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
行政收稅程式是指
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課徵職權,實施行政收稅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簡言之,就是收稅主體在收稅過程中所遵循的空問和時間的順序。根據我國
《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行政收稅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稅務登記程式
稅務登記程式,是指稅務機關對
納稅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法定書面登記的程式。
稅務登記是行政收稅的首要環節,它是納稅人進入徵稅主體管理的一項證明。通過稅務登記,行政收稅主體和納稅人之問的行政收稅法律關係得以形成。
納稅單位和個人辦理稅務登記,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以下幾種類型。
1.開業稅務登記
(1)開業稅務登記的對象
(2)開業稅務登記的要求
首先,在法定的期間辦理。對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來說,自領取
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
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應辦理
稅務登記的
納稅人,應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或按照有關稅收法律的規定成為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
開業稅務登記。其次,提交辦理稅務登記的證件、材料及書面報告。納稅人辦理
開業稅務登記必須攜帶下列證件或資料:
營業執照、有關
契約、章程、
協定書、項目建設書、銀行賬號證明、居民身份證、執照或其他合法入境證件等。同時,需要填報《申請稅務登記報告書》。再次,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內容包括:企業或單位名稱,
法人代表或業主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住所和經營地點;經濟性質,核算方式,隸屬關係;
經營範圍,方式;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等。
(3)開業稅務登記的審批和發放
納稅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稅務機關應在
納稅人提交各種檔案、資料及填寫《稅務登記表》30日內進行審核,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予以登記,核發
稅務登記證,或者註冊稅務登記證。
2.變更稅務登記
在一般情況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辦理
變更稅務登記:納稅單位和個人發生變更名稱或
法定代表人;改變隸屬關係和經營場所;改變
經營方式或
經營範圍;改變工商執照;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應自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不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
申報變更稅務登記。
3.註銷稅務登記
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在辦理了稅務登記後,發生停業、歇業、
破產等失去原來納稅人的資格時,向
稅務機關辦理的註銷登記。納稅人應在申報辦理註銷
工商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
註銷稅務登記;對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應在有關部門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內,納稅人應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登記。
(二)賬簿、憑證及發票的管理程式
賬簿、憑證及發票管理程式,是指
稅務機關為了正確計稅,建立
經濟核算等內容為對象而進行
管理的程式。這是繼稅務登記程式之後收稅程式的又一重要環節,其對於保證稅收徵收過程的連續性具有重要意義。
1.建賬程式
賬簿,是納稅人用來連續地登記和反映其各種業務往來的賬冊,是編制
報表的工具,也是保存
會計數據的工具。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事
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應自領取
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賬簿。
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定賬簿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不設定賬簿。
2.建證程式
3.發票的管理程式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和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1)發票的印製
(2)發票的領購
對於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發票申請,並提出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有關證明及財務印章和發票專用章印模。主管稅務機關在對其審核後,發給
發票領購簿。申請人按領購核准的種類、數量及購票方式領購發票。對於臨時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憑當地稅務機關證明,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需要發票時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3)發票的開具
銷售商品、提供
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逐欄、全部聯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
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
轉讓、
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能拆本使用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任何人都有權拒收。
(4)發票的保管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建立發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設定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已經開具的
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驗後銷毀。
(三)納稅申報程式
納稅申報程式,是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客體的性質、數量和涉稅事項證明,並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加以審定,從而確定或
免除納稅人義務的規範。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法定手續,也是稅務機關核定
應納稅額和填開
納稅憑證的依據之一。
1.辦理納稅申報的對象
辦理納稅申報的對象可以分為下述三類:
第一,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向稅務機關辦理
納稅申報。
