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籤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標籤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標籤監督管理辦法》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了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者標籤標註行為,加強食品標籤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清晰辨識食品標籤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監管規定。2024年6月2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標籤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徵求意見稿

食品標籤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者標籤標註行為,加強食品標籤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清晰辨識食品標籤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下稱食品)的標籤標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標籤是指預包裝食品包裝、說明書和散裝食品容器、外包裝上,向消費者展示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基本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食品標籤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食品標籤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易於辨認和識讀,不易擦除、脫落。預包裝食品標籤不應與食品包裝脫離,散裝食品標註內容不應與容器、外包裝分離。
第六條 食品標籤中涉及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事項的,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食品標籤不得標註下列內容:
(一)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的;
(三)以欺騙、虛假、誇大、誤導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標稱“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的;
(五)使用封建迷信、違背科學常識、有違公序良俗等描述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中禁止標註的。
第八條 禁止下列食品標籤違法行為:
(一)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冒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或者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
(三)偽造、冒用、變造特殊食品註冊或備案號;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標籤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籤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用要求
第十條 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註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預包裝食品標籤內容應當在最小銷售單元上標註。
最小銷售單元含有多個獨立包裝食品的,不同品種獨立包裝食品的標籤內容能透過最小銷售單元包裝清晰識讀的,可不重複標註。
最小銷售單元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的,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註。
第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註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保證清晰識讀。
第十三條 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註內容應當使用規範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可以同時使用與標註內容有對應關係的繁體字、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使用的漢語拼音、繁體字或者外文字高不得大於相應內容的規範漢字字高。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標註內容,應當使用高度不小於1.8毫米的文字、數字標註,且文字的高度與寬度比值不大於3。
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於150平方厘米時,文字、數字高度不應小於2毫米;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400平方厘米時,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數字高度不應小於2.5毫米。
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標註的字型大小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
第十五條 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應當標註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主要原料製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稱不得只體現一種原料;
(二)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擬動物源性食品製成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樣,並標註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
(三)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風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稱不得使人誤解使用了該種配料。
第十六條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內容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產品適合未成年人。
第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標籤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標註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主要展示版面顯著標註,最小銷售包裝有多層的,在最外層包裝上標註;
(二)設定獨立區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形式清晰標註;
(三)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3毫米,其他預包裝食品文字、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2毫米;
(四)均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年代號使用4位數字;年、月、日之間可以用空格、斜線、連字元等符號分隔;年、月、日之間不用分隔設定號且月、日不足2位數字的,應當在數字前加0;
(五)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形式標註的,其具體部位應當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易於查找;
(六)最小銷售單元內有多個預包裝食品的,在外包裝上以最早到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標註保質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裝上分別標註每個單件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到期日;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還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應當根據生產工序完成情況確定,最小銷售單元為單層包裝的,應以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層包裝的,應當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包裝完成後仍需滅菌、發酵等工序的,以相應工序完成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預包裝食品保質期的確定應當按照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採用分裝方式生產的預包裝食品,以所分裝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標註保質期到期日。
第十九條 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應當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應當真實有效。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籤上應當分別標註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及其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預包裝食品標籤上列有多個生產者信息的,實際生產者信息的標註應當能夠清晰識別。
委託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籤上應該同時標註委託方和受託方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第二十條 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標註的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表”代替。
分裝食品的配料表應當標註被分裝食品的配料。分裝食品應當註明“分裝”字樣。
第二十一條 定量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當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標註淨含量,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註規格。
對液態食品、半固態或粘性食品,應當用體積或質量單位標示;對固態食品,應當用質量單位標示;對不宜用質量或體積單位標示的食品,可用長度單位標示。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淨含量外,還應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乾物(固形物)的含量。
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註“計量稱重”“計量方式:散裝稱重”等代替淨含量。
第二十二條 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定量包裝食品的,應當在最外層包裝上標註規格。規格的標註應由單件定量包裝食品淨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
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食品的,應當標註單件定量包裝食品的淨含量和總件數。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食品的,應當標註各種不同定量包裝食品的單件淨含量和各種不同定量包裝食品的件數。
