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是為了加強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的細則。

2024年6月,《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6月,《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4 版)》(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應結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使用。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水產製品,是指以鮮、凍動物性水產品或藻類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相應工藝加工製成的產品。包括:預製水產乾製品、醃製水產製品、魚糜及魚糜製品、冷凍水產製品、冷藏水產製品、熟制水產製品、生食水產製品和其他水產製品。
第四條 預製水產乾製品是指以鮮、凍水產品為原料,經乾燥工藝,加工製成的不可直接食用的產品。預製水產乾製品生產許可類別編號2201,包括:蝦米、蝦皮、干貝、魚乾、乾海參、乾裙帶菜葉、乾海帶、乾紫菜及其他。
第五條 醃製水產製品是指以鮮、凍水產品為原料,經醃製加工製成的不可直接食用的產品。醃製水產製品生產許可類別編號2202,包括:鹽漬海蜇、鹽漬魚、鹽漬海參、鹽漬海帶、鹽漬裙帶菜及其他。
第六條 魚糜及魚糜製品是指以鮮、凍魚類為原料,經采肉、漂洗、脫水、速凍等工藝製成的不可直接食用的冷凍魚糜和以冷凍魚糜、魚肉、蝦肉、墨魚肉、貝肉等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的輔料,經相應工藝製成的不可直接食用的冷凍魚糜製品。魚糜及魚糜製品生產許可類別編號2203,包括:冷凍魚糜和冷凍魚糜製品。
第七條 冷凍水產製品是指以鮮、凍水產品為原料,經掛漿、裹衣、調味、熟制等一種或幾種工藝製作加工,採用速凍工藝製成的不可直接食用的產品。冷凍水產製品生產許可類別編號2204,包括:冷凍調理製品、冷凍掛漿製品、凍煮製品、凍油炸製品、凍燒烤製品及其他。不包括經清洗(切制或去殼)後冷凍製成的原料水產品。
(一)冷凍調理製品是指以水產品為主要原料,配以輔料,經調味、速凍等工藝製成的產品。
(二)冷凍掛漿製品是指以水產品為主要原料,配以輔料,經調味、掛漿、裹衣、速凍等工藝製成的產品。
(三)凍煮製品是指以水產品為主要原料,配(或不配)以輔料,經蒸煮、冷卻、速凍等工藝製成的產品。
(四)凍油炸製品是指以水產品為主要原料,配以輔料,經調味、油炸、冷卻、速凍等工藝製成的產品。
(五)凍燒烤製品是指以水產品為主要原料,配以輔料,經調味、烤制、冷卻、速凍等工藝製成的產品。
第八條 冷藏水產製品是指以鮮、凍水產品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相應工藝加工製成的需冷藏貯存的不可直接食用的產品。冷藏水產製品生產許可類別編號2205,包括:冷藏調理製品及其他。
第九條 熟制水產製品是指以鮮、凍水產品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蒸煮、油炸、燻烤等工藝熟制而成的可直接食用的產品。熟制水產製品生產許可類別編號2206,包括:烤魚片、魷魚絲、烤蝦、魚鬆、魚腸、魚餅、調味魚(魷魚)、即食海參、調味海帶(裙帶菜)、海苔及其他。不包括水產罐頭。
第十條 生食水產製品是指以鮮、凍動物性水產品為原料,經潔淨加工而不經加熱熟制即可直接食用的產品。生食水產製品生產許可類別編號2207,包括:醃製生食水產製品和非醃製生食水產製品。
(一)醃製生食水產製品是指以活的泥螺、貝類、淡水蟹和新鮮或冷凍海蟹、魚籽等動物性水產品為原料,採用鹽漬或糟、醉加工製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醃製品。
(二)非醃製生食水產製品是指以鮮、活、冷藏、冷凍的魚類、甲殼類、貝類、頭足類等動物性水產品為原料,經潔淨加工而未經醃製或熟制的可直接食用的水產品。
第十一條 其他水產製品是指以鮮、凍水產品為原料,經特殊工藝加工製成的產品。其他水產製品生產許可類別編號2208,包括:膠原蛋白肽、岩藻多糖及其他。
第十二條 本《細則》引用的標準、檔案應採用最新版本(包括標準修改單)。
第二章 生產場所
第十三條 廠區、廠房和車間、庫房要求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中生產場所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生產區域內不應飼養與生產加工無關的動物。
第十五條 車間外廢棄物放置場所應與食品加工場所隔離, 防止污染;應防止腥臭等不良氣味溢出及蟲害孳生。
第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產品特點及工藝要求設定相應的生產場所。常規生產場所見表1。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根據原料和產品要求配備原料冷庫、半成品冷庫和成品冷庫。
第十八條 貯存庫的溫度應滿足產品特性要求。冷藏庫溫度應控制在0~4℃。冷凍庫溫度應控制在-18℃以下。
第十九條 分裝企業應有原料脫外包裝後的暫存車間。
第二十條 生產車間應按生產工藝、衛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據生產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潔度要求進行分離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產車間劃分為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不同生產作業區之間應採取有效分離或分隔。清潔作業區應當定期採用紫外線照射或臭氧等方式對加工環境消毒。各生產作業區應有顯著的標識加以區分。水產製品生產作業區劃分要求見表2。
第二十二條 醃製水產製品的燙煮區域和鹽漬區域應進行有效防護。
第二十三條 生食水產製品清潔作業區(緩化、切片、定形、醃製、內包裝)需有控溫裝置,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具有與生產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性能和精度應滿足生產要求,便於操作、清潔、維護。水產製品常規生產設備設施見表3。
第二十五條 接觸水產製品的設備、容器和用具應易排水、易清潔、易消毒和易維護,避免明顯的內角、突起、縫隙或裂口,防止物料或灰塵黏附。專用容器應有明顯的標識,不同加工階段的物料容器不應相互混用。醃製設施應採用無毒、無味、不吸水、耐腐蝕、不生鏽、易清洗消毒、堅固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設備維修時,應防止造成產品污染;維修後應對維修區域進行清洗消毒;對原料預處理設備應注意防鏽。
