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規定
1、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征或者少徵稅款。
2、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3、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
解繳稅款。
4、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
滯納金。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納稅擔保人在納稅問題上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時候,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確定的稅款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向上一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核定確認
2、依照本法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對於上述情況,稅務機關有權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
利潤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採用上述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
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繳納方式
(一)
自核自繳。生產經營規模較大,
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準確,一貫依法
納稅的企業,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准,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審核
納稅申報表,自行填寫
稅收繳款書,到開戶銀行解繳應納稅款,並按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
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
(二)申報核實繳納。生產經營正常,財務制度基本健全,帳冊、憑證完整,會計核算較準確的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申報表,按照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並填開
稅收繳款書,
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繳納稅款。
(三)申報查定繳納。即
財務制度不夠健全,帳簿憑證不完備的固定業戶,應當如實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
納稅申報並提供其生產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況及生產經營情況等,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測定或實地查驗後,填開稅收繳款書或者完稅證,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或者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四) 定額申報繳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確無建帳能力或者帳證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
納稅資料的固定業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營業(銷售)額和
徵收率,按規定期限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實際營業(銷售)額與核定額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內的,仍按核定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稅款;對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上升幅度超過20%的,按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稅款;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下降幅度超過20%的,當期仍按核定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稅款,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後,其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調整定額的,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調升或調降定額。但是對定額的調整規定不適用實行起點定額或保本定額繳納稅款的
個體工商戶。
繳納手法
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方式,是由國稅局或地稅局根據稅法規定,結合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確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查賬繳納
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的
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法。其具體程式是:先由納稅人在規定的
納稅期限內,用
納稅申報表的形式向國稅局或地稅局辦理納稅申報,經國稅局或地稅局審查核實後,填寫繳款書繳納稅款。這種繳納方式適用於
賬簿、憑證、
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2、查定繳納
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生產能力、從業人員的數量和正常條件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
應稅產品或銷售量實行查定產量、銷售量或銷售額,
依率計征的一種繳納方法。這種繳納方法適用於生產不固定,賬冊不健全的
納稅人。
3、查驗繳納
按照稅務機關制定的報驗商品的範圍(如紡織、服裝、鞋帽等),在購進商品後,持進貨憑證和扣稅證連同商品一起到稅務機關報驗,向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由稅務機關在商品的適當部分印(粘)標記,據以計算繳納稅款。這種繳納方法適用於經營小百貨和單項品種的納稅人。
這是稅務機關對一些
營業額難以準確計算的納稅人(如某些個體工商業戶),採用由
納稅人自報,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實一定期限內的營業額、利潤額,稅務機關按照核定的營業額、利潤額一併付繳款項的一種繳納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
應納稅額: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4)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
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這是由負有
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負責代扣納稅人應納的稅款,同時由代扣義務人代繳
國庫的一種計繳方式。納稅人對已被代扣繳的稅款,要妥善保存扣繳憑證,持已扣稅款的憑證,可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抵扣已被代扣稅款的營業收入所應繳納的該種稅款。
這是某些單位代理稅務機關按照
稅收法規辦理稅款計繳的一種繳稅方式。代理人必須按照稅收法規和代徵稅款證書的規定,履行代征、代繳稅款義務,並辦理代征、代繳稅款手續,稅務機關應該按照規定付給
代征人手續費。
繳納時間
繳納時間是稅法規定
納稅人向國家繳納稅款的時間限期。繳納時間是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規模和各個稅種的不同特點確定的,包括
納稅計算期和
稅款繳庫期。
納稅計算期一般可分為按次計算和按期計算。
按次計算,是以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次數為納稅計算期。一般適用於行為
目的稅和
財產稅以及對臨時經營者課稅。
按期計算,是以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的一定時間期限作為納稅計算期,一般適用於
流轉稅和
所得稅。
稅款繳庫期是指納稅計算期滿後,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法定期限、納稅人未按規定限期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
滯納金。
銀行辦理
銀行轉賬納稅方式適用於現金納稅以外的所有
納稅人繳納稅款。具體手續如下:
多退少繳
1、多繳稅款的退還
納稅人超過
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應向
國稅機關填報《
退稅(抵繳)申請審批確認書》,經國稅機關核實、批准後,屬於自收稅款的小額退稅,即予辦理有關退稅手續;屬於要通過
國庫辦理的退稅,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國稅機關填發《
稅收收入退還書》,到指定的國庫辦理退稅手續。
2、少繳稅款的追征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
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十年。在
追徵稅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補繳和追徵稅款的期限,自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因
偷稅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或者騙取的
退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延期繳納
1、延期辦理
納稅人遇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經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內,不加收
滯納金。
納稅人的特殊困難是指以下情況:
1、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可供納稅 的現金、
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
3、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
4、短期貨款拖欠;
5、其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明文列舉的特殊困難。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稅款的,應在
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主管稅務機關按
稅收管理許可權上報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及時書面通知納稅人。獲準的,製作《核准延期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未予批准的,納稅人仍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2、辦理手續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遇有
不可抗力因素或財務會計處理上的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主管稅務局局長或市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具體辦理手續如下: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局文書受理視窗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應明確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中申請延期的稅種、
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繳日期等有關項目,由
法定代表人簽章,並加蓋公章;
5、書面申請報告,說明
納稅人的財務狀況、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理由、應付職工工資和
社會保險費的開支預算等。
6、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原因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
7、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納稅人延期稅款到期後,應按時向區
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繳納延期稅款,繳交時應攜帶原批准的“申請表”查驗。超過批准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收
滯納金。
違規處理
1、拒絕繳納稅款的處理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處理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處理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
賬簿、
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
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
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
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