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 施行日期:2016年7月1日
  • 適用範圍:江蘇省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報告,解讀,貫徹實施情況,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全文

(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5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
第三章 食品攤販經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傳承飲食文化,方便民眾生活,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不在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提供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人員等保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區域生產經營。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生產經營本地優質特色食品、傳統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安、民族事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和保護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方便民眾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鼓勵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組建行業協會或者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相關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章程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提供培訓、諮詢、維權等服務,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合法生產經營。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有計畫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真實、公正地報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狀況,加強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領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備、設施;
(二)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小作坊應當同時符合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
登記證具體申領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按照規定對其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登記,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並通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經營者姓名、食品品種範圍和產品包裝形式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具體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目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製品、罐頭製品;
(二)用勾兌工藝生產的酒類;
(三)保健食品;
(四)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場所環境、布局、設施、衛生管理、生產過程控制、記錄管理等內容的食品小作坊衛生規範,規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二)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三)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四)生產加工場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五)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或者變質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清洗消毒產品對人體安全、無害;
(八)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九)國家和省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同批次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檔案的食品原料,應當索要有關購銷憑證或者記錄其來源。不得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小作坊應當保存相關憑證或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櫃貯存食品添加劑,並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採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有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以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製作食用油或者以此類油脂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七)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或者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九)超出登記的食品品種範圍和包裝形式生產加工食品;
(十)偽造、變造、冒用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產品包裝、標籤標識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生產加工食品;
(十一)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託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
(十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在登記證有效期內連續停產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在重新開業前七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安全承諾書、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目錄。
第三章 食品攤販經營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民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在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並向社會公布。
在劃定區域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民眾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情況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幹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建設特色食品街區,為食品攤販經營提供統一攤位,並提供水、電、垃圾處理等便利。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幼稚園、中國小校周邊食品攤販經營禁止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提供經營者的身份證、住址、聯繫方式和經營品種等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食品攤販備案信息通報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備案信息製作並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經營品種、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等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管理中,發現食品攤販未辦理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應當告知其及時辦理。
第二十六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區域和確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並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二十七條 食品攤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二)具備相應的制售食品的設備、設施以及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衛生防護設施;
(三)使用的食品包裝容器、工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設施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清洗消毒產品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第二十八條 食品攤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行為;
(二)經營生食水產品等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兌工藝生產的酒類;
(三)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其他食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獎勵、資金資助、減免場地租金、稅收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鼓勵、支持富有地方傳統特色、滿足民眾需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鼓勵、扶持本地歷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傳統特色食品生產技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
鼓勵食品小作坊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生產經營能力,逐步向食品生產企業轉型。鼓勵食品攤販採取提升改造、聯合經營等方式改進經營條件、提高經營水平。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並組織實施。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應當包括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的抽樣檢驗內容。
省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範圍,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憑證、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對於食品小作坊不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沒有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對本地區具有文化傳承功能、地方特色鮮明的食品,設區的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質量規範。
鼓勵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製作要求,規範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和製作方法等,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對消費者投訴舉報較多、本地區消費量大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應當加大抽樣檢驗頻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進行抽樣檢驗、快速檢測,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封存有關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並在事故發生後二小時內向當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發生食物中毒的,應當及時送醫療機構救治。收治中毒者的醫療機構發現其接受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在二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會同衛生健康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用行政指導、示範引導等方式,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的培訓,提高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水平。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人員進行免費食品安全培訓,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誠信教育。
相關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制定食品行業規範,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促進提升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為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提供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協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管理,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安全隱患排查。
發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或者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制止,告知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並協助處理。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信用檔案,記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基本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和信用記錄等情況,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存在嚴重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廣播等媒體予以曝光。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涉及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相關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並可沒收用於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第四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四條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第四十六條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及其原料,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第四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清真食品小作坊違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有關規定的,由民族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五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同時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作出自登記證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規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內容符合我省實際,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在江蘇人大網上公布全文徵求社會意見;赴淮安聽取在淮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基層民主立法聯繫點(淮安)的意見;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赴無錫、泰興、沭陽進行調研,召開了座談會,實地考察了當地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情況。草案修改稿形成後,召開了省相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再次徵求了意見。3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立法宗旨
有些委員提出,制定本條例的目的,既要規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同時也要注重飲食文化的傳承,方便人民民眾生活。教科文衛委提出,要進一步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健康發展,這有利於保障民生、擴大就業、傳承地方優秀飲食文化、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據此,建議在草案第一條中增加“傳承飲食文化,方便民眾生活,保證食品安全”的內容,同時在分則中相應增加一些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給予扶持和幫助的內容。
二、關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內涵
1、有些委員、教科文衛委和有些地方提出,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將“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定義為食品小作坊,沒有從正面明確食品小作坊的內涵,此規定不合適,建議刪去。經研究,條例規定對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而登記也是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之一,將“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作為食品小作坊的定義,邏輯上存在問題。結合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刪去“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內容,將該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從事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這樣規定,基本明確了食品小作坊的內涵和主要特徵,也便於實踐操作。
2、有的委員提出,草案對食品攤販的界定不夠準確,“在集中交易市場外”理解上會有歧義,建議刪去。經研究,食品攤販的顯著特徵是不在固定店鋪里從事經營活動。據此,建議將草案第二條第三款關於食品攤販的界定修改為“不在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三、關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
1、有的委員、教科文衛委提出,食品小作坊大多分布在城市居民區、城郊結合部、農村居民點,其生產經營的狀況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最為熟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進行登記,應事先徵詢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意見。據此,建議在草案第十一條中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徵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2、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十四條關於食品小作坊應當保證所生產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過於籠統,建議細化,對如何規範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作出具體規定,增強可操作性。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四條修改為“省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場所環境、布局、設施、衛生管理、生產過程控制、記錄管理等內容的食品小作坊衛生規範,規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
3、有的地方提出,一些地方特色食品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條例對此應當提出明確要求。有的部門、行業協會提出,對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食品,建議由當地政府、行業協會出台相關的質量規範和加工製作要求,以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發展,也有利於食品文化傳承。據此,建議新增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分三款分別規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沒有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衛生計生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本地區具有文化傳承功能、地方特色鮮明的食品,設區的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質量規範。”“鼓勵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製作要求,規範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和製作方法等,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4、教科文衛委提出,條例應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整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相關信息,建立統一的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庫。據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
四、關於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扶持和幫助
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既要加強監管、保證安全,又要引導規範、方便民眾,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提供服務。據此,建議作以下三方面修改:
1、為了改善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環境,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新增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建設特色食品街區,為食品攤販經營提供統一攤位,並提供水、電、垃圾處理等便利。”
2、為了鼓勵、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改進生產經營條件,新增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分兩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獎勵、資金資助、減免場地租金、稅收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鼓勵、支持富有地方傳統特色、滿足民眾需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鼓勵、扶持本地歷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傳統特色食品生產技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食品小作坊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生產經營能力,逐步向食品生產企業轉型。鼓勵食品攤販採取提升改造、聯合經營等方式改進經營條件、提高經營水平。”3、為了提高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水平,新增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分三款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的培訓,提高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水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人員進行免費食品安全培訓,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誠信教育。”“相關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制定食品行業規範,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促進提升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為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提供意見和建議。”
五、關於法律責任
1、有的委員提出,草案規定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對沒有備案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這是變相的行政許可。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要求食品攤販應當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這樣規定便於監督管理,很有必要,但沒有相應的管理措施。據此,建議刪去草案第四十條對食品攤販未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明確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張掛攤販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2、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但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中規定“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規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情節嚴重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條例將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六章共五十三條,從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攤販經營、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使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於法可依。條例的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政府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條例還規定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備案信息製作並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條例還規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了日常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培訓指導、隱患排查、信用記錄、舉報獎勵和保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理、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等監督管理制度。
二、明確經營責任,規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經營行為
條例明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條例明確了申領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條件和生產經營活動的要求。條例規定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同時規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種類。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一)乳製品、罐頭製品;(二)用勾兌工藝生產的酒類;(三)保健食品;(四)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五)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條例要求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不得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食品小作坊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櫃貯存食品添加劑,並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標示清楚。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採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採取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條例還規定了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符合的要求和禁止的行為。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區域和確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並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加強政府服務,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健康發展
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區域生產經營。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建設特色食品街區,為食品攤販經營提供統一攤位,並提供水、電、垃圾處理等便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獎勵、資金資助、減免場地租金、稅收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鼓勵、支持富有地方傳統特色、滿足民眾需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鼓勵、扶持本地歷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傳統特色食品生產技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
鼓勵食品小作坊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生產經營能力,逐步向食品生產企業轉型。鼓勵食品攤販採取提升改造、聯合經營等方式改進經營條件、提高經營水平。
四、鼓勵制定相關標準和規範,提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水平
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沒有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衛生計生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對本地區具有文化傳承功能、地方特色鮮明的食品,設區的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質量規範。
鼓勵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製作要求,規範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和製作方法等,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省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場所環境、布局、設施、衛生管理、生產過程控制、記錄管理等內容的食品小作坊衛生規範,規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

