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融資性擔保機構
- 外文名:Financing guarantee institutions
- 類型:經濟術語
- 定義:依法設立的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其牌照由央行下發。經營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應載明下列內容:機構名稱;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營業地址(住所或分支機構所在地);機構...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契約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規範發展 ...
在其業務性質上,融資擔保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雙重屬性,屬於一種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務。它通過利用自身的第三方信用為資金供給和資金需求方雙方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以此促進雙方交易的完成。在開展融資擔保業務過程中,信用擔保機構要完成兩方面的...
遼寧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性政府政策檔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機構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出資依法設立的,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本省行政區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建立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的,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組織。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具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基礎上必須具備金融許可證。四大法則 1、面對可能的風險要十分警惕 進入市場交易,就是進入利益博弈之場,要像冬天過大河在冰上行走一樣,鐵成擔保提醒您...
(五)在本市設立的非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原則上參照本試行辦法執行。(六)本試行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規範整頓,並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規定的要求。(七)本試行辦法未盡事宜,依《融資性...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加快建立完善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預警機制,促進我省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山東省融資...
2011年,我公司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及《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檔案要求和市區各級領導指示精神,迅速積極得開展了規範整頓工作,率先獲得上海市金融辦及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通過並獲得融資性機構擔保經營許可...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併或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檔案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應當同時繳回《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
現將《廈門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市經發局 市工商局 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 銀監會廈門監管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廈門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
福州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於2001年07月0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高向鋁,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擔保業務和其它法律、法規許可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為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以及與...
麗水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於2017年12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胡榮炎,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主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兼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財務顧問、諮詢中介服務,按規定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等。現任領導 麗水市政策性融資...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特此通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工商行政...
《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由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深入調研和反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規範對象是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即依法...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擔保模式 1、信用擔保:以政府出資為主建立的中小企業信用...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
第十五條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必須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並按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程式提出申請,由省金融辦審查批准。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向所在地市金融...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屬地管理。第八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是全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管部門,負責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及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