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旅遊條例

2010年3月10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旅遊條例
  • 頒布時間:2010.05.28
  • 實施時間:2010.07.01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旅遊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旅遊條例

(2010年3月10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旅遊業的管理,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旅遊條例》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自治條例》,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旗行政區域內開發旅遊資源,從事旅遊經營,實施旅遊監督管理和服務,進行旅遊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自治旗的旅遊業,應當發揮自治旗的旅遊資源優勢,突出生態、水域、民俗等特點,提高旅遊產品質量,弘揚達斡爾民族文化。
第四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效保護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增加投入,加強規劃與管理,使旅遊業成為自治旗的支柱產業之一。
第六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自治旗旅遊監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做好旅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以不低於年度財政預算的百分之二作為旅遊發展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旅遊宣傳促銷、旅遊規劃編制和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發展資金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逐年增加。
旅遊發展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八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遊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旅遊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解決跨地區、跨行業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旅遊線路規劃和旅遊產品的宣傳。
第九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旅遊資源,興辦旅遊企業。
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勵開發、設計和生產具有民族特色的旅遊商品。
第十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尼爾基湖環湖的陸地、森林、草場是自治旗重要旅遊資源,自治旗依法對其進行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十一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以及自治旗的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媒體,要加強旅遊宣傳。重點宣傳自治旗旅遊資源優勢、旅遊產品特色和旅遊開發的各項政策,提高自治旗旅遊業和旅遊產品的知名度。
第十二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組織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自治旗旅遊發展規劃,依照規定程式上報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開發旅遊資源,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旅遊景區景點,必須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並編制旅遊建設規劃,報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核審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旅遊景區景點,經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對旅遊者開放。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當地民眾提供就業機會,並鼓勵和引導當地民眾從事景區景點的服務業。
第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接受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檢查和行業管理。
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必須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騙或者誤導旅遊者。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旅遊從業人員的培訓。國家規定必須具有崗位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制定規章制度,做好景區景點環境衛生、社會治安、商業和服務業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旅遊景區景點內開展文化娛樂活動,內容應當健康,弘揚民族文化,傳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第二十條 在旅遊景區景點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任何人不得圈占景觀點進行經營。
第二十一條 經營旅行社業務,必須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設備設施和遊覽地可能存在的危險,應當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旅遊安全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旅遊安全設備設施。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救護及其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組織實施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和對人員的培訓;協調、參與處理旅遊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未經審核擅自開發旅遊資源,造成旅遊資源破壞和環境污染的,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旅遊資源原貌,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旅遊區景點,未經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擅自接待旅遊者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旅遊區景點,經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不合格的,在整改期間接待旅遊者的,給予警告,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旅遊景區景點存在安全隱患,旅遊經營者未採取措施給予消除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旅遊者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由旅遊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旅行社業務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相關工作人員在旅遊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旅遊經營者收費、罰款或者提出其他違法要求的;
(二)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超越職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出於不當目的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收繳罰款不開具統一發票的。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實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528(批准時間)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自治旗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對提請審議的《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旅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旅遊發展概況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是全國唯一的達斡爾族自治旗,素有“大豆之鄉”、“曲棍球之鄉”、“歌舞之鄉”的美譽。旅遊資源豐富,自然景觀環境優美,達斡爾民族風情獨具特色,近幾年來,隨著呼倫貝爾市旅遊大發展,自治旗旅遊產業也呈現出了快速增長的勢頭,逐步發展成為全旗的支柱產業之一。位於我旗的中國達斡爾民族園為國家AAAA級景區,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是國家級水利風景區。2009年實現旅遊總收入3億元,接待旅遊人數達到38萬人次。
二、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旅遊條例(草案)》的頒布實施,將標誌著自治旗旅遊業發展步入了法制化軌道,將為規範全旗旅遊業管理、最佳化旅遊業發展環境、促進旅遊業快速健康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旅遊業作為第三產業的支柱產業和龍頭產業,關聯性強、帶動作用大,在創匯創收、擴大就業、拉動內需、促進國民經濟成長、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大力發展旅遊業是自治旗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如何為旅遊業創造寬鬆的發展環境,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加強旅遊立法已經成為全旗上下發展旅遊業的共識。
國家把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自治區把旅遊業作為新興支柱產業和全區經濟結構調整的重點來發展,這些為自治旗旅遊立法的出台創造了良好的機遇。
三、《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依據和適用範圍