第二十三條 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標註生產食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編號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的代號、順序號和發布年代號,可以只標註產品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但應符合對應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四條 預包裝食品的貯存條件對溫度有要求的,應當標註常溫儲存、冷藏儲存或者冷凍儲存。標註冷藏儲存或者冷凍儲存的,還應當標註具體冷藏或者冷凍的溫度範圍。貯存條件對濕度、光照等有其他要求的,應當標明。
第二十五條 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應當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六條 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標註警示標誌、警示語或者注意事項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籤、說明書和包裝。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標註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和順序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籤主要展示版面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註“食品添加劑”字樣。
食品添加劑的標籤上能夠標註完整內容的,可以不另附說明書。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顯著標示。
第三章 特殊食品標籤要求
第二十九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有關產品註冊、備案管理的規定,涉及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內容的,應當與省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特殊食品標籤、說明書一致。特殊食品說明書與標籤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標籤已涵蓋說明書全部內容的,可不另附說明書。
第三十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的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註產品名稱、淨含量(規格)、註冊號,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且不會使消費者誤解的圖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邊角標註已註冊商標,不得標註其他內容。
產品名稱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產品名稱。同一系列不同適用月齡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商品名稱應相同或相似。以單字面積計,商品名稱字型總面積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型總面積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稱字號小於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應當醒目、顯著,通用名稱不得分開標註。
使用除商品名稱以外的已註冊商標,其面積(矩形法)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型面積的四分之一,且小於商品名稱面積,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
第三十一條 適用於0-6月齡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適用於6月齡以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對其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其可選擇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進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第三十二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配料表中的複合配料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標註。如果某種配料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弧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第三十三條 保健食品標籤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原料和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規格和淨含量、貯藏方法、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注意事項、保健食品企業執行標準的代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保健食品標誌、保健食品註冊號或者備案號、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等。不得以數字標籤等形式豁免以上標註要求。
第三十四條 保健食品標籤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用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符合下列特殊規定:
(一)保健食品還應當在最小銷售單元的主要展示版面標註保健食品標誌、經註冊備案的產品名稱、註冊號或者備案號、保健功能、警示用語等;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標示“營養素補充劑”字樣等;
(二)產品名稱應當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名稱(包括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標註,且字型、顏色和字號應當一致,不得分開標註;
(三)原料和輔料應當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與順序全部列出;
(四)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含量,以每100g、100mL或最小製劑單位標示其含量;
(五)產品規格為最小製劑單位的質量或體積,淨含量為銷售包裝中所含產品的質量、體積或者最小製劑單位數量;
(六)注意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
(七)使用除產品名稱中商標名以外商標的,應當使用已註冊商標,且不得標註在主展示面,應標註在包裝的邊角位置,其面積(矩陣法)計不得大於產品名稱所用單字面積,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
(八)保健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於20平方厘米的,應當至少標註與省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保健食品標籤、說明書一致的內容,以及保健食品標誌、生產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警示用語等;
(九)非單獨銷售的保健食品包裝至少應當標註產品名稱、淨含量和規格、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規格和淨含量、注意事項;
(十)同一包裝內不得將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同一包裝內有多個不同保健食品的,每個單件保健食品必須符合最小銷售包裝要求;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明確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健食品警示用語區位於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於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語區內文字與警示用語區背景有明顯色差。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於或等於100平方厘米時,字型高度不小於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厘米時,字型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但不得小於1.8毫米。
第三十六條 保健食品標誌應當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圖案,按照等比例標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識別,具體按照《保健食品標誌規範標註指南》要求標註。保健食品註冊號或者備案號應當標註在保健食品標誌下方,並與保健食品標誌相連,清晰易識別。
第三十七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籤的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註產品名稱、特醫食品標誌、淨含量(規格)、產品類別、註冊號、適用人群以及“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特醫食品標誌應當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圖案,按照等比例標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方向同文字方向,清晰易識別,具體按照《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要求標註。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應對產品中的營養素進行功能聲稱。
第四章 食品銷售標示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預包裝食品拆零並以計量稱重方式銷售的,按照散裝食品管理。
第三十九條 銷售食用農產品,其標籤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四十條 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刊載食品名稱、淨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食品標籤信息。食品標籤信息應當與實際一致,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等動態變化的內容除外。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刊載的食品標籤信息加強管理。
第四十一條 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櫃檯、貨架擺放、銷售,並分別設立提示牌,註明“****銷售專區(或專櫃)”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型為黑體,字型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櫃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保健食品經營者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網路平台等顯要位置標註“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標籤標註或標明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標籤不符合本辦法的,在依法調查處理的同時,應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追查相關食品的來源和流向,及時採取召回或相關補救措施,並根據需要通報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網路銷售預包裝食品標籤的監督檢查,督促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落實管理責任,督促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刊載食品標籤信息。
