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是為規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工作,保障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衛星導航定位事業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自然資源部於2023年10月16日發布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公告發布後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
  • 發布單位:自然資源部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自然資源部關於公開徵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保障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數據共享和套用,自然資源部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試行)》(國測法發〔2016〕4號)進行了修訂,起草形成了《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公告發布後20日。有關意見建議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參考連結。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自然資源部國土測繪司(郵編100812),並在信封上註明“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字樣。
自然資源部
2023年10月16日

徵求意見稿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
(徵求意見稿)
一、【制定目的和依據】為規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工作,保障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衛星導航定位事業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和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應當“先備案、再建設”。
本辦法所稱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是指對衛星導航信號進行長期連續觀測,並通過通信設施將觀測數據實時或者定時傳送至數據中心的地面固定觀測站;本辦法所稱數據中心,是指用於實現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觀測數據匯集存儲、共享交換、處理分析和產品服務等功能的軟體系統和硬體設施。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及其數據中心均屬於本辦法要求備案範圍。
軍事部門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按照軍隊測繪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三、【基本要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服務應當確保國家地理信息安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標準規範和保密規定,避免重複建設。
四、【工作原則】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工作應當堅持保障安全、分級備案、信息共享、高效便捷的原則。
五、【備案機關】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陝西、黑龍江、四川、海南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備案管理,下同)負責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的備案管理工作,在本辦法中簡稱備案機關。
六、【數據共享】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數據共享機制,推進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統籌建設和數據資源共享。
七、【備案管理許可權】國務院相關部門、中央單位組織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備案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備案管理。
八、【備案人界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是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的義務人(簡稱備案人)。
九、【備案方式】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實行全國聯網備案。備案信息涉密的,按涉密信息管理要求向備案機關提交備案信息。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設立全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管理信息系統(簡稱備案管理系統),用於備案人提交備案信息。
十、【辦事指南公布】備案機關應當將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的依據、程式、備案表、填寫範例等進行公布。
十一、【備案時間要求】備案人應當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開工建設30日前,通過備案管理系統向備案機關進行備案。
十二、【備案信息】備案人應當提交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備案表和備案承諾書(樣式見附屬檔案),填寫備案人、承擔建設單位、運行服務單位的主要情況,以及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數量、站點位置、主要用途、設備型號、數據傳輸網路技術、數據中心安全防護軟硬體等內容,並對備案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提交備案後,備案內容有變化的,備案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重新提交備案,相關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開工建設時間順延。
十三、【材料核對】備案機關應當對備案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備案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備案管理系統一次性告知備案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十四、【備案檔案】備案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備案機關應當提供備案號並出具備案檔案。
十五、【建設與備案一致】備案人應當嚴格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確保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並積極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信息補充】備案人應當自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完成10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基準站照片等備案信息。
十七、【信息變更】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或數據中心地址、名稱(代碼)、備案人名稱、相關單位測繪資質、安全方案等變更、調整的,備案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備案。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所有權變更的,由變更後的所有權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備案。
其他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備案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信息更新。
十八、【分類管理】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服務實行分類管理,包括測繪基準服務、社會服務和其他專業套用。
(一)測繪基準服務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統一測繪基準信息公共服務。提供測繪基準服務的,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備用戶信息。
(二)社會服務是相關單位面向本單位、行業或社會公眾提供的定位導航授時與位置服務。提供社會服務的,應當按年度向備案機關報備用戶及使用目的等信息。
(三)其他專業套用是相關單位利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進行專業監測、變化分析和科學研究,不開展服務的無需報備用戶信息。
十九、【測繪資質要求】承擔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提供測繪基準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大地測量甲級測繪資質。提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社會服務和其他專業套用的單位,應當具備大地測量乙級及以上測繪資質。
二十、【說明指導】備案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標準規範及保密規定,對備案人做好說明和指導工作。
二十一、【備案核查】備案機關應當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備案後2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信息進行核查,重點核查建設是否符合有關規劃要求、是否符合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安全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等,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備案事項,省級備案機關協助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核查工作。
二十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服務的監督管理,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管:
(一)未履行備案義務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行為;
(二)未按照備案信息進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服務的行為,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三)未按照測繪成果管理有關規定保管和使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相關數據和成果的行為;
(四)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更新的行為;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安全監管】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家安全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服務安全監管,可以採取書面審查、隨機抽查、實地核查等方式。
二十四、【懲處】備案人未履行備案義務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未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或超過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服務等測繪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理。
二十五、【懲處】備案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相關重要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違規向境外提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相關重要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理。
二十六、【信息不符處理】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服務情況與備案信息不符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備案人停止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服務,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撤銷備案,按照未備案進行處理。
二十七、【舉報處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服務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向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十八、【納入記錄】備案機關應當將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服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並將相關處罰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
二十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測法發〔2016〕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