   2005年,自治旗旅遊局組織起草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旅遊管理辦法》,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後,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出台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旅遊管理辦法(試行)》。經過幾年的運行,我們在了解《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旅遊管理辦法(試行)》在運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徵求修訂完善意見,同時,成立了旅遊立法工作領導小組,開始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在充分借鑑和吸收兄弟市、旗、縣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反覆協調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的第八稿。
《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內蒙古自治區旅遊條例》、《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
《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是在自治旗行政區域內開發旅遊資源,從事旅遊經營,實施旅遊監督管理和服務,進行旅遊活動。
四、關於《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1.關於促進旅遊業加快發展的問題
旅遊業是綜合性很強的產業,涉及經濟和社會的方方面面。《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自治旗建立健全旅遊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旅遊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解決跨地區、跨行業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旅遊線路規劃和旅遊產品的宣傳”。第九條規定“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旅遊資源,興辦旅遊企業。自治旗鼓勵開發、設計和生產具有民族特色的旅遊商品”。主要對政府建立旅遊工作協調製度、鼓勵積極利用外資、制定旅遊發展規劃以及旅遊市場開發等方面作了規定。
2.關於自治旗旅遊開發的特點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是全國唯一的達斡爾族自治旗,旅遊開發中必須突出地方特點和達斡爾民族特色。《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發展自治旗的旅遊業,應當發揮自治旗的旅遊資源優勢,‘突出生態、水域、民俗’等特點,提高旅遊產品質量,弘揚達斡爾民族文化”。
3.關於旅遊資源的保護與開發
   《條例(草案)》堅持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效保護和永續利用的原則,致力於正確處理好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保護、開發、利用的關係。自治旗旅遊資源豐富,自然資源及人文景觀各具特色,有神韻獨具的雷擊石、有美麗傳說的金長城、開滿映山紅的莫力達瓦山、建於康熙年間的布特哈八旗斡包、體現民俗風情的中國達斡爾民族園以及已經建成的尼爾基水庫庫區形成的北方第一大人工湖——尼爾基湖等,是供遊人休閒度假的好去處。經過普查確定的名勝古蹟、古文化遺址有金代長城,古城堡2座,清代古墓19處。清代雕樓遺址1處,節孝坊l處,關帝廟1處,斡包遺址多處,生物化石點2處,石器遺址3處。其中金長城被列入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以有效保護作為前提。《條例(草案)》第四條提出開發的原則是“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效保護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4.關於對旅遊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問題
   為了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條例(草案)》對旅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旅遊市場秩序問題作了必要的監督和管理規定。《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旗旅遊監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做好旅遊監督管理工作”。
5.關於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問題
   由於旅遊景區景點歸口不一,旅遊行業管理滯後,經營管理和服務質量沒有統一的標準等原因,一些旅遊景區景點存在管理水平不高,環境秩序混亂,服務質量較低等問題,嚴重影響了這些旅遊景區景點的形象,也不利於取得應有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此,《條例(草案)》對旅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必要的規範。對涉及旅遊安全、服務質量和服務內容以及旅遊從業人員的管理方面作了具體規定。(見《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至二十二條》)。
6.關於建設項目和旅遊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開發旅遊資源,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旅遊景區景點,必須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並編制建設規劃,報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旅遊景區景點,經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對旅遊者開放”。並按照規定程式報計畫部門立項,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參謀作用,為完善城市旅遊功能和搞好旅遊開發建設服務。
7.關於行政處罰問題
    《條例(草案)》中的有關行政處罰,是按照《內蒙古旅遊管理條例》的規定製定的,在處罰種類、幅度和範圍等方面進行了嚴格界定,並進行了細化,以增強《條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8.關於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問題
   按照國家旅遊局、財政部《旅遊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自治區財政廳與自治區旅遊局已於2002年聯合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旅遊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自治區黨委、政府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快旅遊業發展的決定》(內黨發〔1999〕2號)中也明確提出計畫,財政每年應當安排一定的旅遊發展資金及《內蒙古自治區旅遊條例》中的相應規定,並逐年增加。因此,在《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自治旗人民政府以不低於年財政收入的百分之二作為旅遊發展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旅遊宣傳促銷、旅遊規劃編制和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發展資金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逐年增加。旅遊發展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年財政收入的百分之二是一個相當大的比例,由此可以顯示自治旗對旅遊產業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力度。
9.關於旅遊建設規劃問題
   旅遊區是自治旗旅遊業發展的基礎,目前旅遊區普遍存在盲目建設、重複建設的問題,造成旅遊資源和環境破壞,因此,加強對旅遊區建設規劃的管理,有利於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10.關於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根據自治旗當前安全工作形勢的需要,結合旅遊行業特點,防止因安全問題影響旅遊業的發展,《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治旗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組織實施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和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協調、參與處理旅遊安全事故。”對自治旗旅遊安全生產工作的有效監督管理,實現有法可依,依法辦事。
以上是關於《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旅遊條例(草案)》的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5月27日,分組審議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的《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肯定了出台《條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意本次會議批准。同時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會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領導,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認真的修改,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組成人員在審議《條例》中提出,第七條中明確自治旗人民政府以不低於每年財政收入的百分之二作為旅遊發展資金,一般在條例中不作這樣具體的表述。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認為該條規定內容應該予以保留,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莫旗從年財政收入中提出的百分之二是一個相當大的比例,從中可以看出自治旗對旅遊產業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力度;二是《條例》已經旗四大班子和呼倫貝爾市同意,履行了黨內程式,並於今年(2010年)3月10日經自治旗第十一屆人代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三是按照《憲法》和《自治法》的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莫旗是自治區三個較少民族自治旗之一,經濟還很不發達,做出這樣的決定也是充分體現自治權的一個方面,並不涉及其它地區,我們應該予以大力支持自治旗使旅遊業發展成為自治旗的支柱產業。
二、組成人員還提出第十條應該明確行政區域,將該條修改為“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尼爾基湖環湖的陸地、森林、草場是自治旗重要的旅遊資源,自治旗依法對其進行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三、《條例》中罰則條款規定是參照了《內蒙古自治區旅遊條例》的相關規定。
此外,對《條例》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也做了規範和修改。
以上審查意見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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