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縣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食品安全監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是2014年10月1日起試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騰衝縣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食品安全監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 內容:騰衝縣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食品安全監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騰衝縣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食品安全監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是2014年10月1日起試行的辦法。
《騰衝縣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食品安全監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是2014年10月1日起試行的辦法。中文名 騰衝縣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食品安全監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 騰衝縣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食品安全監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指定的區域和規定時段內銷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或者...
,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管,規範生產加工行為,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分析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設攤銷售食品、現場制售食品、以及提供餐飲服務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
該《辦法》分總則、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食品攤販經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61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告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8號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
,進一步加強對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了《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食品經營者。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接受監督,保證生產經營的...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銷售區域,經營規模等達不到食品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以及銷售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經營店包括小餐飲、食品小銷售店。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經營面積在六十...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產經營者自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區管理機構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明確其職責和相關待遇。村民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和指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關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安排人員,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日常...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綜合治理、規範引導、社會共治。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混業經營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風險等級,結合經營種類主次確定經營種類。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
為了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工商營業執照的核發以及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的食品小作坊和餐飲類以外的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類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飲服務類和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時製作加工、銷售食品並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擺攤設點從事食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行政監管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組織應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完善、...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和保護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方便民眾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