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我市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擬定和監督實施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
2、
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
4、
指導和協調解決各縣區、各部門以及跨縣區、跨流域的環境問題;調查處理較大影響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蘇魯邊界和市內地區間的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排污費徵收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5、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城市和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
6、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及省的規定審核、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7、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8、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9、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我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10、負責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市內放射性設施環境安全實行監督管理;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11、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按照中央、省和市有關規定,協助管理縣級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
12、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主持局全面工作。
馮凡華 黨組副書記、省沂沭河流域環境管理處處長
主持省沂沭河流域環境管理處工作,分管人事科工作,分管執法工作,聯繫蘭山環保分局。
於長江 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公室、環境影響評價科、產業開發服務中心(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工作,分管市政務大廳環保視窗工作,聯繫羅莊環保分局。
王樂玉 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態科工作,分管機動車排氣監控工作,聯繫河東環保分局。
胡建偉 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規劃財務科、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科工作,分管企業改革工作,聯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保分局。
徐 光 黨組成員、監察支隊長
支隊長 黨組成員 主持市環境監察支隊工作,聯繫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分局。
劉兆燕 黨組成員、工會主任
主持工會工作,分管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危險廢物管理工作,聯繫臨港經濟開發區環保分局。
焦國松 調研員
分管節能環保產業推進、危險廢物處理中心建設工作,協助於長江分管環境影響評價科工作。
馮國鳴 調研員
分管對外聯絡和創建工作,協助馮凡華分管水污染防治工作。
徐敬清 調研員
分管市環境監測站、市環境應急管理中心工作。
王建慧 副調研員
分管政策法規科工作。
孫百亮 省沂沭河流域環境管理處副處長
分管省沂沭河流域環境管理處分工工作。
公維忠 省沂沭河流域環境管理處副處長
分管省沂沭河流域環境管理處分工工作。
劉登雲 副調研員
分管省沂沭河流域環境管理處分工工作。
張雪原 支隊黨支部書記
主持市環境監察支隊黨務工作,協助胡建偉分管辦公室工作。
劉忠林 市環境監測站站長
主持市環境監測站工作。
石 堅 市環境監測站黨支部書記
主持市環境監測站黨務工作,協助馮凡華分管人事工作,協助王樂玉分管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協助胡建偉分管企業改革工作。
李立新 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公室主任
主持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公室工作。
周鳳菊 市環境應急管理中心主任
主持市環境應急管理中心工作。
機構設定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組織實施內部管理制度;承辦文秘、檔案、保密、督辦、環境信息及會議組織安排;負責信訪登記督辦工作;負責車輛管理、接待、保衛等行政後勤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跨市地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聯絡等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國際環境獎推選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擬定機構設定方案,核定人員編制,辦理局中層以上幹部的任免備案手續;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的調入、調出、辭職、辭退,大中專畢業生接收和軍轉幹部安置,辦理到齡人員的退休審批手續;負責組織局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等工作;組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崗位職責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保系統幹部職工的培訓,建立幹部培訓檔案;組織開展全市環保系統內的表彰獎勵工作;承辦縣級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的協管工作;負責局計畫生育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規劃與財務科 擬訂市環境保護規劃、計畫;負責全市排污費的核算管理;管理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和污染治理專項資金;參與編制市可持續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局機關、分局、監測站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協調全市環保系統排污收費的財務檢查、審計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污染控制科 研究制定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污染防治計畫;編制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污染控制工作;負責轄區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許可證、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配合有關部門實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後工藝和設備;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配合市創模辦參與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工作;負責限制類進口廢物初審、煤炭經營資格環保審查、環境保護綜合利用證明、環境保護達標排放證明、危險廢物經營、轉移許可;組織推行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工作,配合市經濟綜合部門推行清潔生產;負責環保目標責任制的分解、檢查、驗收評比工作;參與編制環保治理補助資金的使用計畫並會同規劃財務科做好環保補助項目的審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督管理科 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與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產業協會和技術示範工程;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行業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規和規章;承擔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國際與交流;組織環境保護利用外資項目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法制宣傳科 擬訂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規範性檔案;開展環境保護普法工作;承擔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計畫調查研究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全市環保依法行政業務指導,組織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擬訂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負責環境保護宣傳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自然生態保護科 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自然生態保護政策、規章、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提出建設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審批建議,承辦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審核、申報工作; 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參與生態農業建設的有關工作,指導、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監督、指導畜禽養殖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全市生態市建設,負責組織生態縣區創建工作指導全市循環經濟試點建設工作;監督、指導小城鎮建設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環境優美鄉鎮創建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中有關生態內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會簽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山東省沂沭河流域環境管理處(下設綜合科和水環境協調管理科)負責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綜合組織和協調;承擔省沂沭河流域環境管理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組織實施《沂沭河流域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流域污染治理規劃;確定河流控制斷面和總量控制指標;提請省政府下達流域內企業限期治理計畫;組織協調跨區域流域邊界污染糾紛;辦理與跨區域流域環境糾紛有關的建議、提案、議案。
綜合科 監督《沂沭河流域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實施;制定流域污染治理規劃,確定河流控制斷面和總量控制指標;提請省政府下達流域內企業限期治理名單計畫;綜合協調業務聯繫工作及流域管理處的後勤服務工作。
水環境協調管理科 負責和協調流域河流斷面的污染管理、流域總量控制和水環境容量負荷分配;參與協調廢水污染源治理計畫和新建項目管理;處理協調跨區域、流域污染糾紛;承辦人大、政協流域水環境方面的建議、議案和提案。
環境監察支隊 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依據市環保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負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和縣區排污費徵收稽查工作;負責排污費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統計和環境監察報告工作;負責自然生態保護、農業生態和建設項目的環境監察,參與處理對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負責12369環保舉報熱線、行風熱線、人民來信來訪等環保案件的查處;承擔主管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環境監測站 負責本轄區內的環境監測工作,下達各項環境監測任務;制定環境監測工作及監測站建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監督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