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2005年2月21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05.08.04
  • 實施時間:2005.09.01
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條例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批准的決議,

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7月29日,批准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於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現予公告。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8月4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鎮。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因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四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自治旗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並對尼爾基鎮城市規劃實行直接管理。
尼爾基鎮以外的其他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鎮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旗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依法制定的城市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或者廢止。
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依法取得的各類建設證件,不得買賣、轉讓。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准的內容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者擴大土地使用面積。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手續,或者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六個月內未動工建設的,所取得的證書自行失效。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參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臨時用地應當按照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轉讓,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使用者應當拆除一切臨時設施,清理場地,恢復土地原狀,退還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十條 各項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批准的建設用地在尚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詳細規劃未覆蓋的區域的,建設單位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由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照詳細規劃的要求退讓道路紅線。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詳細規劃尚未覆蓋的區域的建築物、構築物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建築物懸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進入道路退讓紅線。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綠地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給排水設施等規劃要求配套的公用設施,硬化路面,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項目的綠化用地,不得低於該項目建設用地的百分之三十五;城市舊區改造項目的綠化用地,不得低於該項目建設用地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影響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供水、排水、消防、通道和採光。
住宅主要採光面與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間距,在城市新區,不得小於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高度的2.2倍;在城市舊區改造地區不得小於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高度的1.8倍。
第十五條 按照城市規劃建成的地區,未經規劃調整,不得插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在住宅小區,確需增建為居民生活提供服務的設施,應當徵得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同意,並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定位放線後,方可開工;基礎工程完工後,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復驗確認無誤後,方可繼續施工。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圖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和建築物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建築物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批准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自治旗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理和處罰:
(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工程,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三)住宅、倉房等小型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處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擅自改變臨時用地性質或者在臨時用地上進行永久性建設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出讓、轉讓臨時用地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責令退回臨時用地,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買賣、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用地批准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建設證件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吊銷買賣或者轉讓的建設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尚構不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旗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委託,就制定《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城鎮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自治旗規劃管理工作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城鎮規劃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城鎮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城鎮規劃的實施管理和城鎮規劃的監督檢查等方面。
(一)城鎮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方面。截止目前,全旗11個鄉鎮均以完成了總體規劃的編制任務。其中:10個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已報旗人民政府待批,城關鎮尼爾基鎮的總體規劃已完成了專家論證,現準備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審批。11個鎮均沒能編制詳細規劃。特別是尼爾基鎮作為自治旗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其詳細規劃的作用尤為突出。總體規劃的內容主要是對城鎮規劃期內的發展目標、生態環境、道路交通、用地性質等進行功能分區規劃。而詳細規劃是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需要開發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綠化、基礎設施建設乃至道路紅線、建築間距、主要街道景觀設計、建築風格、鄰街立體設計等都作出具體的規定。
尼爾基鎮缺少詳細規劃是我旗在規劃編制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原因是自治旗近年來連續受災,財政狀況不好,對編制規劃的投入遠遠不足。詳細規劃是城鎮開發、舊城改造的法定依據。由於缺少詳規,給舊城改造、房屋拆遷等工作增加了難度。同時,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易導致城鎮建設缺乏長遠考慮,出現隨意性、盲目性和重複性。
(二)規劃的實施管理方面。規劃的實施管理就是將規劃編制的成果體現在城市建設實踐中,使之具體化,主要工作是核發"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這方面,旗人民政府及規劃管理部門非常重視,專門成立了規劃審批領導小組。對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段的審批都採取集體研究決定的方法,使"一書兩證"的核發率達到100%。但在規劃的實施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如:未批先建、批而不建、跑馬占地、私下交易買賣規劃批准檔案、擅自變更使用性質、擅自擴大面積、改變結構、擠占道路紅線、公建不配套、綠化指標不夠、縮小建築間距形成遮光等。這些問題的出現,說明在規劃的實施管理中缺乏有效的制約、管理措施。
二、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規劃是城鎮建設和發展的"龍頭"。要把城鎮建設好、管理好,就必須先規劃好。如何充分發揮規劃的巨觀調控作用,保證規劃的順利實施,保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是制定本條例的目的。從條例所涉及的內容都是自治旗在規劃管理中或多或少遇到的亟待解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在國家、自治區現行的有關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當中規定的都過於原則而不好操作,使規劃的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而本條例就是針對存在的問題逐一做出具體規定,力求在實用性、操作性和針對性上下功夫,對國家、自治區的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補充。
三、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和建設部《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需要說明的有關條款
   (一)條例第十三條。自治旗所在地尼爾基鎮定位為民俗生態旅遊鎮,而"生態"這一特點並不突出,綠化覆蓋率低、園林綠地少是城鎮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因此,制定本條款。
(二)條例第十四條,主要是針對自治旗在建築間距方面存在一些問題而引起遮光等民事糾紛的現象作出的具體規定。根據建設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製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7月26日下午,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城鎮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條例內容單一,規範面窄,符合自治旗實際,規定的內容明確、具體,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經過適當規範性修改,同意本次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
2005年7月27日

批准的決議

(2005年7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由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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