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檢查指導原則》是國家藥監局為指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品網路交易第三方平檢查工作,督促企業依法履行法定義務,落實平台主體責任,根據《藥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組織制定的檢查指導原則。由國家藥監局綜合司於2023年9月4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9月15日前。
《藥品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檢查指導原則》是國家藥監局為指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品網路交易第三方平檢查工作,督促企業依法履行法定義務,落實平台主體責任,根據《藥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組織制定的檢查指導原則。由國家藥監局綜合司於2023年9月4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9月15日前。
《藥品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檢查指導原則》是國家藥監局為指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品網路交易第三方平檢查工作,督促企業依法履行法定義務,落實平台主體責任,根據《藥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組織制定的檢查指導原則。由國家藥監局綜...
第一條 為規範藥品網路銷售和藥品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簡稱“第三方平台”)服務活動,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依據《藥品管理法》《電子商務法》《藥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網路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網路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藥品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通過網路銷售藥品的活動。設區的市級...
第一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藥品網路銷售監管制度,負責藥品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備案、藥品網路銷售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中藥飲片生產企業)的報告與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藥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藥品...
第二條 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藥品網路銷售、提供藥品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第三條 根據企業服務範圍和商業模式,對藥品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台)實施分類分級管理並動態調整。第四條 ...
第十條 在本省轄區內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的省、市級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應當在機構成立後的10個工作日...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在其平台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檔案,審查並記錄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物流提供者資質等信息。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日常檢查報告義務)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檢查制度...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醫療器械經營、提供網路醫療器械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網路醫療器械經營、網路醫療器械交易服務第三方平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第六條 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企業、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路監測、抽樣檢驗、現場檢查等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存儲數據,提供信息查詢、數據提取等相關支持。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