擔的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資金保障機制,兼顧建設和日常維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省級平台建設給予補助,各地要落實信息系統建設投入並保障信息系統運轉,發揮信息系統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依據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完善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實施對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加強追蹤問效。
(四)加強培訓。加強對新農合信息系統有關人員的培訓,從整體上提高信息系統管理和操作人員隊伍的素質,形成科學管理團隊,提高各級管理部門的套用能力。在確保系統安全性和核心技術自主性的前提下,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發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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