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入庫存在的問題[1]
隨著金融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各家
商業銀行都建立了自身的組織體系和資金匯劃體系,國庫基層經收入業務一般都委託商業銀行代理。國庫基層經收入劃繳時,就必須經過:①
納稅人一②基層稅務所一③商業銀行基層網點一④商業銀行一⑤
中國人民銀行這個過程。稅款採取這種方法入庫。在目前
納稅主體多、徵收機關多、
預算級次多、報解手續繁雜等情況,容易致使國庫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入庫。
1.徵收機關延壓、挪用稅款現象日益嚴重
實行“分稅制”以來。特別是國稅、地稅分設後。
政府對稅務部門的考核和稅務部門自身的各項考核越來越嚴格。要求均衡稅款入庫。全面完成稅收任務。由於考核分是半年、全年來進行的.因而全面、均衡完成稅收有一定難度。因此。稅務部門在稅款入庫的過程中,不是按納稅人繳納的實際情況來劃繳稅款,而是往往根據自身考核的需要劃定繳款時間、進度、數量,來要求納稅人繳款時間、進度、數量,來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款。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徵收機關要求企事業單位將稅款存入商業銀行開設的“過渡戶”、“集中戶”然後再根據需要填寫繳款書.從“過渡戶…集中戶”上劃出報解入戶,故意增加入庫環節,延長了稅款在途時間,延誤了入庫時間;有的徵收機關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息,擅自要求一些納稅大戶提前繳納稅款。企業由於不敢得罪稅務部門。只能忍氣吞聲,按照稅務部門要求去做,給資金緊張的企業帶來很大的壓力。這樣占壓、挪用大量國庫資金,徵收機關達到了套取銀行利息的目的,商業銀行也獲得資金來源,雙方都有利。由於目前還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對延壓稅款進行處罰,監督、檢查的難度又極大,延壓現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2.商業銀行延壓稅款手段隱蔽
商業銀行的每個營業機構都可以作為國庫經收處,都可以辦理稅款的收納和報解。從納稅人到稅款入庫的整個過程:①納稅人申報一⑦稅務機關開具稅票一⑦經收處收納一④經收處解繳一⑤入國庫。
商業銀行是以追求
利潤最大化為
經營目標。在目前
信貸資金緊張,社會資金供求不平衡的情況下。銀行利用票據資金清算、劃解環節等便利條件占壓截留國庫資金。請如:為穩定存款。聽任財稅部門的擺布,放棄代理監督職責,為其亂開賬戶、混存、私存和延壓稅款;違反銀行利率政策.對財政、稅務部門所延存的稅款計付利息;缺乏代理責任感。對經收稅票超限繳期。預算科目、級次等要索是否齊全不進行認真審查和嚴格把關,造成因差錯退票致使庫款變相延壓,使稅收劃轉賬務的來龍去脈模糊不清.人為延壓稅款。
3.納稅單位延壓稅款日漸突出一些單位納稅意識淡薄。
拖欠稅款不繳。在這些單位看來“不拖欠白不欠”稅款不同於
銀行貸款。
貸款要付息,稅款是國家的。又不用計息,能拖欠就拖欠,造成了稅款大量拖欠、占壓。征管措施不利。
徵收機關的滯納金處罰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也是造成納稅單位延壓稅款的一個重要原因。按照稅收征管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延壓稅款入庫.都將按照繳納數額處於一定比例罰款。但實際情況是各種原因造成滯納金制度執行不嚴肅,對納稅單位按時繳納稅款的
約束機制形同虛設,從而對企業滯納的行為聽之任之。
4.基層徵收機關人員、納稅單位財會人中素質不高。
責任心不強納稅單位不認真填寫繳款書、填寫繳款書不規範,科目名稱填寫不清,預算級次不明,基層徵收機關人員把關不嚴,至使國庫部門無法入賬,造成退票,以上這些行為也影響了稅款入庫的進度。正常情況下,從基層經收處到基層國庫結算。資金的在途時間應為2—3天。但是由於退票不能及時修改。有時在途時間長達半個月之久。
稅款入庫中延壓稅款的原因[1]
商業銀行、徵收機關、納稅單位都存在著延壓、截留、占用稅款的現象,而用手段越來越隱蔽。甚至互相掩護,配合侵占國家的利益,其原因很多,但主要的有兩個:一是最為根本的原因,是各部門為了自身的利益,損害國家的利益;二是征管不力,監督處罰不嚴致命各環節都存在延壓稅款現象。但是具體分析這兩個原因的性質也有不同。
商業銀行和納稅單位延壓稅款,往往是由於資金緊張,
支付能力不足,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增強
經營能力。使自己立於不敗之地而採取的所謂“辦法”。因為銀行、企業延壓稅款只需付出比較低的
資金成本或根本不付出任何成本.他們延壓、占用的稅款一般都是投入到生產或營運中,進行再循環。再者.目前對商業銀行、納稅單位延壓稅款均已規定有明確的處罰措施,只是執行不利而已,只要加在檢查處罰力度.這個問題不難解決。
徵收機關延壓、挪用稅款,卻並不是為了自身的發展投入到生產營運之中,而是將稅款存入銀行的過渡賬戶或儲蓄賬戶中。套取銀行利息。這種做法,不但違反了規定、違背了職業道德規範,而且助長了不正之風,容易滋生腐敗現象,其後果極為嚴重,影響極壞。目前<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徵收機關所收的預算收入是否按規定全部繳入國庫”。但對於未全額繳入國庫如何處罰又沒有明確的措施,使國庫對徵收機關的監督約束軟弱無力,徵收機關延壓稅款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杜絕延壓稅款的對策[1]