貫徹實施情況

近日,宿遷市局參加市政府組織的新聞發布會,集中發布《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貫徹落實情況。發布會上,該局相關負責人解讀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出台背景和貫徹實施情況,並回答了記者提問。自3月份《條例》出台以來,該局在全市範圍內組織開展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摸底調查工作,充分發揮格線化監管網路作用,全面掌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基本情況,切實做到對監管對象“底數清、情況明”。一是加強制度建設,擬定《宿遷市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檔案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核,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條件、程式、管理要求和便民舉措等,實現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有法可依,有規可循”。二是加強宣傳引導,舉辦《條例》知識競賽,開展食品安全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等宣傳活動,發放宣傳材料,開展現場諮詢,提升廣大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促進行業自律,引導社會監督,為《條例》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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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保障人民民眾食品安全,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紮實推進食品安全地方立法,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江蘇省有食品小作坊3.5萬多家,各類食品攤販近4.9萬家。《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系統規範了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攤販經營、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填補了立法和監管措施空白,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要求,規定了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引導和扶持措施,設定了食品小作坊登記制度,明確了食品攤販備案制度,對小作坊食品品種實行目錄管理,細化了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要求,明確了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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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該《條例》填補了我省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管理立法方面的空白,使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於法有據,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讓人民民眾吃的放心、安全。
《條例》共有6章53條,包含了總則、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攤販經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條例》作為我省貫徹實施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規,其頒布實施,從監管的角度講,進一步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監管部門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方面的職責邊界和任務分工,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從食品生產經營者角度講,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權利和義務,對於促進食品小作坊從業者和食品攤販自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意識和水平,強化行業自律,完善管理措施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條例》的頒布實施也有利於扶持地方優質特色食品和傳統食品產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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