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由旗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1、將原旗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承擔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旗發展和改革局。
2、將旗經濟和信息化局承擔的有關糧食工作職責劃入旗發展和改革局。
(三)新增的職責
全旗信用徵集系統規劃、建設和管理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引導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更好地發揮作用。
2、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巨觀調控相關工作,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旗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旗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建議和措施辦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莫旗政府委託向莫旗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承擔監測全旗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旗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旗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旗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貫徹落實國家價格收費政策,提出全旗價格調控目標;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價格管理目錄》,組織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調控管理市場調節的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全旗價格違法行為和亂收費案件、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開展價格鑑證、價格認證、價格糾紛調處等工作。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旗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六)承擔全旗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審核並上報由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審批(核准、備案)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中央、自治區、呼倫貝爾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全旗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推進全旗經濟結構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全旗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呼倫貝爾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全旗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八)承擔組織編制全旗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全旗區域協調發展及莫旗西部大開發、振興東部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承擔全旗對外開放、經濟協作工作;綜合協調全旗產業園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九)承擔全旗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全旗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
(十)負責全旗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全旗社會發展的政策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促進全旗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一)負責全旗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參與擬訂發展循環經濟、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旗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全旗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的戰備、規劃和政策。
(十二)起草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旗招投標工作;組織擬定貫徹落實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責任,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旗本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負責全旗信用徵集系統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有關糧食流通、儲備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全旗糧食流通、儲備有關政策,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全旗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總量計畫和動用全旗儲備糧的建議。
(十六)擬訂全旗深化糧食流通體改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十七)承擔全旗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工作,負責全旗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本旗列入國家最低收購範圍及其他政策範圍糧食品種的建議,負責政策性糧食和軍糧供應與管理。
(十八)起草全旗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有關政策並貫徹執行;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原糧及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擬訂糧食收購資格基本條件並組織實施。
(十九)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並組織實施;制訂行業技術規範,推進全旗糧食流通科技進步和新技術推廣;負責糧食收穫質量調查、會檢、品質測報;負責相關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承擔全旗地方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制訂旗本級儲備糧油調運和倉儲管理辦法;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地方儲備和旗本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糧食倉庫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旗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確定設施建設投資項目並指導實施;指導全旗糧食行業財會工作,匯總和分析財務會計報表,負責部門預算,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的統計工作。
(二十二)承辦莫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發展和改革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秘書、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機關後勤服務、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組織擬訂全旗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調節國防動員經濟運行,負責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二)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綜合股(掛政策法規股牌子)
起草重要檔案,組織研究全旗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內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宣傳和信息引導等工作;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承擔招投標管理工作。提出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規劃和措施;統籌協調全旗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監測分析全旗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全旗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全旗重要物資儲備計畫;組織研究和提出全旗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
(三)農村經濟和地區經濟股
綜合分析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規劃、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農牧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組織協調實施。組織擬訂全旗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協調落實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全旗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承擔大型水利工程移民、生態移民、扶貧移民等項工作。
(四)固定資產投資和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股
監測分析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全旗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安排中央、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組織開展對全旗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及本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分析研究全旗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問題;組織擬訂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旗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擬訂全旗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統一受理、辦理審批事項,按照局內各股室職能組織、協調許可權內項目審批的實施工作;推行陽光政務,及時公布項目審批的相關信息,推進行政審批相關體制改革。
(五)基礎產業股(掛鐵路辦、民航辦牌子)
提出公路、鐵路、民航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工作,組織審查旗域內公路、鐵路、民航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上報工作,統籌全旗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旗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全旗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協調能源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審核相關重大建設項目;推進全旗能源體制改革。負責全旗鐵路建設規劃、重點項目建設的貫徹落實和督促檢查;負責鐵路建設項目前期和建設過程中與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等相關部門的協調、聯絡、銜接和有關工作的辦理;安排項目進度和分解工作任務並督促檢查工作進度、進展情況;協調促進多元化建設鐵路的有關事宜。
(六)經貿金融和產業協調股
監測分析旗內外市場狀況,承擔全旗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依法組織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糧食、棉花、食糖、食鹽、化肥等儲備;擬訂全旗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全旗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組織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研究分析全旗全社會資金平衡,做好發展規劃和財稅金融政策的統籌協調;參與研究全旗財政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負責全旗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工作。
綜合分析和協調解決全旗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
統籌全旗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
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七)社會事業股
研究提出全旗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協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全旗社會事業建設;協調全旗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全旗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情況,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戰略、規劃和政策;統籌全旗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解決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等方面的問題;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研究分析全旗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研究全旗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全旗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八)西部開發和東部振興股
組織實施國家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提出推進全旗西部大開發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東部經濟振興的有關問題;提出全旗調整改造、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研究擬訂全旗資源型城鎮(地區)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九)經濟協作股(掛對外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招商局的牌子)
研究提出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對外開放方針、政策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經濟協作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實施區域性經濟協作活動;協調對口支援工作;按職責許可權,負責全旗各類經濟開發區的布局規劃、審核申報工作;承擔旗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全旗招商項目的開發、策劃、協調和對外發布;負責全旗重點建設項目庫、資源庫、信息庫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招商網站的建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訂全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獎勵辦法,並制定實施方案。
(十)價格管理股(掛收費管理股牌子)
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及呼倫貝爾市價格政策;組織、測算、擬定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調控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的商品價格;指導全旗價格管理工作;承擔價格協會工作。代政府承擔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工作;指導全旗價格監督檢查和價格認證工作。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行政事業和經營性收費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制定和調整的收費項目,組織調查、測算、審批、協調和申報工作;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登記核准和年審工作;開展清費治亂減負工作;組織指導全旗收費管理工作。
(十一)價格監督檢查股(掛12358價格舉報中心牌子)
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全旗價格違法行為和亂收費案件、不正當價格行為等;負責價格監督檢查及價格成本調查工作;開展價格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全旗12358價格舉報中心工作。
(十二)糧食綜合股
負責指導全旗糧食行業管理;擬定全旗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總量計畫和動用全旗儲備糧的建議並組織實施;擬定全旗深化糧食流通體改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承擔糧食價格監測預警和糧食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政策性糧食、軍糧供應管理工作;負責全旗糧油倉儲工作,擬定全旗儲備糧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旗儲備糧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負責糧庫和社會倉儲設施儲存糧食的資格審核和定點;定期檢查糧油庫存數量和質量情況;組織推廣儲糧先進技術;負責組織旗內糧食收儲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全旗糧食流通企業技術改造和科技進步;指導農戶科學儲糧相關工作。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擬定糧食收購資格基本條件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工作;對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企業直接監督檢查和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理和處罰;受理糧食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工作;負責有關糧食行業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糧食收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與糧食收儲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協助旗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專項整治工作;負責組織相關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十三)項目稽察股
組織開展對全旗建設項目的稽察監管;跟蹤監督檢查旗直相關部門、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和莫旗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稽查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人員編制
核定旗發展和改革局行政編制32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1正4副,副科級領導職數中含負責糧食工作副局長1名)。
另核定工勤事業編制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