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退費暫行規定

江西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退費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財務管理,規範中等專業學校收費行為,維護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普通中等專業教育事業健康、穩定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退費暫行規定
  • 地區:江西省
  • 內容: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退費
  • 定位:暫行規定
第一條 退費項目,第二條 退費範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一條 退費項目

退費項目包括學生因各種原因退學而應該按一定比例退給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條 退費範圍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退費。
(一)新生報到繳費至註冊前,因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無法繼續在校學習,學校作退學或取消學籍處理,所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全額退還。
(二)新生報到註冊後,經本人申請要求退學的,按以下標準退費:
新生報到繳費入學後一周內要求退學,按本校所收取本學年學費、住宿費標準的90% 退還。
新生報到繳費入學後一個月內要求退學,按本校所收取本學年學費、住宿費標準的80% 退還。
新生報到繳費入學後五個月內要求退學,按本校所收取本學年學費、住宿費標準的50% 退還。
新生已註冊並取得學籍,入學時間在五個月以上要求退學,所收取的本學年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三)新生註冊入學後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憑新兵入伍通告書和退學申請辦理退學手續,按報到繳費日起至提出退學申請之日止的實際時間(每學年學習時間按10 個月計算),扣除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退還剩餘部分。
(四)經學校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其繳納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新專業收費標準多退少補。
(五)學生申請轉學,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在上學期內辦理轉學,退還本學年學費、住宿費的50%;在下學期內辦理轉學,所收取本學年學費、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三條

學生因違紀受到開除學籍、勒令退學處分,以及觸犯刑律不能繼續在校學習,所收取本學年的學費、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所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直接抵交復學後的學費和住宿費;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經學校複查不合格給予退學處理的,應給予退費,標準參照本規定第二條執行。

第五條

本規定自二0 0 五年秋季招生起執行。

第六條

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專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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