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規範新型農村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隨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籌資水平逐步提高,基金規模逐步擴大,參合農民醫療保障水平不斷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利用率也顯著增長,新農合制度為醫療機構特別是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發展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合理安排新農合基金使用,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變運行機制,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根據衛生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衛農衛發〔2009〕68號)、《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08〕8號)的原則和規定,現就規範新農合基金管理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辦公廳關於規範新型農村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 外文名: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n regulating the use of management of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fund
  • 文號:衛辦農衛發〔2010〕53號
  • 日期:二○一○年四月六日
  • 發布單位:衛生部辦公廳
具體內容上,具體內容下,

具體內容上

一、進一步明確新農合基金性質。新農合基金是由參合人員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共同籌集,用於對參合人員醫藥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它不同於一般性財政資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具有明確的使用範圍,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必須全部用於參合人員醫藥費用補償,努力提高參合人員補償水平和支付限額,最大程度地減輕參合人員的個人醫藥費用負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確保基金安全。
二、合理調整和完善新農合統籌補償政策,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變運行機制。各地應將基本藥物全部納入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明確規定基本藥物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促進基本藥物的合理使用。將藥事服務費和適宜的診療服務項目納入新農合報銷範圍,積極推動醫療機構完善補償機制。同時,要制定並實施有利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變運行機制、改善服務模式的報銷政策,引導參合人員更多到基層就醫,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利用率,增加醫療服務收入。要積極推動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採用住院費用按病種付費和門診費用按總額付費等補償方式,促進醫療機構強化內部管理、規範服務行為,轉變運行機制,控制服務成本。

具體內容下

三、規範新農合基金使用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行。各地要充分考慮到新農合基金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已有的支持作用,在配合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和實行綜合改革的過程中,不得改變新農合基金用途,直接補助(或變相直接補助)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新農合基金財會制度,按照制度規定管理好基金運行的各個環節,避免可能引發的基金運行風險和套取、騙取基金的違法犯罪行為。要認真配合國家審計署做好新農合基金的專項審計工作。
各省(區、市)衛生廳局要充分認識規範新農合基金使用管理對鞏固發展新農合制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義,通過改革支付方式、採取購買服務、引導基層就醫等政策措施,支持和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綜合改革,讓醫改成果真正惠及億萬百姓。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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