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前言
發文單位:教育部 國家教育委員會
發布日期:1992-3-12
執行日期:1992-3-12
現將《職業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頒發施行。請你們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貫徹實施。施行中有何意見,請告我委職業技術教育司。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職業高級中學(以下簡稱“職業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職業高中學生應建立學生檔案。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職業高中和職業高中班。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職業高中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招生規定錄取新生,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
第五條 凡被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規定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複查。複查合格者,註冊後,取得學籍,不合格者,由學校依有關規定處理,並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要按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事先請假,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八條 學校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考評、考核,成績和評語記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德育考評的內容,包括學生的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組織紀律以及學習和勞動中的表現等。學校每學期均要對學生進行操行評定,畢業時進行畢業鑑定。
第十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評定採用百分制或四級(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考試、考查課的成績是學生升、留級的依據。
學業考核,要根據教學計畫的規定,對學生的文化知識、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等進行考核。
體育考核要結合考勤對課內學習成績及課外體育鍛鍊活動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地方,學校要組織學生參加專業技術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
第十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緩考。
第十三條 學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包括實踐課程),可在下學期開學前補考一次。其成績按及格不及格評定,並應註明“補考”字樣。
第十四條 無故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參加補考,並視情節輕重,給以紀律處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學校批准,在畢業前可補考一次。
第四章 紀律考勤
第十五條 學生要嚴格遵守國家
法律、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紀律。
第十六條 學校要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學生上課、自習、實習、實驗、公益勞動、集體活動、軍訓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學校應對超假或無故曠課的學生,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五章 升級與留級
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年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者或只有一門課程不及格者,準予升級。
第十八條 非畢業學年第一學期經補考後仍有兩門及兩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可隨班試讀,學年結束時需再補考一次。
第十九條 在同一學年內,經補考後,累計仍有兩門及兩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級。該生所學專業如無後續班級,應>從學校安排。
第二十條 學生留級超過兩次者令其退學。
第二十一條 畢業學年學生不準留級。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以及請假缺課1學期內累計超過兩個月,跟原班學習確有困難者,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要遞交休學申請書(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經校長批准後,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學制為兩年的,一次為限,學制為三四年的,兩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後,應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癒證明),經學校審查批准後復學,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或>從學校安排。逾期不申請復學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不得轉專業。對個別學生因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換專業的,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和聯辦單位同意後,辦理轉專業手續,並報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一般不得轉學。因家庭居住地遷移(戶口非同一市縣),或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學生,需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並徵得轉入學校及其聯辦單位的同意,報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轉學、轉專業,原則上不得從招生錄取分數低的學校或專業轉入錄取分數高的學校或專業。畢業年級的學生不得轉專業,轉學要嚴格控制。
第八章 退 學
第二十九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學生,學校可準予退學或令其退學:
1.留級、休學次數超過規定者;
2.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或復學後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3.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他嚴重疾病,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或不宜在校學習者;
4.有正當理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退學者;
5.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不註冊者;
6.因曠課受到處分後,仍不改正的。
就學1年以上而退學的學生,學年成績合格者,學校應發給肄業證書,並報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蹤,所在學校需及時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一條 在籍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成績及格,準予畢業,發給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畢業時,學完全部規定課程,經補考後學科成績仍有不及格或操行總評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畢業後1年內經補考(限一次)成績全部及格或由用人單位(戶口所在地區)作出鑑定,證明操行評定達到合格者,可換髮畢業證書,並註明“補發”字樣,其畢業時間自換
發畢業證時算起。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表現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事跡的學生,學校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稱號或單項榮>稱號,記入學生檔案。對各學年均被評為“三好學生”的應屆畢業生,可授予“優秀畢業生”稱號,頒發《優秀畢業生榮>證書》。
第三十四條 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或多次犯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要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六種。受上述處分的學生,除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者外,有顯著悔改表現的,可以撤銷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1年
內經教育仍不悔改者,應勒令其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處分決定等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檔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撤銷後,應將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
文書檔案。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需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報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生效。勒令退學的學生可發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學歷證明。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教委、教育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統一印製畢業證、結業證、肄業證等有關證件及表格。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