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衛生部辦公廳
  • 相關檔案:衛辦農衛發〔2010〕127號
  • 性質: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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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辦農衛發〔2010〕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近年來,手足口病疫情在我國逐年增強,特別是今年發病率和死亡率明顯增高,已成為春夏季節嚴重威脅我國嬰幼兒健康的一種傳染性疾病。為有效防控手足口病,充分發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在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維護人民民眾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調整新農合報銷補償政策
確保參合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各級醫療機構要按照我部印發的《手足口病診療指南(2010年版)》開展手足口病救治工作。各地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要根據當地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和診療項目目錄,對符合《手足口病診療指南(2010年版)》的藥品和診療項目及時給予報付。各地要重點加強重症病人救治的保障工作,在手足口病集中暴發期,作為一種臨時性應急措施,可將在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中針對重症病例救治所需的靜注人免疫球蛋白等藥品納入新農合報銷範圍,保證重症患者及時得到救治。為確保救治效果,推薦各級醫療機構使用EV71抗體效價大於1:256的靜注人免疫球蛋白開展救治工作。對於部分經新農合報銷後個人負擔仍較重的患者,要做好與醫療救助的銜接,減輕患者負擔。
做好新農合經辦服務工作
及時結算有關費用
各級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要以便民利民為出發點,為參合人群和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參合患者在統籌區域內就醫,出院時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其新農合報銷補償資金。各級新農合經辦機構要及時與醫療機構結算其墊付的報銷補償資金,對於部分受地方政府指定、收治重症患者較多的醫療機構,新農合經辦機構可以預付部分補償費用,緩解醫療機構資金墊付壓力。對當地政府確定為手足口病重症患者集中收治的醫療機構,均作為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對待。
合理施治
做好政策銜接
各級醫療機構既要全力救治患者,也要按照《手足口病診療指南(2010年版)》,堅持合理施治、合理收費。不符合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標準的患者以及其他疾病患者使用靜注人免疫球蛋白,應當嚴格按照當地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執行。對於由各級政府無償調配的藥品,醫療機構不得再次向患者收費,也不得向新農合基金申請報付。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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