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籍管理暫行規定

《考籍管理暫行規定》是由教育廳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考籍管理暫行規定
  • 目的: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 效果:規範普通高中辦學行為
  • 依據:教育廳有關規定
簡介,入學 學籍,轉學、借讀,退學 休學 復學,成績 管理,畢業 結業,附則,

簡介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辦學行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根據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普通高中學籍、考籍管理暫行規定。

入學 學籍

1、按照市教育局審批並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的普通高中規模軌制和市教育局制定的當年招生計畫和招生辦法所錄取的高中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報名註冊。不按期到校報名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2、新生入學後,學校按照審定的規模軌制填寫《普通高中高一新生編班花名冊》,由縣(市、區)教育局審查後將各校編班花名冊統一上交市教育局審核備案。市教育局為每個學生進行數碼照相後,統一發放由市教育局印製的《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和《臨汾市普通高中畢業考試准考證》,取得錄取學校的正式學籍和考籍。《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原省首批重點中學加蓋市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其它普通高中加蓋所在縣(市、區)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准考證加蓋市普通高中畢業考試辦公室章有效。
經市教育局備案的高一新生按每班50人編班,包括轉學生、復學生、借讀生在內畢業時每班最多不得超過55人。
3、新生取得正式學籍、考籍後,必須遵守學校學籍、考籍管理的各項規定。

轉學、借讀

4、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搬遷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就讀的,須由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同意後,憑轉學申請及證明材料到市教育局領取《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證》。轉學證書由轉入、轉出學校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到縣(市、區)教育局審核登記,報市教育局審批後方可轉學。
學生因父母雙方常年從事流動性工作,在邊遠地區工作,出國工作,或常年外出做工、經商等正當原因暫居非戶口所在地,可在非戶口所在地借讀,但必須向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到市教育局領取《普通高中學生借讀審批表》,審批表由學校負責填寫,表上必須註明借讀期限,原學校、借讀學校和當地教育部門分別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市教育局審批後方可借讀。
5、辦理轉學手續,原學校應提供有關學生檔案材料。辦理借讀手續,原學校應明確簽署保留學籍的意見。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超過借讀期限的,如有特殊情況,可向原學校和借讀學校提出申請,報市教育局批准可適當延長。借讀學生畢業考試報名由學籍所在學校負責填報,借讀學生必須回學籍所在學校參加高中畢業考試。
學校與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學生轉學或借讀。
6、各縣(市、區)教育局、各普通高中學校在辦理轉學、借讀時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⑴非首批重點中學的學生不得轉入首批重點中學就讀,非重點中學的學生不得轉入重點中學就讀。若轉入學校所在縣(市、區)僅一所中學,可不受重點、非重點限制。職業高中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就讀。
⑵班容量三年內嚴格控制在55人以內,轉學生、借讀生、復學生均占班容量數額。
⑶不得突破省、市審定的規模軌制。
⑷原准考證編號必須是原校在籍學生編號,否則不予另編新號。
⑸畢業年級一般不予辦理轉學、借讀手續。
⑹本縣(市、區)範圍內不允許轉學。
⑺辦理轉學、借讀手續時間為每學期開學之前和之後15天內。

退學 休學 復學

7、普通高中學生學習期間一般不批准退學。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學的,須由學生本人申請(因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學習能力的需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批准,逐級上報市教育局審核備案,註銷學籍(考籍)號。
8、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學校書面通知學生家長,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⑴一學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確有困難的;
⑵一學期曠課時間累計超過五周的。
9、普通高中學生學習期間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注意見,校長批准,並由學校負責填寫《普通高中休(復)學審批表》,交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教育局審批、備案後方可休學。
學生休學期間可保留學籍,時間以一學年為限。到期仍不能復學的應提前兩周申請延期,否則按自動退學處理。連續休學累計不得超過三個學期。
學生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時,應勸其休學。
10、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時,應向原學校申請,填寫《普通高中休(復)學審批表》,持休學手續原件,到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教育局審批。經批准後休學時間在一學期以內的原則上隨原班就讀;超過一學期的由學校安排跟隨下一年級就讀。

成績 管理

11、學生在校期間,必須進行成績考核。考核包括思想品德鑑定、社會實踐活動考核、學科成績考核、實驗科目考查等。
⑴思想品德鑑定以《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規定為依據,採取學生集體評議,班主任簽署意見,學校全面衡量,實事求是地對學生進行鑑定,寫出政治覺悟、道德品質、行為習慣等方面的操行評語;並以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評出操行等級。
⑵學科成績考試根據臨教基[2002]35號《關於在全市實行普通高中畢業統一考試的通知》精神,每年進行有關科目的全市統一畢業考試。各考試科目成績採用百分制記分,各科考試後,向學生公布原始成績及等第。考試等第分A、B、C、D四等,其中D等為不及格。當年進行的統考科目,學校不再舉行期末考試,當年非統考科目考試由學校組織,考試成績只作為教學參考,不以畢業成績對待。
高中畢業考試成績由市教育局統一管理,考試科目成績由市教育局建立檔案,作為了解教學信息,辦理普通高中畢業證的重要依據。
⑶實驗考查科目(包括選修課、勞動技術和社會實踐課等)由縣(市、區)教育局組織考查,市教育局隨機抽查,成績分為A、B、C、D四個等第,D等為不合格。

畢業 結業

12、取得正式學籍和考籍的高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成績(含實驗考查成績)全部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全省統一格式、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的《山西省普通高中畢業證》。
13、高中學生修業期滿,所有統考科目、考查科目中有一科不合格者,不得畢業,發給《山西省普通高中結業證》。
14、頒發畢業證的程式如下:
每年五月,縣(市、區)教育局根據高中畢業考試合格人數統一到市教育局領取畢業證。畢業證書經學校填寫內容、貼上照片,加蓋公章和校長印章後,集中交縣(市、區)教育局核對無誤後,列印畢業證編號,以縣(市、區)為單位,按領取的畢業證數統一到市教育局審核驗印,加蓋臨汾市教育局學籍專用章,原省首批重點高中畢業證還需加蓋市教育局鋼印,其它高中學校畢業證由所在縣(市、區)教育局加蓋鋼印。未經市教育局審核驗印的畢業證無效。
15、嚴禁塗改、轉讓、偽造普通高中畢業證和普通高中畢業考試合格證。
16、學生畢業後所發證書由學生本人保存,丟失一律不予補發。

附則

17、普通高中應建立健全學籍、考籍管理檔案,並選派責任心強、工作認真的同志專人負責,配備必要設備,嚴格交接手續。
18、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市教育局備案。普通高中學籍、考籍由各縣(市、區)基教股歸口管理。
19、現行學籍、考籍管理規定與本規定如有出入,以本規定為準。
20、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執行。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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