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縣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食品安全監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騰衝縣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食品安全監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是2014年10月1日起試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騰衝縣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食品安全監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 內容:騰衝縣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食品安全監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騰衝縣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食品安全監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以下簡稱“三小”)食品經營行業的監督管理,有效解決當前我縣“三小”食品經營行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達不到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行政許可審查規範標準和要求,有固定或相對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符合食品“生產、加工製作、經營消費”的基本特徵,尚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三小”食品經營行業。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三小”食品經營行業食品安全負總責,各鄉鎮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轄區監管責任,落實“三小”食品經營行業的監管工作;鄉鎮行政村和城鎮社區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員、協管員,承擔轄區內“三小”食品經營行業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登記普查、宣傳引導等職責。
第四條“三小”食品經營行業從業人員實行健康體檢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全面開展“三小”食品經營行業登記管理。各鄉鎮對轄區“三小”食品經營行業業主逐戶開展登記管理工作,對符合登記管理條件的給予辦理登記手續,核發《騰衝縣“三小”食品經營行業登記管理憑證》,每年登記一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轄區“三小”食品經營行業安全監管工作進行幫助指導,督促各鄉鎮開展日常管理和登記管理工作。
第六條納入登記管理的“三小”食品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三小”食品經營行業負責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外來人員須提供暫住證明;
(二)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和《食品安全承諾書》;
(三)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具有房屋產權或者房屋租賃契約、協定;
(四)在相對固定的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小”食品經營單位,經營地址屬於城市規劃區的必須經城市綜合執法局批准同意,不屬於城市規劃區的其他地方必須經當地社區(村委會)批准同意;
(五)從業人員須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六)從業人員須培訓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
第七條實行登記管理的“三小”食品經營單位應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三小”食品經營單位負責人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生產加工、經營和使用產品承擔安全責任,並嚴格執行台賬管理等制度,與轄區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所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和《食品安全承諾書》,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承諾內容,保證生產加工、經營、使用的食品安全,無毒、無害。
第八條實行登記管理的“三小”食品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在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服務活動時應當按照登記的範圍、內容依法生產加工、經營食品,並在營業活動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騰衝縣“三小”食品經營行業登記管理憑證》、食品安全舉報電話及相關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書、承諾書等。
第九條各鄉鎮應準確掌握轄區內“三小”食品經營行業實際狀況,包括數量、規模及生產加工、經營狀況,產品質量、產品類別分布及銷售狀況,建立“三小”食品經營行業登記管理檔案,及時匯總信息並建立行業質量安全信譽記錄;對存在問題的“三小”食品經營行業,應加強督促和指導,幫助解決問題,使其加大投入和改造,逐步規範和完善管理,儘快達到“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行政許可審核規範的要求。每季度填寫《騰衝縣“三小”食品經營行業登記統計表》,於季度末上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場所選址、設定、布局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場所地勢乾燥、遠離污染源,加工用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相關衛生標準;
(二)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操作間和就餐場所環境衛生應規範整潔,衛生間不得設定在生產加工和餐飲服務操作間內;
(三)生產加工操作間和餐飲服務場所各功能區布局基本合理,食品原輔材料貯存區域分區應當明確,防止食品在存放、存儲、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四)按照食品生產經營的品種配備必要的防蠅、防塵、防鼠、處理廢水、存放垃圾或廢棄物的容器、設施。
第十一條設備、容器、用具應及時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材料、容器、用具清洗水池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產加工和餐飲服務操作場所應設定至少2個專用清洗水池或盆,其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規模相適應;
(二)設定專門用於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清洗的設施,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製作過程;嚴禁使用洗滌或消毒池(盆)、食品原輔材料洗滌池(盆)清洗清潔工具;
(三)各類水池(盆)、清洗設施應標明、標識其用途。
第十二條食品貯存及經營場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場所應設定食品存放貨櫃(架),具有食品和非食品物品分開貯存的條件;
(二)食品原輔材料、半成品的貯存包括冷藏、冷凍設施設備,能滿足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存放需要;
(三)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設定專櫃存放,專人保管,專用賬冊登記。
第十三條接觸食品的設備、用具、容器、包裝材料等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
第十四條各鄉鎮要加大宣傳力度,採取多種方式,將食品安全法規及知識宣傳“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進企業、進商(農)戶”。加強基層監管隊伍的培訓教育,提升監管人員綜合素質。
第十五條“三小”食品經營行業的負責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開展登記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騰衝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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