第二十七條 海水水產品、淡水水產品暫養和運輸的水質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
第二十八條 製冰用水、解凍用水和蒸汽用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要求。加工過程中所用凍的製造、破碎、運輸、貯存應在衛生條件下進行;用於盛放、運輸、貯存的容器應易於清洗、避免污染。
第二十九條 加工用水應根據當地水質特點和產品的要求增設水質淨化或消毒設施,必要時應在無污染區域設定儲水設施,儲水設施應採用無毒、無味、防腐蝕、不易脫落的材料製成,便於定期清洗消毒,同時應密封並適當防護以確保加工用水的安全衛生。
第三十條 廢棄物容器應防水、防腐蝕、防滲漏。如使用管道輸送廢棄物,管道的安裝、維護和使用應避免對產品造成污染。
第三十一條 在產生大量熱量、蒸汽、油煙、強烈氣味的食品加工區域上方,應設定有效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三十二條 醃製水產製品應有防止蚊蠅蟲害侵染的裝置。
第三十三條 應按照產品執行標準及檢驗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自行開展相關檢驗的企業應配備滿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所需的檢驗設備設施,並確保檢驗設備的性能、精度滿足檢驗要求。檢驗設備設施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常規檢驗項目及常用檢驗設備見表4。
第三十四條 採用快速檢測方法的,應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
第四章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三十五條 應具備合理的生產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避免交叉污染。水產製品常規生產工藝流程見表5。
第三十六條 應明確產品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食品分類系統”的最小分類號。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照GB2760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七條 應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為基礎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並採取必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在進行危害的風險評估時,應充分考慮水產製品不同的工藝特點,確定危害預防措施和關鍵控制點。
第三十八條 當產品配方、工藝流程和關鍵設備發生變化時,工藝檔案應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九條 生產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N-二甲基亞硝胺等次生有害污染物。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四十條 應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符合《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掌握水產製品生產工藝操作規程,熟練操作生產設備設施,人員數量應滿足企業生產需求。其中檢驗人員應具有食品檢驗相關專業知識,經培訓合格。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畫,培訓的內容應與崗位相適應。與質量安全相關崗位的人員應定期培訓和考核,不具備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四十二條 負責清潔消毒的人員應接受良好培訓,能夠正確使用清潔消毒工器具及相關試劑,保證清潔和消毒作業的效果滿足生產要求。
第四十三條 應對食品加工人員開展班前健康檢查,並形成記錄,防止法律法規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接觸直接入口食品。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建立並執行採購管理及進貨查驗記錄製度。企業應規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驗收標準,定期對主要原料供應商進行評價、考核,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
(一)所有原料均應來自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水域。動物性水產製品的原料應符合GB273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鮮、凍動物性水產品》的要求,藻類製品的原料應符合GB1964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藻類及其製品》的要求。以水產動物內臟、卵、皮、鰭、鱗、骨、殼等非肌肉組織作為水產製品原料的,應符合GB2733的要求。不得採購非法水生野生動物和藻類。進口水產品原料應符合相關要求。
(二)已死亡的黃鱔、鰲蝦、河蟹、貝類不應作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必要時對雙殼貝類應進行貝類淨化。雙殼貝類、河豚魚等自身帶有生物毒素的水產製品原料應進行毒素檢測,並按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和處理,確保原料的安全性。
(三)生食水產製品的原料應檢驗致病菌、病毒、寄生蟲及其蟲卵。
(四)冷凍品的包裝材料應選擇耐低溫、阻水性能好的材料。
第四十五條 建立並執行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制度中應明確相關要求。
(一)原料預處理、冷凍、蒸煮、乾制、熏制、鹽漬等加工過程應按照各自加工工藝和產品特點進行相對隔離,防止人流、物流和氣流交叉污染。應避免廢水、廢棄物對原料及產品造成污染。
(二)應嚴格控制水產製品原料的解凍時間和溫度。
(三)有溫度控制要求的工序或場所應安裝溫度指示計。
(四)需要使用蒸汽的操作應保證足夠的壓力和蒸汽供應。
(五)冷藏保存的產品加工車間應有降溫措施。應儘快將加工後的產品移至冷藏環境中,冷藏室應配備溫度指示計。
