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稅亦稱“特別稅”。“普通稅”的對稱。按徵稅有無特定目的或用途分類的一類稅。指為實現國家某些特定政治經濟社會目的,或收入專門用於某種特別經費支出而課徵的各種稅。我國現行開徵的目的稅,主要有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建築稅、燒油特別稅、筵席稅、特別消費稅等幾種。目的稅的優點是可以配合國家特定政策進行特定調節; 設定、廢止比較方便靈活; 調節效果明顯、及時; 專款專用,納稅人易於接受。缺點是調節範圍有限,不易作為經常性的財政收入。
目的稅(Earmarked Tax)目的稅又稱“特別稅”、“特定稅”。是以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為標準的一種分類。目的稅是專門用於某種特定支出或國家作為特殊調節手段而設定的稅種,如日本的地方道路稅,就是專用於道路修建費支出的一種目的稅。
一國稅制中屬於目的稅的稅種不多,但作用和影響較大。以社會保險稅為例,它是專門用於社會福利、保險支出的一種目的稅。這種稅最早由美國於1935年開徵。以後許多國家都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並開徵了社會保險稅。在奧地利、法國、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葡萄牙、巴西等國,社會保險稅實行退休金、養老金、救濟金、醫療金等社會保障措施的一種資金來源。
中國為了加強對巨觀經濟的調節和控制,從1982年起先後開徵了燒油特別稅、建築稅、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目的稅。這些稅種的收入雖然不太多,但調節的目的明確,調節作用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