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

《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是為了適應新時期總任務的要求,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又紅又專的中等專業人才,對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暫作的規定,由教育部於1979年06月28日發布, 發文字號:[79]教專字00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文單位:教育部
  • 發文字號:[79]教專字004號
  • 發布日期:1979-6-28
  • 實施日期:1979年06月28日
發文信息,正文,

發文信息

發文單位:教育部
文 號:[79]教專字004號
發布日期:1979-6-28
執行日期:1979-6-28

正文

為了適應新時期總任務的要求,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又紅又專的中等專業人才,對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暫作如下規定:
一、入學和註冊
(一)中等專業學校新生,均應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錄取。凡經學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單位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但不得超過開學後兩周。無故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二)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經政治文化健康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的,或民眾揭發是徇私舞弊、“走後門”上學的,經調查屬實,報請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批准,取消其學籍,退回原單位、原地區。
在新生健康複查中,如有的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在短期內可以治癒的,由學校批准,可回家或原單位療養辣煮腿笑,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療養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原為職工的按原單位職工有關規定執行)。下學年開學前經縣以上醫院和學校健康複查確已痊癒的,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如仍不合格,即取灑詢連消入學資格。
(三)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嘗奔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手續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
二、成績考核
(一)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必須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積極鍛鍊身體,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走又紅又專的道路,成為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勞動者。
(二)中等專業學校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業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要按照教學計畫的規定,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 操行方面,要對學生的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和勞動中的表現進行考察評定。
(三)對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主要採取考試考查的辦法。進行考試、考查的目的是:了解學生學習和運用所學知識的情況,督促學生複習功課謎舉凶,鞏固所學的知識,便於研究和改進教學工作。
根據考試、考查結果評定學業成績,作為學生升留級的依據。
(四)每學期和學年考試和考查的課程門數,按教學計畫的規定執行。考試題目和考試方法應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由任課教師或同科教師研究擬訂,並由專業科主任(教研組長)或教務科長審批。
(五)學生的考試、考查成績可採用百分制,或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評定櫃體和,考查成績也可按及格、不及格評定。學生的考試、考查成績列入檔案
(六)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經教務處(科)批准,對無故不參加考試或考試作弊的學生,除本門課程的成績按不及格論處外,並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七〕學生自學某門課程,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已達到教學計畫要求的,可免修該門課程。
(八)評定考試課程的成績,應以期末考試的成績為主,適當結合平時成績;考查課程的成績,應根據學生平時完成實習、實驗、作業的情況以及課堂提問和平時測驗的結果評定,不得在期末進行集中測驗。
平時測驗應由學校加以控制,通盤安排,次數不宜過多,以免增加學生妹剃懂的負擔,影響學習的正常進行。
(九)凡考試、考查不及格或因請假缺考而需要補考的學生,均應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內補考。因不及格而補考的,其補考的成績要註明“補考”字樣。
(十)體育課進行考查,主要是了解學生掌握科學的鍛鍊身體的方法,督促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鍊,增強學生體質。考查要從學生的身體條件和體育基礎等實際情況出發。對不同體質的學生應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學生,經醫生證明和教務處(科)批准,可減少考查項目,或免考。
(十一)實習(教學實習、生產實習)和結合專業的生產勞動應進行考查,由指導教師根據學生在實習和生產勞動中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以及實習單位指導人員的意見評定成績。
(十二)學生操行評定一學期或一學年進行一次,由班主任徵求有關教師的意見,寫出評語,不評等級。畢業時進行全面鑑定,操行評定和畢業鑑定的目的,是肯定成績,指出缺點,明確努力方向,鼓勵學生走又紅又專的道路。
三、升留級及畢業
(一)每學年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經過考試、考查,成績及辨陵夜企格者,準予升級;成績不及格的,經過補考後,考試科目累計仍有兩門不及格,或考試和考查科目累計有三門不及格者,予以留級
(二)凡學期、學年連續進行教學的課程,如學期考核不及格,學年考核仍不及格者,作兩門不及格處理。
(三)凡須留級的學生,若本專業無後繼班級,學校可根據學生情況,作出隨班學習、或留級到其他專業學習的決定,學生不得自行挑選。
