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第八條的決定在2004.06.26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第八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6.26
- 實施時間:2004.07.01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第八條的決定》,業經市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第八條的決定瀋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瀋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條關於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修改為:
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的企業,按照本單位上月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口徑計算)的20%,從業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的8%,按月向所在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之和大於單位工資總額的,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