(六)需冷凍保存的產品應根據產品的自然狀態如厚度、形狀、生產量等特性確定凍結時間和凍結溫度,確保儘快地通過最大冰晶生成帶。產品經冷凍後進行包裝時,包裝操作應在溫度可控的環境中進行,保證產品的中心溫度低於-18℃。
(七)預製水產乾製品應嚴格控制乾燥時間、乾燥溫度、環境濕度,以確保預製水產乾製品的水分活度在安全範圍內。乾燥過程應做好防蟲、防塵處理。
(八)熟制水產製品生產過程應保證殺菌溫度和殺菌時間。
(九)生食海產品應保證充足的冷處理,以確保殺死對人體有害的寄生蟲。
(十)分裝企業原料脫外包裝後的暫存車間、包裝車間應有空氣消毒措施,操作人員應有定時消毒措施。
(十一)根據水產製品特點,確定環境、生產過程進行微生物監控的計畫,必要時建立水產製品加工過程中的致病菌監控程式。當生產線末端的水產製品監控指標出現異常時,應加大對環境微生物監控的採樣頻率,同時根據情況適當增加取樣點,並採取適當的糾偏措施。
第四十六條 建立並執行檢驗管理及出廠檢驗記錄製度。應包括原料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及產品留樣的方式及要求,過程檢驗包括但不限於對半成品質量、安全指標的監測。產品執行標準規定出廠檢驗要求的,應按標準規定執行。執行標準未規定出廠檢驗要求的,企業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生產過程控制等因素確定檢驗項目、檢驗頻次、檢驗方法等檢驗要求。
(一)自行檢驗。自行檢驗的企業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每年至少對所檢項目進行1次檢驗能力驗證。使用快速檢測方法的,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驗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當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結果顯示異常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二)委託檢驗。不能自行檢驗的,可委託具有檢驗資質的
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並妥善保存檢驗報告。
(三)產品留樣。每批產品均應有留樣,產品留樣間應滿足產品貯存條件要求,留樣數量應滿足復檢要求,產品留樣應保存至保質期滿並有記錄。對過期產品進行科學處置,如實、完整記錄留樣及過期產品處置相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 建立並執行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企業應根據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點和衛生需要規定運輸、交付要求。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一同運輸。不應使用未經清洗的車輛和未經消毒的容器運輸產品。運輸過程中溫度控制應符合產品運輸的溫度要求。冷鏈運輸車廂內應設定溫度監控設備,並規定校準、維護頻次。採購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應簽訂契約,滿足上述要求。
第四十八條 建立並執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原料採購與驗收、生產加工、產品檢驗、出廠銷售等全過程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企業應合理設定產品批次,建立批生產記錄,如實記錄投料的原料名稱、投料數量、產品批號、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九條 建立並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業應對水產製品生產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並規定自查頻次。
自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情況;生產過程控制情況;人員管理情況;檢驗管理情況;記錄及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條 建立並執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業應明確對在驗收和生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標識、貯存和處置措施,不合格品應與合格品分開放置並明顯標記。如實、完整記錄不合格品保存和處理情況。企業應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置、銷毀等措施,如實記錄召回和處置情況,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其他制度。
(一)建立並執行食品安全防護制度。應建立食品防護計畫,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壞等人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學、物理方面的風險。
(二)建立並執行清洗消毒制度。應根據不同類別的水產製品特點制定清洗消毒計畫,指定專人有效實施,所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分別符合GB14930.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洗滌劑》和GB14930.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劑》的規定。水產製品接觸面應無消毒劑殘留。應及時驗證消毒效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分裝企業應建立並執行原料供應商審查制度,審查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評判標準、審查頻次等。分裝後的產品生產日期應按分裝日期標註,產品保質期不應長於被分裝的水產製品剩餘保質期。
(四)建立並執行廢棄物存放和處置制度。明確廢棄的原輔料包裝物及加工過程中分揀出的寄生蟲、貝殼、海膽殼、蝦腸線、海參石灰質嘴等應及時有效處理,防止對水產製品、水產製品接觸面、供水及地面造成污染。
(五)建立並執行檔案管理制度。對檔案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檔案均為有效版本。
