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肥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泰辦發〔2010〕11號)和中共肥城市委、肥城市人民政府《關於肥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肥發〔2010〕15號),設立肥城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肥城市環境保護局
  • 城市:肥城市
  • 行業:環境
  • 檔案:泰辦發〔2010〕11號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審查有關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三)承接由省環境保護廳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四)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肥城市環境保護局 地址:龍山路110號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泰安市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省和泰安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轄區內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各街道、鎮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環保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家、省和泰安市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省和泰安市的規定審核、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
(六)負責環境污染物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省和泰安市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細則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牽頭抓好秸稈禁燒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擬訂輻射安全規劃、計畫;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擬訂和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城市和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十)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誌認證和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推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督促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實施監督。
(十一)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市環保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人秘科(掛財務科牌子)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秘、檔案、戶籍管理、保密、保衛、基建、接待、督辦及車輛管理、綜合性會議保障、行政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管理全市環境信息網路;負責起草局工作計畫、總結,督查、督辦各項任務的落實和完成;負責組織編報和執行局年度財務預決算;負責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自身能力建設的投資計畫並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環保資金申請和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全市排污費的解繳工作。
(二)環境管理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開發建設環境管理政策、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細則;組織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對本級管理項目提出批覆意見,對市級以上管理項目提出審查意見;組織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參與建設項目總體驗收;承擔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肥城生態市建設總體規劃》,負責生態市建設工作目標責任書工作,承擔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組織指導城鎮、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秸稈禁燒、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生態縣、生態鄉鎮、生態村創建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指導濕地環境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承辦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規劃實施並進行監督;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負責督促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實施監督;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負責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工作;組織實施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目標責任制工作;負責重點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申報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的審查工作,參與環保資金安排;承擔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編制、修訂全市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參與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三)信訪科
負責全市環境信訪問題的受理、審查和調查處理工作;承辦國家、省和泰安市環保部門和上級行政部門轉辦、交辦、督辦的環境信訪事項,向有關責任單位轉辦、交辦、督辦各類環境信訪事項;負責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並依法做好污染事故的賠償和調解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適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轄區內環境重點、熱點問題進行調研和視察;負責做好“12369”環保熱線的受理諮詢服務工作,並按照承諾及時處理;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四)法制宣傳科
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調查環境違法案件,提出行政處罰意見,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組織實施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負責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環境違法案件;負責實施環境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向司法機關移交環境刑事案件;組織實施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環境信息工作;負責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的創建活動;負責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

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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