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11月12日,國家藥監局公布《藥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明確,藥品網路銷售者應當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中藥飲片生產企業銷售其生產的中藥飲片,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持有人相關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藥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發布時間:2020年11月12日
  • 發布單位:國家藥監局
藥品網路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範圍。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路銷售。
  藥品網路銷售者為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持有批准文號的藥品。沒有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通過網路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並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向個人銷售藥品的,還應當建立線上藥學服務制度,配備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執業藥師的數量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做到藥品最小銷售單元的銷售記錄清晰留存、可追溯。
  具備網路銷售處方藥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通過網路發布處方藥銷售信息。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時,應當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執業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路銷售藥品,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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