第七章 試製產品檢驗報告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按所申報水產製品類別和執行標準,提供同一品種、同一批次的試製產品檢驗合格報告,企業應對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三條 檢驗項目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企業明示的產品執行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等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的要求。預製水產乾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屬檔案3-1,醃製水產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屬檔案3-2,魚糜及魚糜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屬檔案3-3,冷凍水產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屬檔案3-4,冷藏水產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屬檔案3-5,熟制水產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屬檔案3-6,生食水產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屬檔案3-7,其他水產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屬檔案3-8。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7 號)規定,不再核發冷凍海水魚糜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河豚魚加工應符合《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關於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魨和養殖暗紋東方魨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水產加工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4版)》、《其他水產加工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1.預製水產乾製品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1-2.醃製水產製品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1-3.魚糜及魚糜製品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1-4.冷凍水產製品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1-5.冷藏水產製品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1-6.熟制水產製品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1-7.生食水產製品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1-8.其他水產製品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2-1.預製水產乾製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2.醃製水產製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3.魚糜及魚糜製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4.冷凍水產製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5.冷藏水產製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6.熟制水產製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7.生食水產製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8.其他水產製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3-1.預製水產乾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3-2.醃製水產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3-3.魚糜及魚糜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3-4.冷凍水產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3-5.冷藏水產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3-6.熟制水產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3-7.生食水產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3-8.其他水產製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起草說明

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範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工作,加強對水產製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展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修訂工作,形成《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現就修訂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主要修訂內容
