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複議調解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Mediation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
行政複議和解是指在行政複議程式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機關面前就複議和解標的相互讓步,達致妥協,以有效解決行政爭議並終結行政複議程式的合意行為。發展 1.法律明令禁止階段。我國法律採取這種規定的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對於行政...
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調解,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積極進行協調,引導爭議各方交流溝通,平衡利益,並就複議申請中有關爭議達成調解協定,從而消除爭議的處理程式。第四條(建立和解、調解機制)各級...
國務院行政複議機構可以發布行政複議指導性案例。第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願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六條 國家建立專業...
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調解,是指公安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通過教育疏導促使當事人各方達成協定,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和解,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9年4月29日通過,...
海關行政複議調解是指在海關行政複議過程中,由海關複議機關根據行政爭議當事人的申請,或根據複議案件的實際情況主動對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所進行的居中協調。調解原則 海關行政複議糾紛可以調解,並不是說調解在所有方面都正當化了。無論...
營口市行政複議調解處理辦法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調解,是指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行政複議機關經查明有關行政爭議的事實,分清是非,在不違背法律和損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礎上,積極進行協調,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定,從而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處理...
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調解,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違背法律和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基礎上,積極進行協調和說服教育,引導行政複議當事人相互和解或者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定,從而...
為進一步有效化解行政爭議,規範行政複議調解、和解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調解,是指行政複議機關、行政...
行政複議原則是指進行行政複議過程中應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主要內容 作為一項法律制度,行政複議既要體現我國各項法律制度共同具有的共性原則,即一般原則,又必須遵循對行政複議全過程具有實質性指導意義的特殊原則。一、行政複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補償、行政賠償糾紛;(三)其他依法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行政調解:(一)人民法院、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仲裁機構等已經依法作出處理,或者已經經過信訪複查...
(一)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引起的行政爭議;(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補償、行政賠償爭議;(三)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四)人民法院、行政複議機關建議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的爭議糾紛;(...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調解的其他爭議糾紛。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行政調解:(一)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等已經依法作出處理的;(二)已經過信訪複查、覆核的;(三)行政調解...
(六)聽證應當製作筆錄,交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行政複議聽證筆錄和聽證認定的事實應當作為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依據。聽證筆錄應附卷進入卷宗檔案。六、行政複議調解制度 (一)對於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
經調解達成協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第四節 司法調解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應當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人民...
對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糾紛,以及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行政機關應當主動進行調解。對符合行政複議案件調解範圍的行政糾紛,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進行調解。第八條 申請行政調解應當符合下列...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補償、行政賠償糾紛;(三)其他依法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行政調解:(一)人民法院、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仲裁機構等已經依法作出處理,或者已經經過信訪複查...
(二)當事人與申請調解的爭議糾紛有利害關係;(三)有具體的調解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第九條 下列行政調解申請不予受理:(一)一方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二)已申請人民調解的;(三)已申請行政複議的...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複議申請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行政調解:(一)已經被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或者已經經過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處理的;(二)已經經過信訪複查、覆核的;(三)行政調解終止或者已經經過行政調解達成...
(一)組織行政複議聽證;(二)根據需要提請召開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會議;(三)提出審查意見;(四)辦理行政複議和解、組織行政複議調解等事項;(五)指導派出機構的行政應訴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 專職行政...
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著重調解”改為“自願合法調解”,確立了現行的訴訟調解制度。1999年頒布的《行政複議法》取消了1990年《行政複議條例》關於“複議機關審理...
(二)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三)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及事實與理由進行答辯和舉證;(四)說明對具體行政行為建議維持、駁回行政複議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調解等答覆意見;(五)作出答覆的時間。被申請人提交...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章行政複議申請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複議範圍的必要性 四、行政複議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審查的特點及範圍 第四節 行政複議排除範圍 一、不服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二、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的 第五章 行政複議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