第四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綜合考慮食品標籤標註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認定標籤瑕疵。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標籤存在瑕疵的,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處罰。
對標籤存在問題或者瑕疵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通過加貼標籤或者補貼修正的方式對其標籤進行更正,但不得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及保質期到期日。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食品標籤合規性進行審核把關。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對其食品標籤標註或標明事項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偽造、冒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或者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偽造、冒用、變造特殊食品註冊或備案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五)(七)(八)(九)項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六)(十)項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進口食品標籤標註還應符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相關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上可以不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產品標準編號。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擬給予兩年過渡期)。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原衛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同時廢止。

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食品標籤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食品標籤監督管理,規範食品標籤標註行為,更好滿足消費者清晰識讀食品標籤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標籤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食品標籤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食品信息的載體,也是消費者了解食品成分、特徵等信息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標籤信息是影響消費者選購食品的重要影響因素,事關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近年來,食品標籤標註不規範、不準確、不清晰,尤其是預包裝食品標籤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問題,消費者反映愈發強烈。另外,在執行現行標準的過程中,出現“小過重罰”“職業索賠”等問題,也影響了營商環境。隨著消費者對高品質生活和高質量食品需求的不斷增長,對清晰識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食品標籤信息的需求越來越高,現有規定已不能適應消費者和監管執法需要。
二、《辦法》制定的主要過程
市場監管總局將《食品標籤監督管理辦法》列入2024年立法計畫。為儘快推動解決消費者反映強烈問題,2024年3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鼓勵食品企業最佳化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籤標識的公告》(2024年第8號),從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註位置、字號大小、字型顏色、年月日順序等8個方面引導食品企業進行最佳化改進,讓標籤內容清晰醒目,推動食品企業積極採取針對性改進措施,方便消費者清晰辨識。該公告通過新聞聯播等中央媒體廣泛傳播,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也贏得消費者的肯定與支持。
經與國家衛生健康委溝通協商,按照分工明確、協調一致的原則,《辦法》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徵求意見稿)》同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起草階段通過召開座談會、行業溝通會,徵求了部分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意見建議,通過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徵求了部分地方監管部門、相關專家意見建議。
三、《辦法》起草的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站在消費者角度,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礎上,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食品日期、保質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問題。三是堅持最佳化營商環境,推動《辦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相互銜接、清晰明確,易操作、好執行。四是堅持保障“重點人群”合法權益,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沒有明確依據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強調食品適合嬰幼兒、兒童。五是堅持“過罰相當”原則,根據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程度,給予不同幅度行政處罰,避免“小過重罰”。
四、《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整體提升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註要求。為方便消費者清晰辨識食品標籤,《辦法》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註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保證清晰識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標註內容,應當使用高度不小於1.8毫米的文字、數字標註,且文字的高度與寬度比值不大於3。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於150平方厘米時,文字與數字高度不應小於2毫米;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400平方厘米時,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與數字高度不應小於2.5毫米。
(二)重點強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標註要求。為解決有些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的問題,《辦法》規定應在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主要展示版面顯著標註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均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最小銷售包裝有多層的,在最外層包裝上標註;應設定獨立區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形式清晰標註;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3毫米,其他預包裝食品文字、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2毫米。
(三)專章規定特殊食品標籤的特別要求。《辦法》在規定食品標籤標註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基礎上,對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標籤的特殊要求單獨設立章節予以明確。
(四)明確規定食品銷售標示要求。《辦法》規定了銷售散裝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通過網際網路銷售食品等食品銷售標示要求。尤其是,針對近年來網際網路銷售食品現狀及問題,要求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刊載食品標籤相關信息。
(五)強調食品標籤禁止標註內容。《辦法》規定食品標籤標註內容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以欺騙、虛假、誇大、誤導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不得標稱“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不得使用封建迷信、違背科學常識、有違公序良俗等描述食品。
(六)嚴格食品名稱標註要求。為避免通過食品名稱誤導消費者,《辦法》規定使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主要原料製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稱不得只體現一種原料;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擬動物源性食品製成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樣,並標註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風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稱不得使人誤解使用了該種配料。
(七)規範食品標籤的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標籤標註或標明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標籤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追查來源和流向,及時採取召回或補救措施。《辦法》還明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綜合考慮食品標籤標註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認定標籤瑕疵。
(八)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辦法》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食品標籤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食品標籤合規性進行審核把關,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對其食品標籤標註或標明事項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九)最佳化食品標籤違法處罰條款。《辦法》規定,根據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程度,對食品標籤不同違法情形,由低到高分別給予責令整改,處以五千至三萬、一萬至五萬、貨值金額五倍至十倍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本著節約資源、合理使用的原則,《辦法》發布後擬給予2年的實施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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