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介紹
根據《中共汕頭市委、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汕發〔2009〕14號),設立汕頭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是汕頭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環境標誌認證、草擬行業標準、行規行約制定、行業評比、業務諮詢、等級評定、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評審等工作交給有關社會組織。
(三)增加的職責
1、許可權內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
2、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
3、負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四)加強的職責
1、統籌協調環境政策、環境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
2、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
3、指導、協調、監督生態、飲用水源與農統籌協調環境政策、環境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解決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協調解決跨區、縣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
(三)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各區(縣)和有關行業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牽頭組織政府任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對企業(個人)環保守法的考評。
(四)負責全市污染減排計畫的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年度污染減排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污染減排工作的日常協調、監督、審核和考核工作。
(五)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六)監督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管理制度;按許可權審批、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許可權依法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危險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放射性廢物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參與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生態示範區(村、鎮、場)建設和綠色社區(學校)建設。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推廣技術示範工程;負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我市環保產業發展;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9個科(室):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局屬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規劃環評科
組織編制市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規劃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自然保護區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按許可權負責除核與輻射項目外的建設項目環評檔案審批和試生產環境保護審批工作;負責環評機構資質管理工作;組織申請上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總量減排科
組織制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年度污染減排的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的日常協調、監督、審核和考核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負責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組織環境統計;負責政府任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污染控制科
組織實施污染物達標排放、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嚴控廢物、進口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環境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煙塵控制區及噪聲達標區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市級環境保護資金並負責相應項目的監督;組織實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許可權組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生態環境科
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農村生態和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示範區(村、鎮、場)建設;組織環保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環保科技成果;負責環境質量公報的編報;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輻射環境管理科(機動車污染管理科)
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按許可權負責拌有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檔案的審批工作;按許可權負責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審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轉讓、轉移的初審和備案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理;參與反生化、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組織實施機動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負責對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的初審工作;承辦機動車環保標誌的發放工作;負責機動車排氣年度檢測的監督工作;協調發展清潔能源汽車工作。
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府規範性檔案,對部門環保規範性檔案進行法律審查;負責管理環保行政處罰工作及行政案件的審議,並組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指導環保依法行政工作並組織監督檢查;組織答覆人大、政協定案、提案和建議;組織企業(個人)環保守法核查。
人事科
(與機關黨委辦公室、監察室合署辦公)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本市環保系統機構建設、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監察、紀檢、黨群工作。
環境監察分局
(市環境保護舉報投訴中心)
指導、監督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和排污收費工作;依法對全市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負責中心城區建築施工的環境管理和市管污染源的日常監督檢查;負責全市重大或跨區、縣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受理環境信訪和管理12369環保熱線,承辦市管污染源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按照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的要求,組織突發事件的現場調查處置工作;負責市管污染源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組織污染源線上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派出機構
(一)市環境保護局金平分局
(二)市環境保護局龍湖分局
(三)市環境保護局濠江分局
各分局的主要職責:負責區管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和竣工驗收;擬訂並組織實施轄區內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專項規劃;參與擬訂轄區國土整治規劃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自然保護區規劃;組織實施轄區水體、大氣、土壤、噪聲、輻射、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的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協調轄區飲用水源、自然生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轄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指導生態示範區、綠色社區(學校)建設;負責轄區政府任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環境統計;負責轄區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區管污染源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工作;依法對轄區內區管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負責轄區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受理和承辦區管污染源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轄區環境突發事件的現場調查處置工作;負責轄區線上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完成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科長(主任)8名,副科長(副主任)6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汕頭市環境保護舉報投訴中心)行政執法專項編制30名。其中局長1名(可由副處級幹部擔任),副局長3名(可由正科級幹部擔任)。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其他事項
飲用水源保護的職責分工
市環境保護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的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保護規劃、具體措施和飲用水源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市環境保護局和市水務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飲用水源保護的有關情況。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日常的監督巡查、水質監測,定期發布飲用水源水質狀況公報,並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各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對飲用水源進行監督管理。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
市環境保護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中屬於道路行駛和民眾舉報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由市公安局會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處理;屬於營運車輛或用車大戶集中停放地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由市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醫療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職責分工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衛生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內部收集、運送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職責分工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工業生產、建築施工、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設備、設施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進行查處;市公安局負責對工程爆破、機動車輛、社會生活(環保部門負責的除外)的環境噪聲污染進行查處。
直屬單位
汕頭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
(市環境保護舉報投訴中心)
(一)指導、協調、監督、稽查全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和排污收費工作;
(二)依法對轄區內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三)負責中心城區建築施工的環境管理和市管污染源的日常監督檢查;
(四)負責全市重大或跨區、縣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受理環境信訪和管理12369環保熱線,承辦市管許可權內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按照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的要求,組織突發事件的現場調查處置工作;
(六)負責市管許可權內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七)負責污染源線上監控系統組織建設和管理;
(八)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汕頭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汕頭市環境信息中心)
一、對全市環境信息資源實施具體管理;
二、承擔構建市環保電子政務平台的有關工作,為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和公眾提供環境信息和數據;
三、負責全市環保宣傳報導、環保宣傳教育資料的編寫和環保宣教檔案的管理工作;
四、具體承擔指派的各類環境教育工作;
五、承辦環境保護的社會表彰及創建和評審綠色社區、綠色學校(幼稚園)的有關工作,對綠色學校和綠色社區實施日常管理。
汕頭市環境保護監測站
一、負責市區氣、水、聲等環境要素常規監測和按“全海網”規定對汕頭轄區入海河口的水質進行監測。 收集、儲存和整理環境監測數據及其它環境資料,全面分析、掌握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落實環境監測報告制度。
二、參加制訂並負責實施污染源監測計畫,及時完成局下達和其他部門委託的監視性監測,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建立污染源排污動態檔案。
三、承擔環境調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環境現狀監測,完成有關單位委託的監測服務和監測驗證課題。
四、負責限期治理項目、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的監測工作。
五、承擔重點污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估,環保產品、環境標誌、進出口商品中有關環境標準的監測、驗證。
六、參與污染事故的調查監測,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
七、負責本市環境監測網的組織、協調和技術考核工作,組織環境監測技術交流,指導、協助基層監測站的建設。
汕頭市環境保護研究所
一、 承擔建設項目環境調查與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二、 開展為環境管理和地方經濟發展服務的課題研究。
三、承擔進口廢物環境風險評價工作。
四、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
五、開展環境保護諮詢服務。
汕頭市城市污水處理管理中心
一、負責中心城區城市污水處理項目市場化運營的服務和管理;
二、組織實施污水處理項目的建設;
三、污水處理費的徵收返撥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