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

綠色食品標誌依法註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其中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並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綠色食品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 年第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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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綠色食品標誌依法註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其中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並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綠色食品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 年第6 號)

法律規定

(一)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2012)
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6月13日農業部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管理,確保綠色食品信譽,促進綠色食品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並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條 綠色食品標誌依法註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誌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審查、頒證和頒證後跟蹤檢查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證後跟蹤檢查工作。
  第六條 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標準和規範,由農業部制定並發布。
  第七條 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並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擇優指定並報農業部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綠色食品生產,將其納入本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支持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建設。
第二章 標誌使用申請與核准
  第九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範圍內,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四)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
  第十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五)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資質證明材料;
  (三)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控制規範;
  (四)預包裝產品包裝標籤或其設計樣張;
  (五)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在產品及產品原料生產期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完成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現場檢查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委託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檢測機構對申請產品和相應的產地環境進行檢測;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退回申請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安排現場抽樣,並自產品樣品抽樣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環境樣品抽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提交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並書面告知理由。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對初審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根據專家評審的意見,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證的決定。同意頒證的,與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契約,頒發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並公告;不同意頒證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憑證,應當載明準許使用的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准產量、產品編號、標誌使用有效期、頒證機構等內容。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
  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標誌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檢測及材料審核。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準予續展的,與標誌使用人續簽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契約,頒發新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並公告;不予續展的,書面通知標誌使用人並告知理由。
  標誌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第三章 標誌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標誌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籤、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二)在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行銷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三)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市場行銷等方面優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標誌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
  (二)遵守標誌使用契約及相關規定,規範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三)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其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跟蹤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禁止將綠色食品標誌用於非許可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誌使用人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等發生變化的,應當經省級工作機構審核後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標誌使用人應當立即停止標誌使用,並通過省級工作機構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報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標誌使用人應當健全和實施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對其生產的綠色食品質量和信譽負責。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和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食品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制度,組織對綠色食品及標誌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綠色食品標誌使用人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情況實施年度檢查。檢查合格的,在標誌使用證書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條 標誌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取消其標誌使用權,收回標誌使用證書,並予公告: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誌使用契約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誌和證書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誌使用權的。
  標誌使用人依照前款規定被取消標誌使用權的,三年內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請;情節嚴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綠色食品標誌和標誌使用證書。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綠色食品和標誌使用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從事綠色食品檢測、審核、監管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
  第三十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綠色食品標誌有關收費辦法及標準,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1993年1月11日印發的《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1993農(綠)字第1號)同時廢止。
(二)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
現公布《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減證便民、產權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加強法治政府建設,農業農村部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農業農村部決定
農業農村部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一、修改的規章
2.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200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11號公布)
刪去第九條第二項。
3.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2012年7月30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公布)
刪去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關於印發《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管理規範(試行)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關於印發《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中綠標〔2020〕97號
各地綠辦(中心):
為加強綠色食品標誌保護,規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按照《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我中心組織制定了《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管理規範(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綠色食品標誌保護,規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標準規範,按照《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的綠色食品標誌,是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依法註冊的質量證明商標,包括“綠色食品”中英文字、標誌圖形及圖文組合,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為商標的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所有權。
第三條經中心審查合格許可、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單位為綠色食品標誌使用人(以下簡稱標誌使用人),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是標誌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證明。
第四條標誌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在其獲證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包裝、標籤、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行銷活動,以及辦公、生產區域中規範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第五條中心和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可按照《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使用規範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相關規定使用綠色食品標誌,但均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第六條中心依法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的統一管理,並組織實施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監督管理,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負責所轄區域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的日常監管。
第二章 標誌使用
第七條標誌使用人應按《手冊》規定在其獲證產品包裝、標籤、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積極鼓勵、引導標誌使用人將綠色食品標誌用於其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行銷活動和形象宣傳活動,以及辦公、生產區域中。
第八條獲證產品包裝、標籤、說明書應符合《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及《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等相關規定。
第九條標誌使用人應將綠色食品標誌印刷(或加貼)在其獲證產品包裝、標籤、說明書上。中心對加貼型綠色食品標誌將在《手冊》中進行說明。
第十條標誌使用人在其獲證產品包裝、標籤、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時,應按《手冊》規定同時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組合和綠色食品企業信息碼。
第十一條綠色食品標誌組合矢量圖可通過中心網站(http://www.greenfood.org.cn)下載。綠色食品標誌組合矢量圖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就各要素間的尺寸、組合方式做任何更改。
第十二條標誌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其獲證產品的包裝、標籤、說明書上使用的綠色食品標誌形式有變化時,應按規定程式報中心審核備案。
第三章 標誌管理
第十三條標誌使用人應按《手冊》規定規範使用綠色食品標誌,應加強對印製綠色食品標誌的包裝、標籤、說明書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印製綠色食品標誌的包裝、標籤、說明書使用在相應的獲證產品上。
第十四條中心和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誌的管理工作,組織對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定期組織開展綠色食品企業年檢、標誌市場監察活動,並積極鼓勵、指導標誌使用人規範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第十五條標誌使用人在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過程中,自行改變綠色食品標誌形式或內容,或其獲證產品包裝、標籤、說明書所載內容與證書載明內容不一致的,或有其他不規範行為的,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期滿不改正的,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報請中心取消其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
第十六條標誌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權取消其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必要時移交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一)私自轉借、轉讓、變相轉讓、出售、贈與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
(二)在非獲證產品包裝、標籤、說明書及其經營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
(三)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通過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
(四)連續兩年被查出違規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綠色食品標誌,並拒絕整改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使用或損害綠色食品標誌行為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移交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或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中心許可擅自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
(二)偽造綠色食品標誌的;
(三)使用與綠色食品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的,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綠色食品標誌的;
(四)對綠色食品標誌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十八條中心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標誌使用人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情況、侵犯綠色食品標誌專用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範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範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法律辨析

