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寧市環境保護局
- 地點:普寧市
- 類型: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內設機構職責,人事秘書股,規劃財務股,污染控制與生態保護股,監督管理股,環境監察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我市環境保護規章和標準;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處理民眾有關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三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指導協調各鄉鎮場街道和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組織檢查、指導、協調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組織監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污染限期治理、排污申報登記及排污許可證等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實施;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五組織、檢查、指導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
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制訂生態保護規劃,協調並監督檢查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農業等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管理環境保護科研成果;組織環境保護資質認可的有關工作;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誌認證的基礎工作,對環境工程和設備產品實行環境標準和質量監督;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信息網;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九組織、指導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項目利用外資工作。
十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管理直屬單位,指導鄉鎮場街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工作和各行業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承辦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政府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人事秘書股
規劃財務股
污染控制與生態保護股
監督管理股
環境監理所
環境監測站
環境科學研究所
內設機構職責
人事秘書股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的文電、秘書、保衛、保密、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等行政事務性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會務和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等工作;指導環境保護隊伍建設,規劃與組織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國家、省、揭陽市環保先進的推薦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監察、紀檢、黨群、審計工作;組織草擬環保規章和綜合性、規範性檔案;對重要檔案進行審核;組織、指導、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辦理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規劃財務股
組織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計畫、國土整治規劃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評檔案審批、“三同時”、竣工驗收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統計、污染源普查和信息管理;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和任務,負責環保責任考核工作;檢查、指導、協調鄉鎮場街道和有關部門的環保責任目標和任務;協調指導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狀況公報編制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報及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有關資金;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污染控制與生態保護股
組織實施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進口登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等環境管理制度;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許可證的有關工作。綜合管理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自然保護區規劃,對新建市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評審,並向市政府提出審批建議;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指導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區創建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監督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監督管理股
監督管理輻射環境及核技術套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涉源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審批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轉讓、轉移的審批和備案工作;承擔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監管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反輻射恐怖攻擊。承擔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市核應急預案;審查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方案並督促檢查落實;審核設立和取消限制發展區的申請,並檢查實施;參與反核恐怖攻擊。承擔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信息網。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環境監察股
加掛“普寧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牌子
依法對轄區內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負責全市環境污染事故、糾紛以及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承擔總量減排的調度、督查、督辦、核查及考核工作;負責對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治理任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負責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的徵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