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能轉變
1、取消的職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設立審批。
2、舉辦人才交流會審批。
3、根據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及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的規定取消的其他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意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旗人力資源開發規劃、政策,推進人才強旗戰略的實施,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擬訂統籌全旗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落實全旗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類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落實全旗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旗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全旗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完善應對預案,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政策。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研究落實全旗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定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旗(回旗)工作或定居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轉業軍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的辦法,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負責全旗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旗政府獎勵制度。
(九)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貫徹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等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處理勞動爭議和勞動仲裁案件,依法查處重大案件;負責政策性安置工作。
(十一)配合旗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等相關部門擬訂全旗職業病防治地方性規章和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職業衛生標準;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鑑定勞動契約;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十二)落實國家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負責全旗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管理來本旗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旗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研究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力市場的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辦法;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對農村剩餘勞動力、外埠勞動力和境外人員就業進行巨觀調控,辦理有關手續。
(十四)按照國家關於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組織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實施辦法;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術鑑定辦法;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措施。
(十五)貫徹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辦法。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的有關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政策法規。
(十七)執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給付條件、標準和管理辦法。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辦法。
(十九)貫徹執行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二十)承擔全旗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旗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
(二十一)承擔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牽頭組織實施;負責機關文秘、會議組織、文稿起草、文電處理、信息宣傳、人事、機構編制、安全保密、應急管理、後勤保障、規章制度建設、檔案、綜治治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檢查指導全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穩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地方性規章草案;指導監督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信息、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綜合管理局宣傳和入口網站。
(二)人事綜合管理股
負責綜合管理全旗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交流與迴避、輪崗及競爭上崗、職位聘任、培訓、紀律、獎懲、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制度;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提出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的意見;負責協調審核旗政府各部門的表彰獎勵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職位設定和人員職務任免審批備案工作;負責全旗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畫;制定全旗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中人員定崗、分流的政策規定,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擬訂全旗軍官轉業安置、培訓政策規定和安置計畫,指導全旗軍轉幹部安置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擬定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全旗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人員招聘、調任(配)、培訓、考核任免、辭職辭退等人事管理事宜;負責全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契約的鑑證工作,監督契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等工作;負責接收、徵集、整理、立卷、編目和統計管理許可權內工作人員的人事檔案,並負責檔案材料的鑑定、保管、查閱、傳遞、檢查和核對等工作。
(三)專技股
負責全旗人才資源開發的調研、分析、預測和規劃工作;擬訂各類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承擔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牽頭擬訂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定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年度計畫;統籌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擬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依法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
擬訂全旗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職稱改革工作;負責初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審工作,負責組織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核准上報工作和職務聘任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內蒙古傑出人才、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自治區深入生產一線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呼倫貝爾市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全旗各類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人才工作先進單位、優秀專業技術人才、農村實用人才表彰工作;負責全旗專業技術人才享受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相關待遇的審批工作;負責博士後的管理工作;擬訂旗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有關部門(單位)聘請外國專家的資格審批和來旗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全旗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管理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申報。
(四)工資與離退休管理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地區津貼和崗位津貼發放辦法;負責全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調研、提高類別申報工作;負責編制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總量計畫;負責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編制旗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畫;負責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審核工作;負責新錄用人員的工資定級待遇審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和工齡計算工作;負責全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退職審批工作,負責全旗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及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撫恤、遺屬生活補助、採暖等福利審核工作;擬定全旗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勞動與仲裁辦公室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法規和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辦法,提出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和正常增長機制意見;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旗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牽頭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擬訂全旗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擬訂全旗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的政策;牽頭組織研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組織協調農民工就業後的社會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事宜,開展農民工社會權益保障等問題的研究。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全旗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和核發工作;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措施;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辦法並組織實施。
負責建立和規範勞動契約管理制度;根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辦理和受理駐旗內中、區、市直單位和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和企業職工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工作;制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旗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六)社會保險股
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政策、規劃和標準;執行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醫療保險費率、生育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農村養老保險費率、失業保險費率等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擬訂全旗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執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審批旗屬企業職工退休和全旗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組織擬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核認定及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執行城鎮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執行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擬訂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
負責起草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和審計監督管理辦法;組織編制社會保障基金(資金)預決算,依法審計監督基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管理和指導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工作;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信息和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人員編制
核定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17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1正4副,副科級領導職數中含紀檢組長1名)。
另核定工勤事業編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