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城市管理局

為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體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經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基礎上,組建肥城市城市管理局,同時加掛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肥城市城市管理局
  • 地點:肥城
  • 屬性行政審批事項
  • 對應:職責交由市城市管理局承擔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行使戶外廣告審批職責。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交由市城市管理局承擔。
肥城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泰西大街8號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泰安市有關城市管理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城市環境衛生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擬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城市環境衛生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牽頭組織實施城市容貌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區道路保潔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保潔應急事件處理;負責城區生活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處理;牽頭組織城區運輸散體物料交通工具容貌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規範建築垃圾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擬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築垃圾源頭、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和車輛實施管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環衛專項資金的計畫、監督、使用和管理;負責環衛任務量的核定,維修養護管理經費的定額使用和管理;負責環衛作業隊伍的資質審查;協調、組織、監督環衛作業任務的招標、管理、檢查和考核。
(六)提出設定生活垃圾處理場所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進行規劃、設計,組織實施建設、拆遷並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對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管理檢查。
(七)負責城區戶外廣告的審批管理工作,組織現場勘驗,對設定建設過程實施監督。
(八)負責城市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市容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划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交通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等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等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區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對未領取準養證私自養犬,仿造、冒用準養證、免疫證和犬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應當實行而未拴養圈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向建制鎮延伸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檢查、監督,糾正、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處罰不當和不作為;協調指導各鎮(街道)的鎮街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十二)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人秘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後勤、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宣傳教育科
負責對內對外宣傳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各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調研工作。
(三)法制督查科(掛投訴中心牌子)
負責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做好制度落實情況、工作人員履職情況和重大決議落實情況的督辦、檢查和考核;負責各類信訪案件的辦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法規業務培訓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負責有關執法業務資格證件的資格審查、匯總上報等工作;負責對鎮街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核工作;負責案件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有關工作。
(四)裝備科
擬訂裝備建設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和裝備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執法隊伍服裝、標識及專用裝備的配置、保養和更新等管理工作;負責車輛維修、保養、保險、燃油使用等工作。
(五)財務科
負責編制財務收支計畫,組織財務預算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控制;負責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處罰等款項的收繳入庫和統計工作。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局機關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5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其他事項

1、將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由隸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調整為隸屬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原機構規格、人員編制、經費形式、職責任務等不變。
2、市城市管理局下設三個直屬大隊:市城市管理局直屬執法一大隊、市城市管理局直屬執法二大隊和市城市管理局高新區執法大隊,均為副科級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財政撥款,分別核定編制25名。各配備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主要職責是:負責在所轄範圍內依法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區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交通管理、養犬管理等八個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
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內設的直屬執法一大隊、直屬執法二大隊、規劃執法大隊和高新區執法大隊相應撤銷。
3、設立市城市管理局綜合業務服務中心,為股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5名,配備主任1名。主要職責是:負責戶外廣告、渣土審批監督管理;協調做好城市規劃、市政設施、城市綠化、城市環保、工商註冊登記、養犬管理等六個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區臨時占道的審批和管理;負責“數位化”城市指揮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4、建立公安協同保障機制。為保障城市管理執法的順利開展,市公安局特警大隊下設城市管理警察中隊,人員配備不少於7人,靠駐市城市管理局,專門處理妨礙、阻撓城管執法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依法查處、打擊“野廣告”。
5、違規、違法建設項目和建築物查處的職責分工。凡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由市規劃局審批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由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市規劃局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違規、違法建設項目和建築物,由市城市管理局進行查處;凡未經市規劃局審查報批的建設項目和建築物,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市規劃局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對違規、違法情況進行查處。
6、城區戶外廣告管理的職責分工。市城市管理局牽頭負責戶外廣告的審批管理,市規劃局具體負責戶外廣告設定方案的審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體負責廣告內容的審定。
7、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綠化和市政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對未經審批的道路占壓、挖掘、綠地占用和樹木伐移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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