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訪人應當遵守國務院《信訪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信訪條例》等有關法規,做到依法上訪。
辦事指南,職能職責,
辦事指南
2、來訪人反映情況,提出要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3、來訪人員來旗政府反映情況應當按照先後順序,由信訪工作人員依次登記、接談,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別作出處理。
4、國家行政機關受理信訪事項的範圍是: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5、多人反映共同意見的集體上訪,應當推選表接談代,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6、來訪人應當遵守信訪秩序,不損壞公物,不得糾纏、侮辱、威脅接待工作人員,注意維護好接待場所衛生。
7、來訪人員須知
(1)來訪人的上訪事項應當首先向有權直接處理的機關提出。
(2)來訪人應當聽從接待人員對來訪事項的答覆和受理意見,如有異議或不服,應當通過正當途徑提出,不得滯留在接待場所。
(3)來訪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講文明,有禮貌,在接待場所不吸菸,不喧譁。
(4)來訪人應遵守廉潔規定,不向接待人員敬煙、送禮。
職能職責
1、代表旗委、旗政府受理人民民眾給旗委、旗政府及主要領導人的來信,接待民眾來訪,督促協調重大疑難信訪案件,為來信來訪民眾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服務。
2、承辦國家、自治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領導同志批示件的落實情況;向有關單位交辦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3、協調處理跨地區部門的重要信訪、民眾集體赴京到省、市上訪和突發上訪事件;對重要案件實施個案監督,並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4、分析預測信訪形勢,深入調查研究,徵集人民民眾合理化建議,及時向旗委、旗政府提供信訪信息,並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5、指導全旗信訪工作,組織交流工作經驗,提出改進措施;組織信訪幹部的培訓。
6、負責旗重大活動信訪保障工作,做好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7、負責信訪工作的宣傳和信息發布;協調信訪工作的地區間活動。
8、承辦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