(一)修改名稱。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將《水產加工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和《其他水產加工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合併修改為《水產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二)調整結構。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要求,將《細則(徵求意見稿)》框架結構調整為:總則、生產場所、設備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人員管理、管理制度、試製產品檢驗、附則等8個章節。結構調整後層次更加清晰,內容更加完整,許可審查條件更加嚴謹,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評分要求。
(三)調整許可範圍。本次《細則》將冷藏水產製品納入生產許可審查範圍,調整後的水產製品共8個細類,包括預製水產乾製品、醃製水產製品、魚糜及魚糜製品、冷凍水產製品、冷藏水產製品、熟制水產製品、生食水產製品和其他水產製品,更好滿足水產製品行業特別是水產類預製菜行業的發展需求,覆蓋我國全部水產製品產品品種。
(四)修訂生產場所的要求。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水產製品生產衛生規範》(GB20941)規定,明確了不同申證單元的常規生產場所和生產作業區劃分。增加了清潔作業區應當定期採用紫外線照射或臭氧等方式對加工環境消毒;生食水產製品清潔作業區(緩化、切片、定形、醃製、內包裝)需有控溫裝置;採用傳統晾曬工藝的產品不得直接接觸地面,應有紗網等防護措施;醃製水產製品的燙煮區域和鹽漬區域應進行有效防護等要求。
(五)修訂設備設施的要求。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水產製品生產衛生規範》(GB20941)等相關標準規定,細化了對不同申證單元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的要求,增加了對排氣設施、廢棄物容器、製冰用設施的要求,提出了根據當地水質特點和產品的要求增設水質淨化和消毒設施、儲水設施。
(六)修訂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的要求。明確了不同申證單元的常規工藝流程、常用生產設備設施和涉及的主要標準、檢驗項目和方法。同時明確企業應選擇與其生產工藝流程相適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等作為產品執行標準。如生產工藝不符,應制定企業標準並依法備案或公示。
(七)修訂人員管理的要求。根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管管理規定》,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操作人員、檢測人員的管理要求等。
(八)修訂管理制度的要求。針對《舊細則》對管理制度要求不突出的問題,根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水產製品生產衛生規範》(GB20941)及其他與水產製品相關的強制性標準規定,本次《細則》重點對採購管理及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生產過程控制制度、檢驗管理及出廠檢驗記錄製度、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防護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原料供應商審查制度、廢棄物存放和處置制度、檔案管理制度進行了細化。修訂後的制度條款更加清晰明確,便於企業理解把握,也有利於監管人員提高許可審查工作效率。
(九)新增附則要求。落實國家產業政策中關於冷凍海水魚糜加工項目限制的規定,規定不再核發冷凍海水魚糜生產許可證。增加河豚魚的加工經營應符合《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關於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魨和養殖暗紋東方魨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的要求。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允許企業使用快檢技術及設備。現行有效的《肉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3版)》《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均將快速檢測納入了企業可使用的技術範圍。綜合以上考慮,本次《細則》(徵求意見稿)允許企業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明確要求企業建立相關制度,開展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驗證,並規定每年比對或驗證的最低頻次。
(二)加強對分裝企業的管理。水產製品分裝企業多,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較高,因此本次《細則》(徵求意見稿)修訂對分裝企業提出了具體要求:分裝企業應有原料脫外包裝後的暫存車間;分裝企業原料脫外包裝後的暫存車間、包裝車間應有空氣消毒措施,操作人員應有定時消毒措施;分裝企業應建立並執行原料供應商審查制度,審查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評判標準、審查頻次等;分裝後的產品生產日期應按分裝日期標註,產品保質期不應長於被分裝的水產製品剩餘保質期。
(三)加強對 N-二甲基亞硝胺的控制。N-二甲基亞硝胺做為水產製品主要不合格項目,本次《細則》(徵求意見稿)修訂單獨提出控制要求。要求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 N-二甲基亞硝胺等次生有害污染物,並在管理制度條款中做了規定,如原料符合GB2733要求、嚴格控制解凍時間和溫度、嚴格控制乾燥時間和溫度。
(四)加強對生食水產製品的管理。生食水產製品為高風險產品,本次《細則》(徵求意見稿)修訂單獨提出管理要求,分別是:生食水產製品清潔作業區(緩化、切片、定形、醃製、內包裝)需有控溫裝置,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生食水產製品的原料應檢驗致病菌、病毒、寄生蟲及其蟲卵;生食海產品應保證充足的冷處理,以確保殺死對人體有害的寄生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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