(四)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可申請參加高一級的學年考試,成績達到跳級水平的,允許跳級
(五)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習畢業設計),考核及格的學生,準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不及格的可補考一次,補考及格的發給畢業證書;不及格的,發給修業證書,分配工作。參加工作後,可在一年內申請補考,及格者,補發畢業證書。
(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必須服從國家分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對於不服從分配的畢業生,要進行批評教育,經過教育仍不服從分配,逾期三個月不去報到的,應取消其畢業分配資格,學校不再分配工作。
四、紀律考勤
(一)學生要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革命紀律。
(二)學生要尊敬師長,尊重職工勞動,團結同學,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衛生。
(三)禁止學生抽菸、酗酒;教育學生在學習期間不談戀愛,不準結婚。結婚者,一律退學。
(四)學生上課、自習、實習,以及學工、學農、學軍,都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超過假期者,均以曠課論處。對曠課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一學期無故曠課累計超過二周者,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令其退學。
五、休學、復學和退學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經校長批准,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並發給休學證明:
1.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2.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論教學、實習和生產勞動時間),跟原班繼續學習確有困難者。
(二)學生休學,以一學年為期。休學以兩次為限(招收高中畢業生學習年限兩年者,休學以一次為限)。期滿仍不能復學堅持正常學習的,應作退學處理。
(三)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原來享受的人民助學金照常發給。但體育航海舞蹈戲曲雜技管樂等專業的一伙食補助部分停發。
(四)學生休學回家的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家庭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由學校酌情補助。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自理。
(五)學生休學期滿後,應於學年或學期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准後,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個年級學習。
(六)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學校複查,能堅持正常學習,才可復學。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經校長批准,可準予退學或令其退學,發給退學證明,將其情節通知有關單位和家長,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1.經醫療單位診斷,確實患有精神病、癲癇、癔病、麻瘋等疾病者;
2.學生自願要求退學勸說無效者;
3.連續留級二年以上的學生,確實不宜繼續學習者。
(八)退學學生,一般退回原單位、原地區。 因病退學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可以退回到父母或撫養人所在地。無正當理由退學的學生不能報考大學
六、轉學和轉專業
(一)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一般不得轉學。
對於個別具有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學生,應向學校申述理由,經學校審查,並徵得轉入學校同意後,由轉出和轉入學校分別報主管業務部門批准。轉到外地的學生,在戶口關係轉移手續辦好後,方得辦理轉學手續。
(二)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得轉換專業。
對於個別學生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醫療單位檢查證明, 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繼續學習的,允許其轉入其他專業學習。藝術體育類專業的學生,經過一定的考察,學校認為不宜在原專業學習的,可轉專業。
轉換專業,要儘可能在本校內作個別調整。如本校無適當專業,可準其轉學。
(三)畢業班學生一律不準轉學和轉專業。
七、獎勵和處分
(一)學校對德、智、體諸方面有優秀表現的學生,應予表揚和獎勵或授予“三好學生”的稱號。凡給予獎勵的學生,其有關資料應放入學生檔案
(二)對違反紀律和犯了錯誤的學生,應該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極少數確實犯有嚴重錯誤,或者犯有較大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受上述處分的學生,除開除學籍者外,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以撤銷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經教育不改的,應令其退學。凡給予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即將有關資料從學生檔案中撤出,存入學校文書檔案中。
(三)學校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報所在、市、自治區教育局高等教育局批准,並報主管業務部門備案。學校應在校內正式公布,並將其情節通知有關單位和家長
(四)凡勒令退學和開除的學生,應送回原單位、原地區。
(八)評定考試課程的成績,應以期末考試的成績為主,適當結合平時成績;考查課程的成績,應根據學生平時完成實習、實驗、作業的情況以及課堂提問和平時測驗的結果評定,不得在期末進行集中測驗。
平時測驗應由學校加以控制,通盤安排,次數不宜過多,以免增加學生的負擔,影響學習的正常進行。
(九)凡考試、考查不及格或因請假缺考而需要補考的學生,均應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內補考。因不及格而補考的,其補考的成績要註明“補考”字樣。
(十)體育課進行考查,主要是了解學生掌握科學的鍛鍊身體的方法,督促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鍊,增強學生體質。考查要從學生的身體條件和體育基礎等實際情況出發。對不同體質的學生應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學生,經醫生證明和教務處(科)批准,可減少考查項目,或免考。
