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來源:政商匯
管理目的,主要內容,

管理目的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督促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督促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監督檢查定義)本辦法所稱監督檢查,是指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食品安全檢查員依照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生產經營規範等情況,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和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實施的監督檢查。
食品安全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是指具有食品安全監督執法資格,從事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檢查對象)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保健食品(以下統稱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統稱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五條(職權劃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一規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上級部門應對下級部門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異地互查)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隨機抽取生產經營者、隨機送派食品安全檢查員開展異地檢查和交叉互查。
第七條(遵循原則)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程式合法、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八條(企業投訴)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檢查員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第九條(依法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生產經營食品,對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十條(生產經營者要求)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管理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生產經營質量管理體系,實現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可查詢、來源可追溯、過程可控制、責任可追究,確保生產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包括:
(一)嚴格落實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及其他原輔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二)嚴格執行國家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範及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相關標準,確保生產經營過程符合要求;
(三)嚴格落實出廠檢驗記錄製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四)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管理食品添加劑;在自製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以消費者易於辨識的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召回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對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第十三條(自查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特殊食品要求)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十五條(其他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從業人員培訓、標籤標註、特殊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並保持有效運行。
第十六條(配合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檢查場所,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協助核查生產經營情況和抽取食品樣品。不得拒絕、逃避,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內容和要求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計畫)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企業規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狀況、信用檔案記錄等因素確定風險等級,實施風險分級管理,編制本行政區域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監督檢查計畫應當包含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的方式、抽查比例、檢查頻次、檢查重點及產品抽檢等內容。
第十八條(其他監督檢查)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抽檢結果、投訴舉報等情況,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檢查內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的監督檢查,按照《檢查要點表》中表1-1的規定進行。
保健食品生產者的監督檢查,按照《檢查要點表》中表1-2的規定進行。
食品銷售者的監督檢查,按照《檢查要點表》中表1-3的規定進行。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檢查,按照《檢查要點表》中表1-4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抽查方法與內容)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每年至少開展1次覆蓋《檢查要點表》全項目的檢查。規定為必查項目的,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漏檢。
根據監督檢查需要,檢查員可以隨機抽取《檢查要點表》中的部分檢查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檢查要點表》的內容,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制定監督檢查表格。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方式)食品生產者的監督檢查,採取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的書面材料記錄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食品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檢查,採取現場檢查的方式;並視情況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相關書面材料記錄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檢查時間)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的業態、品種、特點以及監督檢查內容的需要,確定監督檢查的時間,一般應在生產經營者生產、營業時間內開展監督檢查,不得提前通知企業。
第四章 監督檢查程式
第二十四條(人員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應有2名以上檢查員參加,並當場出示有效證件。
第二十五條(邀請專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邀請食品安全專家、消費者代表等人員參與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現場檢查)檢查員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列舉的檢查措施。
第二十七條(檢查記錄)檢查員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檢查要點表》的內容要求,如實作出評價,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描述性記錄,並填寫《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以下簡稱《檢查結果記錄表》)。
《檢查結果記錄表》一式兩份,由檢查員和被檢查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安全負責人簽字,一份由被檢查單位留存,一份由監督檢查部門存檔。
負責實施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檢查員對所檢查項目的檢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異議處理)被檢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檢查結果提出異議的,可以簽署異議,但應當說明異議事項和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檢查員應當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核實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檢查員應當報告監督檢查部門。
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檢查員應書面記錄並報告監督檢查部門,由監督檢查部門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束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在部門網站上公布檢查記錄和檢查記錄表的結果以及檢查員姓名等信息。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易於接收到消費信息的經營場所公示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條(責令整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在監督檢查或抽樣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改正的,現場出具限期改正通知書,提出整改內容及要求;檢查員應當對被檢查單位的整改情況實施跟蹤檢查,並記錄跟蹤檢查情況。
第三十一條(違法查處)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式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履行案件移送程式;涉及其他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其他監管部門的,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三十二條(實施召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或抽樣檢驗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應當要求生產經營者及時追查食品流向,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三條(信用檔案)監督檢查結果應當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不配合監督檢查)檢查員對被檢查單位拒絕、阻撓、干涉檢查的行為應當進行書面記錄,並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造成無法完成檢查工作的,有關檢查結論判定為不合格。
第三十六條(風險防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證據,經調查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繼續生產經營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暫時停止生產經營,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置。
第三十七條(餐飲服務添加劑未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及公示食品添加劑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督查人員違規處理)檢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監督檢查部門按照許可權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造成後果的;
(二)隱瞞、謊報、緩報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阻礙、干涉監督檢查工作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偽造或者指使他人偽造記錄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範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監督檢查內容和要求參照食品生產企業要求執行。
第四十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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