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自貢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由自貢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正文,

導語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自貢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已經2000年2月16日自貢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正文

第一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以及國家財政部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貢市行政區域內,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具有一定勞動能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籍在本市城鎮的殘疾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接受就業服務。
第四條提倡殘疾人多渠道就業,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社會各方面應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就業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殘疾人聯合會負責。
計畫、經濟、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勞動、公安、交通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按各自職責協縣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做好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殘疾人勞動資源和社會用工調查、勞動能力評估、求職登記、就業諮詢、職業培訓、職業餘紹、收取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工作。
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實際在崗職工總人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安置1名盲人就業按安置2名殘疾人計算。
單位因工傷殘、職業病致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可計入安置比例。
第八條各單位應於每年一季度前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如實填報由省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就業情況統計表。
第九條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各單位上年度勞動工資統計年報數,確定各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並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條各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可以向社會招聘,也可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殘疾人中選聘。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興辦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該企業安置的殘疾人計算為興辦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人數。
第十一條殘疾人被錄用後,錄用單位應依照勞動、人事等方面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安排其從事與其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工作,支付合理勞動報酬,不得虐待和歧視殘疾人。
第十二條認定安置殘疾職工的標準: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複印件;
(二)正式錄用手續完備;
(三)享有與本單位非殘疾職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未達到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的單位,必須按年度交納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的就業比例安置殘疾人不到1名的單位,按比例差額繳納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標準為:
(單位在崗職工總人數×1.5%一已安置就業殘疾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四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
駐我市的中央、省屬、市屬單位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委託市殘疾人就業服務部承辦,區(縣)級以下所屬單位由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委託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承辦。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按前款規定的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確定市屬和市屬以上單位,以及區(縣)級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和期限,並由本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收取。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可以依法委託有關機關代征、代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代扣機關應將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解繳財政專戶儲存。
第十四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
駐我市的中央、省屬、市屬單位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委託市殘疾人就業服務部承辦,區(縣)級以下所屬單位由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委託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承辦。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按前款規定的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確定市屬和市屬以上單位,以及區(縣)級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和期限,並由本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收取。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可以依法委託有關機關代征、代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代扣機關應將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解繳財政專戶儲存。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國家劃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財政部的規定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包乾結餘或收支結餘中列支。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必須按期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存入財政專戶帳上。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確屬經費困難,或企業嚴重虧損的,可申請減、免、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緩申請按分級管理原則由市、區(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批。
第十七條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簽章印製的專用票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畫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每年必須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計畫報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報同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範圍: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四)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直接用於幫助殘疾人就業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條不按本辦法安置殘疾人就業,又未經批准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滯納金。屬財政撥款的單位和財政有專戶儲存的單位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從該單位年度經費中扣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及滯納金。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按法定程式委託有關部門、單位追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及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貪污、私分、挪用、侵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