第二,享有減稅、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納稅申報。
第三,扣繳義務人作為間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2.辦理納稅申報的內容
納稅申報的內容主要是明確在各稅種
納稅申報表和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內。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報的內容一般包括:
稅種、
稅目、應稅項目或者代扣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者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另外,辦理納稅申報主要根據不同情況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與納稅有關的
契約和
協定書、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檔案等。
3.納稅申報的期限
《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如果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有困難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申報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或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延期納稅,經稅務機關核定,可以
延期申報。
納稅申報的期限一般是納稅義務發生的30日內或稅務機關核定期限的15日內。超過規定的期限,稅務機關將有權確定其應納稅額,限期納稅。納稅申報的最後一天,如果遇公休日可以順延。
(四)稅款徵收程式
稅款徵收程式,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納稅申報所確認的應稅客體而行使稅法規定的徵收職權,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徵收入庫的程式。
稅款徵收是
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全部稅收工作的目的和歸宿,在整個稅收工作中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
1.查驗徵稅對象程式
查驗徵稅對象程式,是指稅務機關就
徵稅對象進行查核和驗證的程式。它是稅收機關在徵收過程中,對徵稅對象控制管理的一個步驟。
(1)查驗應稅貨物
稅務機關依據稅法查驗貨物主要包括應稅產品、應稅商品、應稅出品貨物、應稅農村土產品等。首先,應該區別
應稅貨物和非應稅貨物。其次,要對應稅貨物與已稅貨物進行區別查驗。加工產品在
銷售時已由工廠繳稅,農、林、水產品在收購環節已納稅,要區別對待,以免
重複徵稅。最後,還要區分應稅貨物與免稅貨物。免稅是在應稅基礎上產生的,是一種
稅收優惠。因此,查驗貨物要區別應稅貨物、已稅貨物與免稅貨物等。
(2)查驗計稅資料
計稅資料,主要涉及徵稅事項,以證明納稅人的應稅事實的有關資料,包括商事憑證、財務會計報表等。計稅資料因各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和經濟核算狀況不同而異。它反映了應稅客體的質量和數量,也反映了應稅客體產業的時效,而且還是徵稅、
減稅、
免稅的確定要件。因此,查驗計稅資料,特別重要,關係特別密切。
首先,查驗商事憑證。商事憑證,廣義上講,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項有關憑據,用以證明和反映某經營活動和內容,包括發貨票收據、契約式協定、銀行單據、股票、
債券等。狹義上主要指發票。對於收據的查驗,應注意其真實性、時效性、糾正用收據代替發票。對於銀行單據查驗,要注意銀行的收付日期和往來關係戶的內容。對於股票、債券查驗,著重其價值量與時問,它與財產占有的利息收入有關。對於發票的查驗,著重查驗發票記載的事項是否與實際相符。
其次,查驗財務會計報表。財務會計報表,是納稅人根據核算資料編制,反映
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情況及其成果的一種報告檔案。查驗時,首先要審查其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報表之問關係與數據是否吻合。
再次,查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是指反映納稅人經營活動內容和地點、征免稅事項的資料。這些資料的查驗,主要看其與實際是否相符,有無假報、虛報、少報、多報現象。
2.稅款計算程式
稅款計算程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納稅申報的應稅客體,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的程式。
(1)一般計稅程式
(2)特殊計稅程式
有些應稅物在計價、
計量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因而需要用特殊的計稅程式計稅。①形象計稅,這種計稅方式是對於建築安裝業等未竣工項目,為保證必徵稅分期入庫而採取的計稅方式。可根據施工圖的工作量、工作進程徵稅。②約當計稅,這種計稅方式適用於集貿市場和關口檢查由於應稅物的數量、重量等因計算技術問題難以確定而採用約當的方法計稅。③核定計稅,應稅數值一般根據
計稅依據和具體的計稅公式計算確定的計算方式。
(3)稅收減免程式
稅收減免程式是課徵主體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徵收對象作出的減免決定和程式。
稅收是普遍徵收、平等課徵的,因而稅法的一般規定通常是普遍適用的。但由於在現實生活中,納稅人的情況千差萬別,錯綜複雜,變化多端,另一方面,稅法又必須保持其相對穩定性。因此,如果一概不加區分地嚴格適用稅法的某些成文規定,有時便不能完全適用具體的客觀情況的變化要求,從而會出現有悖於
稅收公平原則的情形。因此,根據客觀情況,依據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稅收減免,是十分必要的。對於稅收減免程式,我國的
《稅收徵收管理法》中也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有關
關稅、
個人所得稅中一些程式的規定,一般情況下,
稅收減免可以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首先,稅收減免的申請。凡是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予以
減免稅的,屬於減免稅的範圍,納稅人可以在該範圍內提出減免稅的申請。在申請時,必須向稅務主管機關提供以下書面資料:減免稅申請報告、財務會計報表、工商執照和
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次,稅收減免的審批。稅收減免的審批要嚴格依法進行,否則,這一本來為了體現公平稅收原則的手段可能被濫用。第一,審批機關要合法。例如,在
所得稅的減免方面,地方級企業的減免,屬於納稅人有嚴重自然災害的,減免稅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由
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第二,審查申請的材料。審批機關在材料的審查基礎之上,結合法律的有關規定,才能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決定。第三,無論是申請人,還是審批機關,辦理
減免稅都要及時。
再次,稅收減免的監管。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必須按規定報送
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
減免稅款的使用情況等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稅務主管機關要定期進行檢查,若發現存在不應繼續給予減免稅或納稅人不按規定使用
減免稅款等情況,則有權停止給予