目前影響稅款入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它既有人為的因索又有大環境客觀原因.所以要加快稅款入庫的進度,確保國家預算的及時撥付.必須對影響稅款入庫的各方面各個環節進行統籌的、有計畫的、全面的改革。只有這樣,才能通過綜合治理的手段,達到全面消除障礙,加快稅款入庫之目的。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1.更新觀念
增強國庫資金管理和監督意識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不斷推進。金融財稅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庫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方面.國稅、地稅分設後,徵收機關、國庫經收處數量不斷擴大,增加了國庫的管理難度;另一方面。徵收機關、國庫經收處數量不斷擴大,增加了國庫的管理難度;另一方面,經濟發展特別是
服務業的發展,使國庫工作量成倍增長,核算手續複雜。很多基層國庫部門,只能忙於核算,無暇顧及監督。國庫監督、
管理職能的發揮。面臨著新的挑戰。而形勢的發展客觀上要求國庫部門必須改變“賬平表對”的工作模式和傳統觀念.樹立監督意識,充分發揮國庫監督、管理職能.保證稅款準確、及時入庫.開創國庫工作新局面。
2.儘快制定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的法規。
使國庫監督有法可依超前健全的法規制度是指導國庫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法律保證。對在實際中暴露出不適應改革需要的這部<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加以修訂、補充完善,使其規範、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儘快制定頒布法律體系完整,權威性高的<國庫法>及與其相適應的法規.使
稅款徵收、解繳及整個國庫業務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強國庫資金入庫的管理。從根本上杜絕稅款被占壓、截留、挪用的現象。
3.加大檢查處罰力度。
建立和完善舉報、芰勵和檢查制度處罰雖然是對不良行為的一種事後監督措施.但目前仍不失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懲戒辦法。加大處罰力度。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處罰的範圍要全面。目前對納稅人有滯納金處罰.對銀行有5%的處罰。而對徵收機關擅自擴大自收匯繳範圍,開立稅款集中戶、過渡戶以及征管員不及時劃繳稅款的行為卻沒有任何處罰措施,這使處罰的範圍不夠全面.有失執法的公正性;二是處罰的力度要加重。對積壓稅款予以重罰.使其不但無法從中漁利,而且遭受巨大的損失.以杜絕此類行為。
稅務部門要定期公開納稅人繳款情況。各級財政部門要拿出一定金額的資金,對舉報檢舉延壓、挪用、擠占稅款的舉報單位和舉報人給以一定的獎勵。
加強稅法宣傳.增強納稅人的
納稅意識及徵收機關的執法意識.形成一種“舉報有利、檢舉有獎、納稅光榮、欠款受罰”的社會氛圍。另處,應賦予國庫部門對徵收機關延壓稅款檢查處罰的權利.樹立國庫監管的權威,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4.加快國庫電算化建設步伐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當今社會計算機技術飛速發展、日新月異。充分發揮計算機優勢對做好國庫工作.保證稅款準確、及時、完整地入庫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稅款入庫納稅手續繁多、複雜,容易造成徵收機關、商業銀行擠兌、挪用稅款,用電子計算機逐步替代手工操作是國庫發展方向,實現財、稅、行、庫計算機橫向聯網,數據共享是防止稅款延壓。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安全入庫的一個重要手段。在軟體設計上。首先應充分考慮到各部門的服務職能。便於業務的順利開展;其次要突出監管功能。徵收機關、國庫部門隨時可查詢收繳稅款情況、納稅單位賬戶資金情況。不要僅限於能夠處理國庫收入、支出,更要重視管理信息的收集,做到與管理相結合。這樣,國庫部門就能及時全面地掌握資金運動情況,並在監管中把握主動權。
5.規範財政稅務部門
在商業銀行開戶治理國家資金分散、流失,被占用等問題的一個重要的手段就是要規範賬戶管理,儘快建立國庫單賬戶。把屬於人民銀行基礎貨幣的
財政預算內、外存款一律納入國庫部門存儲,使
財政資金置於國庫部門的監控之下。
6.形成定期召開財、稅、行、庫聯席會議制度,互通情況,加強協調,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財政部門要向國庫部門報送有關計畫、報表、檔案等資料。以加強國庫部門的監管能力,國庫部門要建立國庫資金統計分析制度。結合貨幣的運行情況加以統計分析,為
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資料依據。
7.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整體業務素質
財政、稅務、國庫部門不但要對自己的業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還應該聯合、交叉進行培訓.既要對征管人員進行培訓,也應對企事業單位財會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提高各部門人員的業務素質,增強法律意識;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水平,確保稅款入庫的準確性,加快稅款入庫的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