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自治旗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自治條例》,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旗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四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旗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自治旗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環境保護和防治污染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開發利用土地、礦產、森林、水以及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自治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保護農業環境,合理使用土地,防止植被破壞,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植物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使用難分解的農用膜應當在農作物收穫後回收。對農藥、化肥包裝物及其他廢棄物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回收,禁止隨意堆放、丟棄。
第八條 保護林業資源,禁止亂伐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農業防護林和防風固沙林。禁止毀林開荒,防止森林火災和病蟲害,禁止捕殺野生動物,加快生態工程建設,提高森林覆蓋率。
第九條 保護草地植被,禁止毀草開荒,防止草地火災,適時進行休牧,推廣捨飼圈養等建設養畜方式。
在草原、丘陵、山地,禁止非法砍挖藥材、薪材等破壞植被的活動。
加強濕地保護。
第十條 自治旗採取措施加強對尼爾基水庫、永安水庫、新發水庫、莫力達瓦山、博榮山及嫩江、甘河、歐肯河、諾敏河流域的保護。
禁止在前款所列區域擅自開山採石或者取土、取沙。確需採石或者取土取沙的,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國土規劃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要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制度。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後,防治污染及防治公害的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按規定的程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該建設項目不得列入計畫,規劃管理部門不予發放規劃許可證,銀行不予貸款,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審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擴建、改建、技術改造項目,要對原有污染同時進行治理。
第十二條 引進技術設備和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防止污染項目向自治旗轉移。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
第十三條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閒置的,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自治旗依法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並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需要改變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的,必須在改變前30日內辦理變更申報登記手續,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徵收的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專項、全額用於自治旗的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
第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立即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控制、防範措施,當環境嚴重污染,威脅到居民健康甚至生命財產安全時,要立即向自治旗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
事故查清後,事故單位要向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做出事故處理結果的報告。
第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八條 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煙塵和粉塵的單位,要採取除塵、淨化、回收措施。除塵、淨化、回收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在人口集中的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十九條 在人口集中的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水泥,必須採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第二十條 新建造的工業窯爐、新安裝的鍋爐,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按規定程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大氣污染排放標準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條 城鎮規劃區內所有排放煙塵的單位,必須對超過標準排放煙塵的設施進行淨化處理。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發展集中供熱,減少採暖期內煙塵污染。
第二十二條 城鎮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油煙和噪聲等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的污染,其排污必須達標。
第二十三條 行駛的機動車輛,要裝置符合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消聲器和喇叭,整車噪聲和尾氣不得超過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 城鎮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並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廢物中。
醫療廢棄物必須依照國務院《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
第二十五條 在城鎮向周圍生活、工作、學習環境排放生產和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生產場界和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在城鎮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
第二十六條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來顧客。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污染物排放情況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並視其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並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不採取保護環境措施,造成施工現場周圍環境污染和危害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產生的噪聲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其油煙、噪聲對居民居住環境造成較嚴重污染的,由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達標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7月22日下午,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規定的內容具體、明確,可操作性強,同意本次會議審議批准。同時,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民僑外委會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環保局領導,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和規範。現將主要的修改和規範情況報告如下:
一、將條例第九條修改為:“保護草地植被,禁止毀草開荒,防止草地火災,適時進行休牧,推廣捨飼圈養等建設養畜方式。
“在草原、丘陵、山地,禁止非法砍挖藥材、薪材等破壞植被的活動。”這樣修改,在保留該條實質性內容的前提下,使表述更加精煉、規範。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加強濕地保護。”
二、對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作規範性修改:“凡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要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制度。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後,防治污染及防治公害的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三、將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醫療廢棄物必須依照國務院《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
四、將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的“國家規定的”全部修改為“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這樣修改更切合自治旗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
五、將條例施行時間確定為2003年9月1日。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條例的有些文字、用詞作了規範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呼倫貝爾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的支持、幫助下,經過我旗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和起草人員的辛勤勞動,幾經我旗各大企業、社會各界反覆討論、徵求意見,完成了工作程式,經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批。我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委託,就條例起草的有關問題向會議做如下說明。
一、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地理環境概況
自治旗地域廣闊,資源豐富。全旗總面積1.1萬平方公里,總人口30萬人,地處呼倫貝爾市東南部,嫩江西岸,位於北緯48°15′—49°55′、東經123°35′—125°15′之間。屬大興安嶺支脈形成的淺山區,地勢西北高,東南低,呈梯式下降,北部多為坡度較大的山嶽,約占總面積的74%;中部為丘陵地帶,南部為松嫩平原北部邊緣。年平均降水在400—500毫米之間,無霜期115天左右,屬中溫帶北部,具有明顯的大陸性氣候特點。
自治旗內水利資源極為豐富,占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總量的40%,占呼倫貝爾市水資源總量的60%。境內有嫩江、諾敏河、甘河等大小河流56條,年徑流量147.4億立方米,水能蘊藏量66.6萬千瓦。國家西部大開發重點工程—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建在旗所在地尼爾基鎮東側嫩江幹流上,現正在建設當中。
全旗總土地面積1545萬畝,其中耕地433萬畝,占總面積的28%;林地358萬畝,占總面積的23%;草原460萬畝,占總面積的30%。
境內礦產資源以及動植物資源較為豐富。已探明的主要礦藏有煤、珍珠岩、瑪瑙、螢石、金等。已查明有可供人食用的植物30餘種,飼用植物200餘種,藥用植物250餘種,用材樹木10餘種。有被列為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10餘種。
我旗是全國重要商品糧生產基地,農業是自治旗的支柱產業。
二、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自治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增長及在生產生活中對環境問題的忽視,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象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城鎮生產生活污水、垃圾、煙塵、機動車尾氣污染日益加大,特別是前些年由於外來人口劇增,亂砍濫伐、毀林毀草開荒現象較為嚴重,直接導致了生態破壞,森林面積減少,草場沙化、退化,濕地面積縮減,水土流失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自然災害頻繁發生,近年來多次發生洪澇災害。加之耕地增加,農業化肥、農藥及其包裝物、廢棄物污染嚴重,自治旗環境形勢十分嚴峻。從保護環境,造福子孫後代,改善我旗人民的生活環境,為下游地區人民健康負責的角度出發,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合理利用資源,制定條例已勢在必行。
三、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
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自治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旗的實際制定的。
四、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條例第四條,考慮到我旗環境保護任務艱巨,需要各部門齊抓共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分工。
2.條例第七條,考慮到我旗是農業大旗,農業環境污染問題非常突出,對農藥、化肥、農用膜的使用做了具體要求。
3.條例第十條,考慮到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永安水庫、新發水庫、歐肯河自然保護區、莫力達瓦山、博榮山是我旗重點保護區,特做此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