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在2007.03.13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3.13
  • 實施時間:2007.04.01
經市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瀋陽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令[2005]50號)第七條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修改為:凡安置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本決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