減免稅,情節嚴重的要追回相應已減負的稅款。如果發現納稅人有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或未經稅務機關批准擅自減免的,應當按《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只有對減免活動加強監督,才能實現減免稅的目的。
(五)行政收稅的方式與程式
行政收稅的方式與程式,是指稅務機關依照
稅收法律的規定,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以及便於收取和保證稅款及時收取而採取的程式。根據《稅法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行政收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查賬收稅
對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資料完整,能正確反映其生產經營隋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
2.查定收稅
對於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小型廠礦、作坊,稅務人員可以根據納稅人的
從業人員、
生產設備、採用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
銷售額並據以收取稅款。
3.查驗收稅
對於在城鄉集貿市場臨時經營和機場、車站等臨時擺攤設點的納稅義務人而適用的課徵方式。稅務機關對這些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價格計算其
銷售收入並據以徵稅。
4.定期定額收取
這一課徵方式適用於一些
營業額和所得稅難以準確計算的
個體工商戶,由個體戶自報評議,經稅務機關核定一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章,實行多種稅合併徵收的方式。
5.代扣代繳、代收代繳
這兩種課徵方式主要適用於稅源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納稅人。
代扣代繳指持有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持有的納稅人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額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代收代繳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藉助經濟往來關係向納稅人收取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六)稅款入庫程式
由於課徵方式的不同,
稅款入庫的程式也因此而異。就一般情況而言,
稅款入庫有兩種方式:一是納稅人根據稅單、稅證自行解繳銀行;二是稅務機關自行收取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定期解繳銀行,納入
國庫。
稅款入庫由
銀行負責按照規定的科目列為國家的
財政收入。
(七)稅收保全措施程式
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如果造成了對納稅人財產的損害,國家要承擔賠償責任。就一般情況而言,採取稅收保全措施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當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時,可以在規定的
納稅期限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2.責成提供納稅擔保
在限期繳納期間內,若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稅產品、收入或財產的跡象時,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
納稅擔保。
3.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採取
稅收保全措施應注意以下事項:①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以納稅人不能提供
納稅擔保為前提。②實施扣押、
查封等稅收保全措施之前,應事先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③採取稅收保全措施,需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④實施扣押、查封等
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有兩名以上的稅務人員執行。⑤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
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⑥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了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八)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程式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了保障稅務徵收的正常進行,對於逾期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納稅擔保人或其他當事人,可以採取
強制執行來促使其履行義務。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逐步實施。
1.告誡
從事
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
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
擔保的稅款,為了給當事人再一次自動履行義務的機會,責令限期繳納,並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收取
滯納金。所謂“規定的期限”一般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以及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和經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限期繳稅的期限最長為15日。
2.強制執行
對於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填寫《稅收強制執行呈報表》,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後,採取下列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下達《查封(扣押)證》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然後下達《拍賣商品、貨物、財產決定書》。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和
稅款滯納金。對拍賣收入超過應抵繳稅款,滯納金和保管、
拍賣費用的部分,在扣除應交
稅收罰款後的剩餘部分,稅務機關應當退還給當事人;對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補征。執行扣押、查封等措施時,必須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以表示身份。
應當指出,在該程式中,稅務機關扣押查封其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後,可以立即拍賣,這與稅收保全措施不同。在稅收保全措施中,扣押、查封措施的實施是在責令繳納或解繳的期限內,只有在限期屆滿之後,方可
拍賣;而在稅收強制執行中,採取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之前,已經責令限期繳納,所以稅務機關在實施扣押、查封以後無需再給其時間和機會,就可立即予以拍賣,並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