(十一)實習(教學實習、生產實習)和結合專業的生產勞動應進行考查,由指導教師根據學生在實習和生產勞動中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以及實習單位指導人員的意見評定成績。
(十二)學生操行評定一學期或一學年進行一次,由班主任徵求有關教師的意見,寫出評語,不評等級。畢業時進行全面鑑定,操行評定和畢業鑑定的目的,是肯定成績,指出缺點,明確努力方向,鼓勵學生走又紅又專的道路。
三、升留級及畢業
(一)每學年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經過考試、考查,成績及格者,準予升級;成績不及格的,經過補考後,考試科目累計仍有兩門不及格,或考試和考查科目累計有三門不及格者,予以留級
(二)凡學期、學年連續進行教學的課程,如學期考核不及格,學年考核仍不及格者,作兩門不及格處理。
(三)凡須留級的學生,若本專業無後繼班級,學校可根據學生情況,作出隨班學習、或留級到其他專業學習的決定,學生不得自行挑選。
(四)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可申請參加高一級的學年考試,成績達到跳級水平的,允許跳級
(五)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習畢業設計),考核及格的學生,準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不及格的可補考一次,補考及格的發給畢業證書;不及格的,發給修業證書,分配工作。參加工作後,可在一年內申請補考,及格者,補發畢業證書。
(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必須服從國家分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對於不服從分配的畢業生,要進行批評教育,經過教育仍不服從分配,逾期三個月不去報到的,應取消其畢業分配資格,學校不再分配工作。
四、紀律考勤
(一)學生要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革命紀律。
(二)學生要尊敬師長,尊重職工勞動,團結同學,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衛生。
(三)禁止學生抽菸、酗酒;教育學生在學習期間不談戀愛,不準結婚。結婚者,一律退學。
(四)學生上課、自習、實習,以及學工、學農、學軍,都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超過假期者,均以曠課論處。對曠課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一學期無故曠課累計超過二周者,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令其退學。
五、休學、復學和退學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經校長批准,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並發給休學證明:
1.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2.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論教學、實習和生產勞動時間),跟原班繼續學習確有困難者。
(二)學生休學,以一學年為期。休學以兩次為限(招收高中畢業生學習年限兩年者,休學以一次為限)。期滿仍不能復學堅持正常學習的,應作退學處理。
(三)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原來享受的人民助學金照常發給。但體育航海舞蹈戲曲雜技管樂等專業的一伙食補助部分停發。
(四)學生休學回家的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家庭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由學校酌情補助。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自理。
(五)學生休學期滿後,應於學年或學期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准後,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個年級學習。
(六)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學校複查,能堅持正常學習,才可復學。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經校長批准,可準予退學或令其退學,發給退學證明,將其情節通知有關單位和家長,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1.經醫療單位診斷,確實患有精神病、癲癇、癔病、麻瘋等疾病者;
2.學生自願要求退學勸說無效者;
3.連續留級二年以上的學生,確實不宜繼續學習者。
(八)退學學生,一般退回原單位、原地區。 因病退學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可以退回到父母或撫養人所在地。無正當理由退學的學生不能報考大學
六、轉學和轉專業
(一)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一般不得轉學。
對於個別具有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學生,應向學校申述理由,經學校審查,並徵得轉入學校同意後,由轉出和轉入學校分別報主管業務部門批准。轉到外地的學生,在戶口關係轉移手續辦好後,方得辦理轉學手續。
(二)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得轉換專業。
對於個別學生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醫療單位檢查證明, 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繼續學習的,允許其轉入其他專業學習。藝術體育類專業的學生,經過一定的考察,學校認為不宜在原專業學習的,可轉專業。
轉換專業,要儘可能在本校內作個別調整。如本校無適當專業,可準其轉學。
(三)畢業班學生一律不準轉學和轉專業。
七、獎勵和處分
(一)學校對德、智、體諸方面有優秀表現的學生,應予表揚和獎勵或授予“三好學生”的稱號。凡給予獎勵的學生,其有關資料應放入學生檔案
(二)對違反紀律和犯了錯誤的學生,應該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極少數確實犯有嚴重錯誤,或者犯有較大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受上述處分的學生,除開除學籍者外,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以撤銷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經教育不改的,應令其退學。凡給予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即將有關資料從學生檔案中撤出,存入學校文書檔案中。
(三)學校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報所在、市、自治區教育局高等教育局批准,並報主管業務部門備案。學校應在校內正式公布,並將其情節通知有關單位和家長
(四)凡勒令退學和開除的學生,應送回原單位、原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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