無公害農產品、是綠色食品與有機食品

1、無公害農產品
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並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農產品。(《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2002 年4 月29 日農業部、質檢總局令第12號公布,2007 年11 月8 日農業部令第6 號修訂)。
2、綠色食品
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並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綠色食品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 年第6 號)。
3、“有機食品”是“有機產品”的一個類別
現行的行政規章中將“有機產品”定義為“生產、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5 號,2013 年11 月15 日公布、2015 年8 月25 日修訂)。

常見問題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效期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標誌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檢測及材料審核。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準予續展的,與標誌使用人續簽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契約,頒發新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並公告;不予續展的,書面通知標誌使用人並告知理由。
  標誌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申請條件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3、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4、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5、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6、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案例剖析

綠色食品標誌編號的使用權,以核准使用的產品為限
————A食品監測部門對廣州C種植公司行政撤銷案

案例要旨

綠色食品標誌編號的使用權,以核准使用的產品為限,而不得擴大綠色食品標誌的使用範圍,企業擴大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範圍的,由農業部撤銷其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收回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及編號。

案件詳情

我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定的A食品監測部門,在例行的抽檢中發現該縣B超市櫃檯上銷售的廣州C種植公司生產的D系列農產品中標有綠色食品標誌,而該公司生產的E系列農產品包裝上也標有同一綠色食品標誌編號(僅D系列農產品被頒發了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及編號)。故農業部依據有關規定,撤銷了該公司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收回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及編號,並且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公告於眾。
本案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標誌的使用管理問題。首先,本法規定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由申請者自願申請,國家暫不做硬性要求;而本法本條中的“優質農產品質量標誌”,目前主要是指取得綠色食品標誌的農產品、名牌農產品、有機農產品等。農業部發布了《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和一系列的綠色食品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綠色食品認證及標誌使用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形成了一個綠色食品認證管理體系。“綠色食品”標誌現已作為證明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保護。
其次,由農業部統一負責“綠色食品”標誌的頒發和使用管理。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需要在某項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標準的,企業方可在該項指定的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已獲準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企業,必須嚴格依照《商標法》及農業部有關“綠色食品”管理辦法使用標誌,並接受農業部指定的環保監測及食品監測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證使用標誌產品的質量。
根據《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綠色食品標誌編號的使用權,以核准使用的產品為限。本案中,該種植公司僅能在被核准的D系列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而不得擴大綠色食品標誌的使用範圍。而《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三章規定的,由農業部撤銷其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收回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及編號,造成損失的,並責其賠償損失。自動放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或使用權被撤銷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公告於眾。”農業部依據該規定,撤銷了該公司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收回“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及編號,並且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公告於眾。這樣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

關聯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51條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1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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