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5年2月21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05.08.04
  • 實施時間:2005.09.01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條例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7月29日,批准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現予公告。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8月4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旗行政區域內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自治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主次幹道沿街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容貌標準,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六條 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等,應當內容健康,用字規範,外型美觀,設定牢固,並定期油飾、維修或者拆除。
第七條 臨街建築物的陽台、窗台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線桿等設施上,不得吊掛、晾曬物品。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加工作業或者堆放物料。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批准。
臨街店鋪不得店外堆放物品,占道經營。
第九條 參加集市貿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集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區域設點交易。
第十條 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並在規定的區域停放。
運輸液體和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包紮、覆蓋等措施,防止沿街泄漏、遺撒。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負責施工工地及周圍環境的保潔工作,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街工地設定圍欄;
(二)及時清運渣土等廢棄物;
(三)工地內設定臨時廁所,並保持清潔;
(四)工地出入口有防止車輛污染道路的措施;
(五)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拆除施工設施和各種臨時建築物。
第十三條 進行開挖城市道路、維修地下管線、清疏排水管溝等作業,其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渣土、淤泥等廢棄物,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修復路面。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道兩側、居住區和人流密集區,合理設定垃圾斗、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拆遷方案,報鎮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負責重建,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重置價格給予補償,由鎮人民政府安排重建。
第十五條 自治旗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度。
市容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主次幹道、步行街、公共綠地、公共廣場和不收費的公共廁所,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二)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和收費的公共廁所,由經營者負責;
(三)集貿市場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產權單位或者居委會負責;
(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負責其內部區域和鎮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
第十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清除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劃定的鏟冰掃雪責任區域的冰雪。
鏟冰掃雪責任區域的冰雪,可以自行清除,也可以承擔清除費用,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除。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環境衛生清潔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菸頭、紙屑、瓜果皮核、口香糖膠渣、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焚燒樹枝樹葉、垃圾或者其他雜物;
(三)隨地便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鎮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和污水。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範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保潔,並及時清運垃圾。生活垃圾要日產日清。
第十九條 醫院、生物製品廠和屠宰場產生的垃圾,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家禽、家畜應當圍欄圈養。畜力車進入城市應當配帶糞兜。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第二十二條 自治旗實行城市綠化區域責任制度。
綠化責任區域的確定,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四)、(五)的規定。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河道兩岸和公共綠地的綠化,由自治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新建、擴建居住區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除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除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除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主次幹道沿街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對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承擔專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標準代為清洗、粉刷、修飾的費用;
(二)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等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對其所有者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責任或者綠化責任區的綠化責任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清除責任區的冰雪的,處以責任區每平方米6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責令恢復環境衛生設施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按照重置價格賠償,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履行職務未出示執法證件且拒絕改正的;
(二)未使用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和罰沒專用收據的;
(三)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處罰的;
(四)侮辱、打罵當事人的;
(五)侵占或者私分暫扣、沒收物品的;
(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九條 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旗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委託,就制定《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自治旗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自治旗的城鎮建設迅猛發展,城鎮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在舊城改造、道路廣場建設、園林綠化、給水排水、集中供熱、亮化工程等方面都取得了另人矚目的成績。但是,隨著城鎮面貌發生的巨大變化,給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增加了難度,帶來了諸多問題。儘管我們在理順管理體制、加大執法力度、制定管理措施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城鎮道路管理、公用設施管理、公共場所管理、園林廣場綠地管理、戶外廣告牌匾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不明確、市政公用設施被毀被盜、垃圾污水隨意排放、出店經營、占道經營、戶外廣告牌匾雜亂無章、殘缺不整、車輛亂停亂放、游散攤點屢禁不止等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制定條例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是解決城鎮管理執法依據不充分的問題。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現行的執法依據主要有國務院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的《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章。而在這些法規、規章當中,都規定了對一些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可以並處罰款,而沒有規定哪種行為罰款數額是多少。作為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又沒有權利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數額,這給我們的具體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帶來困難,影響了執法力度。因此,制定本條例是加強依法行政,加大城管執法力度的需要。
二是解決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不明確的問題。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面廣量大,涉及的部門和單位較多。在管理方面存在職能交叉、管理扯皮、責任不明確的現象。有些單位和部門能夠正確履行城鎮管理的職責,有些部門誤認為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是城管部門一家的事。很多時候是城管部門孤軍奮戰,既要管好,又不越權,很難收到良好的管理效果。因此,本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責任,形成了各單位、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城鎮管理格局。
三是起到補充、細化的作用。主要是結合自治旗實際,對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進一步細化、補充,更有針對性,操作性更強。
三、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有: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乘坐規則》、《城建監察規定》、《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等。
另外,自治旗人民政府於1997年制定了《莫旗城鎮管理實施細則》,經過多年來的實踐,總結出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和措施,將其上升為條例。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7月26日下午,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規定的內容明確、具體,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本次會議審議批准。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民僑外委會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領導和政府建設局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和規範。現將主要的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將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罰款額修改為“10元以上50元以下”。
二、將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罰款額修改為“50元以上300元以下”。
三、將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罰款額修改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四、將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罰款額修改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五、將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罰款額修改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六、將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罰款額修改為6元。
七、將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罰款額修改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的有些文字和表述作了規範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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